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峰关于2020年员额遴选反映问题和诉求处理的第二次情况说明
2020年10月2日“法治是法治”公众号发表了《“一位未入额”法官给山东高院张甲天院长的一封诉求信》,10月6日,本人作了第一次情况说明。到今天发稿为止,本人尚未收到正式反馈。
具体时间不表,县委组织部、政法委和纪委已经联合成立工作组。10月7号下午,工作组与本人进行了数个小时的座谈交流。9号和12号本人又主动向工作组反映了一些情况。工作组还进行一些其他工作。
所以,目前结果性的情况没有。本人现将“过程中”一些问题归纳整理,向各位网友作一“情况说明”。
需要声明的是,这仍然是基于“本人的感受和经验”给出,未必全面准确。有的观点,比如是在与工作组同志交流中知道的,但是因为工作组未给出最终意见,也不能说就是工作组的意见。方便起见,无论是本院还是工作组或者中院督导组提出或询问交流的观点,均表述为“有观点认为”。
下面就焦点问题作一归纳梳理:
一、违反《方案》规定的四个问题是否成立?
(一)测评人数不符合《方案》规定问题
《方案》规定:民主测评和业绩考核由本院全体在编干警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评价打分。本院全体在编干警92人,参加测评的73人,本人认为参加人数不符合《方案》规定。
有观点认为,实际测评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就是这么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的“相关规定”有规定。
本人认为这一规则在员额法官遴选里不适用:
1、《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不适用员额法官遴选。
《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共四款,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员额法官是一个职位,非法院的领导成员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故不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超过总数三分之二即为有效的规定对员额法官遴选不适用。
2、但是可不可以比照或参照《条例》处理?本人认为,比照或参照都不可以,因为两者投票形式有本质区别。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所用选票是同意或不同意两种表意方式。员额法官遴选则是100分、80分和60分的赋分方式。后者有什么特点呢?
我们举个样本例子:假使参加测评的3个人给2个报名人员的赋分情况如下:
测评干警1 | 测评干警2 | 测评干警3 | 合计 | |
报名人员1 | 100 | 60 | 100 | 260 |
报名人员2 | 80 | 100 | 80 | 260 |
通过上表我们知道,3名干警中的2人给“报名人员1”打100分,给“报名人员2”打80分,即三个人中的两个人认为报名人员1比2优秀,应当认为“报名人员1”得到超过半数同意票应获推荐。“报名人员2”得到两张不同意票,未超过半数不获推荐。但是,在员额法官遴选的票里,我们发现两个报名人员总分数均是260分,平均分也一样,最终名次也一样。为什么“报名人员1”有2张同意票最后却不能胜出呢?因为测评干警2给他打了个60分。这个60分不但代表自己,还影响别人。在党政领导干部的测评票里不存在这种情况,投票人只能代表自己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人一票表决权平等,不能左右别人的意见。员额法官遴选选票不是这么回事。可见,两者的选票形式存在本质上的重大区别。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选票里,当同意票超过半数以后,样本的多少几乎没有意义。比如,61人参加投票,当同意票超过31张时,剩余选票样本不可能影响结果。员额法官遴选因为取平均分,所以剩余样本每时每刻都影响和左右最终结果。
再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之民主推荐有强烈的政治属性符合民主的特定内涵。员额法官遴选无论是业绩考核还是民主测评均具有强烈的事务属性,不符合民主的特定内涵,“全体干警”类似于特定人数的面试考官。这个问题暂且不展开。
两者在选票和事务属性上的根本区别决定了参与人数要求上的根本不同。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的人数规定用在员额法官遴选上不具备比照适用或类推适用的合理性。
《方案》规定评价主体是“全体在编干警”,就是全体在编干警,相当于合议庭七人就是七人,不能认为合议时超过三分之二人数到会即可,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不能以开会时有人有重要事情不能参会为由为缺席合议作辩解。这就是“没有规定”的定义。《条例》配套规定虽然认可超过三分之二即有效,但这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规定,员额法官遴选不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两者选票的操作方式和事务属性还有本质区别,因此这一惯例或做法对员额法官遴选不能适用也不能模仿或参照适用。
有观点认为,员额遴选要求全员参加不合理。本人认为,要求所有干警同一时间地点均参会也许有问题,但是,要求所有干警全部参与测评能够做到。不能参会的干警可以书面声明弃权或者委托他人投票。
有观点认为,不到会就是弃权,无需声明。本人认为,《方案》本身以及会议通知均未载明不到会视为弃权事项,组织方认为未到会即视为弃权没有依据。
还有观点认为,职级晋升也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也适用《条例》。本人认为,这是由职级晋升的特别规定以及职级晋升所用选票的特点决定的,非《条例》本身的规定。不能认为职级晋升可以用,员额遴选就一定可以用。要看有没有具体规定以及选票的特点是否适合。
综上,这一问题,在规范层面体现为违反《方案》规定,在组织层面体现为对遴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负责任。考核人数缺这么多严重违反《方案》规定,严重影响考核分数和名次,系重大问题。否认这一问题的观点难以成立。
(二)考核票数统计不符合规定
考核时综合业绩考核收回B类票21张;民主测评收回B类票22张。前者为什么少一张?有观点认为,人家不交就是弃权。本人认为,少一张未必是干警未交,也可能是工作人员弄丢。因为,当时现场通报收回票数时未说明少一张,本人也参加测评,当时未注意到有少一张票的事情。后来,政治部向本人反馈票数时,才知道原来综合业绩的B类票少一张。所以,焦点并不是少一张是不是干警弃权,而是统票计分以前,少一张的原因是否查清。
有观点认为,少一张都少不是就我自己少,没事儿。本人认为,这一张票对每个人的赋分未必相同,所以每人少的分数不一样,怎么能认为都少一张就无所谓呢?
在原因没有调查清楚,甚至根本就不调查的情况下,继续统分算分计算成绩的做法对《方案》规定和考核工作都不负责任。只要统分计分以前这张票的问题没查清楚,这个问题就是成立的。
(三)违反平等原则没有大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即使算上审管办张某某那一张,并且假定这张票给本人打100分,也不影响最终名次,所以这个事无关紧要。本人认为,问题是违反平等原则不是“是否影响最终名次”。不管是否影响最终名次,违反平等原则反映了考核的基本问题。对结果的影响也未必要如此假设,因为张某某像别人一样参加测评是平等,别人像张某某一样不参加测评也是平等。如果像张某某一样的情况均不应当参加测评,将这些测评票剔除,再算一下最终成绩,还不影响名次吗?一个问题违反平等原则,就是一个问题。不能再说影响不影响名次。平等是《方案》规定的“原则”,连原则都不遵守,足以说明考核存在严重问题。怎么还好意思说不影响最终名次?
(四)权重错误基本没有分歧,不再累述。
综上,违反《方案》规定的四个问题属实,且不能否认。
二、报名人员综合业绩考核和民主测评三类票平均分应否公开的问题。
本人认为应当公开,理由在“诉求信”里已经列出。
有观点认为不应当公开,理由是这些分是“原始分”。
本人认为,只有在票上载明的分数才是“原始分”,比如某张票给本人赋分60分,这张票这个分是“原始分”。将这些分合计起来形成的分数,以及再进一步算出来的“平均分”,都不能是“原始分”。这里焦点是“原始分”是个什么概念?如果认为除了原始票载明的分数之外还有“原始分”,突破了对“原始”的通常理解。进而还可以认为除了最终的总分外,所有分都是“原始分”。比如,最后的总分中笔试分占40%的权重,因此,笔试分也是原始分。照此理解,笔试成绩也不应当公开。本院公开笔试成绩违反了“原始分”不公开的规定。
比如,B类票的平均分,是指根据B类票每一张票的赋分情况统计出某报名人员的总分,然后除以总票数算出的平均分。这怎么能算是“原始分”呢?根据《方案》规定,此分应当公开,本院未公开违反《方案》规定。认为三类票的平均分是“原始分”所以不能公开,系对此分数定性错误。
综上,公开三类票平均分符合《方案》规定和《方案》原则,有《方案》作为依据,应予公开。认为不应当公开理由不成立。
三、考核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本人认为考核结果严重不客观不公正。有观点认为,是“他自己觉着他很优秀”,言外之意,实际本人并不优秀,再说明白点,不推荐本人推荐别人是对的。关于到底谁优秀,事情发生后本院院长也跟本人谈过多次,甚至当面质问“就你优秀吗?”。本人认为,如果客观上分不清谁更优秀,也就是推荐谁都行,那为什么不推荐我呢?如果知道什么叫优秀,那么,有硕士学位的不推荐,推荐本科的;有发回重审案件承办经历的不推荐,推荐法官助理刚刚起步的。这就是“我觉着自己优秀”吗?
有观点进一步辩解,某某报名人员参与重大涉黑案件,某某报名人员庭前工作很到位,法官只等开庭就行了。本人认为,这都是作为法官助理“参与”案件审理,本人承办发回重审案件是“承办”,能根据这个说明比本人优秀吗?这些只能说明某某做了多少工作,从工作量分析本人做的工作量也不少。最后,无法说明谁更优秀,本人年龄比他们还大十来岁,退一万步讲,即使其它方面都差不多,年龄上的差距不意味着更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吗?阅历和经验对法官的重要性我们都理解,这就是更适合成为员额法官的理由。
最终推荐人选与本人在客观方面差距就这么明显,还讨论谁更优秀,还认为考核结果公允客观。怎么就不承认真实问题呢?
四、考核中“任人唯亲”的不良倾向
这是本人在诉求之外新反映的问题。去年本人考核后拜访院领导,个别院党组成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某某人符合条件,人家为什么不报名?就是因为过不了考核这一关。言外之意,本人也应该有自知之明,过不了考核关,即使符合条件,相对优秀,也不应该去争这个员额。
本人对此深入思考,发现问题极其严重。员额遴选无论业绩考核还是民主测评这一整套规则都是为了让优秀人选脱颖而出,不是为了让优秀人选不出来。一个法院居然让“优秀的人选”望考核却步,为什么?这个法院怎么了?他是怎么搞员额遴选的?存在什么风气?如果风清气正,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怎么可能过不了考核关?又是什么人容易过考核关?思来想去,基本问题就是“任人唯亲”。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指出:在这个使用干部的问题上,我们民族历史中从来就有两个对立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贤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亲的路线。过去张国焘的干部政策与此相反,实行任人唯亲,拉拢私党,组织小派别,结果叛党而去,这是一个大教训。在一个优秀人选过不了考核关的法院,可能就是拉拢私党,组织小派别,从而“入圈子”的人才容易过考核关的法院。如我今年考核失利,院领导以及不少同事都认为是关系问题,没有人认为是我的能力和各方面条件有问题。有的院领导所谓让我从自身找原因,加强沟通交流等实质都在强调我们是一个“任人唯亲”的法院——纵使你再优秀,关系不到位,票数就不到位。所以,这就是毛主席所说的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
五、院党组在确定推荐人选时“唯票论”问题严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坚决纠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等现象,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本院党组完全依赖考核票的分数推荐人选,不做深入调查分析研究,致使考核中的问题存而不解,真正优秀的人选得不到推荐,造成考核结果严重背离员额遴选的制度初衷,违背《方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六、结论
鉴于本人反映的考核违反《方案》规定的问题属实,且问题成立不能否认;三类票的平均分公开符合《方案》规定,不公开理由不能成立;考核结果严重有失客观公正;本院考核存在“任人唯亲”的不良倾向,院党组“唯票论”问题严重,本人最终诉求如下;
一、公开所有报名人员三类票的平均分;
二、要求院党组重新研究确定2020年我院员额遴选的推荐人选。
这一诉求已经向工作组作了说明。
七、其它
有观点认为,今年本人入额是不可能的了。这一观点符合某些人的期图或愿望可以理解,但为什么正确,本人不清楚。是今年考核没有问题,还是问题不用解决?还是你闹你的,人家入人家的。别人该入入,你该等还得等。只要人家今年正常入,你明年正常入不了,这个事就解决的很好。凡是跟本人谈今年不可能,明年如何如何的都是“要你想要的,不要我想要的”。拿明年说事儿,不但是画饼充饥而且是“缓兵之计”。明年院长也走了,菜也凉了,我找谁去?
自本人对考核有异议起,本院不断推出“话术”,忽悠组织和有关部门。比如,某领导某案由其承办,安排我为其做助理,竟然向组织部门表述为:他的案件让我为他做助理,手把手的教我。实际上,他在这个案件中的笨拙表现都让我笑话。不推荐我入额,屈身法官助理岗位,该办的事儿不能办,该做的事儿做不了,然后就造谣说我没有能力不能办事,需要手把手的教我。这么不符合实际的谈问题,用心太恶毒了吧?比如,为什么我的考核分数低?领导“话术”是本人“与同志们沟通交流少”,“不会展现自己”等等。言外之意,考核是正常的,没有不正之风,原因是本人个性造成的。本人认为,岗位特点,事务属性等等很多因素决定每个人与他人的交流情况。比如,审监庭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来就少,再加上本人几乎没遇上什么搞不清楚弄不明白的案件问题,非得就案件问题找个人沟通沟通吗?这些年在单位本人经历了不同的庭室和不同的岗位,耽误过工作上什么事吗?没有必要的沟通交流能力能做这么多工作吗?特别是入职法院第一年就处理那么多案件事务,没有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能做到吗?发回重审的几经折腾的复杂案件都能调解结案,让当事人息诉罢访,本人的沟通能力有欠缺吗?所谓的沟通交流不足是不是仅仅是“不是你个人希望的样子”,是不是在用你的个性去要求别人?你就是完美的吗?你的样子就是标准吗?员额法官遴选的哪一条规定你要用这样的标准去判断评价一位同志是否适合成为员额法官?如果年终考核我给你划不称职,理由是体型偏胖个头偏矮,你认可考核结果吗?这叫什么标准?如果一位同志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同事领导,在工作上的必要沟通交流从来不少,只是缺少在工作之外跟你“拉家常”,或者没有跟你“套近乎”,就认为这个同志缺少沟通交流能力,作为领导看问题可以这么片面狭隘吗?这些是不是都是在为“没有正确的处理同志们之间的员额利益”找借口?我和你关系不好,只要你很优秀,本人照样给你划100分,因为我是在为法院为员额遴选工作划分,本人就这种性格。不承认考核中的问题,要求本人从自身查找原因,不是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