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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对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诉讼攻略 2022-10-05

谢栋 I 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 I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 将引言修改为: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 将第一条修改为: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 将第三条修改为: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4. 删除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5. 将第五条修改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将第十条修改为: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7.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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