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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二手房交易纳税工作事项的告知

2016-04-26 天瑞华商股权甘青联盟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纳税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二、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三、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负将有所下降按照国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对个人销售住房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对卖房收入实行价税分离处理,纳税人税负将有所下降。实例: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卖房取得的房款收入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将会小于营业税税额。比如卖房取得了100万收入,属于购房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100×5%=5万元;按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100÷(1+5%)×5%=4.76万元。在售价相同的前提下,按营改增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比按营业税计算减少了0.24万元。

四、政策了解多渠道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或到国、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尊敬的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税务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杨伟伶  JN1160

来源:搜狐焦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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