靴子终于落地:深度解读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新规,附金融类企业名单|PE实务
靴子终于落地:深度解读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新规|PE实务
作者|袁立志,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微信|yuan848532208
本文经授权发布
总体解读:
在上市等待期长且存在不确定性的背景下,新三板成为金融类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务实选择。金融类企业与资本市场有着天然的联系,又关乎金融风险,因此,其挂牌融资政策必然不同于一般企业。
哪些金融类企业可以挂牌?哪些不能挂牌?挂牌有哪些特殊条件?挂牌后的融资及信息披露等有哪些特殊要求?这些都是市场极为关注的问题。
新规定紧扣“控制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两个“题眼”,以比较明确的答案,全面回答了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的重大问题,回应了市场的长期关切,使金融类企业的挂牌融资政策更加透明,更加可预期。
故曰:靴子终于落地。
针对重点条款的十八项深度解读(蓝色字体):
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
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有效降低杠杆率和控制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就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度解读一:“控制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是新规定的两个“题眼”。在此理念下,新规定将金融类企业一分为三,区别对待:
一是“一行三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允许按现行挂牌条件挂牌,但挂牌后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私募机构:允许挂牌,但需满足额外的挂牌条件,以促使其“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监管政策尚未成熟,为控制金融风险,暂不允许挂牌。
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持有这类企业股权的企业,挂牌准入以及挂牌后的运作受一定限制。
截至2016年5月30日,金融类企业已挂牌企业113家,在审57家,名单见文末附表。
一、关于金融类企业的挂牌准入标准
(一)“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
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按现行挂牌条件审核其挂牌申请,对其日常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深度解读二:目前“一行三会”向各种机构颁发证牌情况比较复杂,且存在机构牌照与业务牌照交叉重叠的情形,故“一行三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结合上下文来看,该类企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接受“一行三会”监管;
二是持有“一行三会”颁发的证牌。这里所谓的“证牌”应当是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虽然接受“一行三会”监管,但未实行证牌管理的行业,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P2P平台企业、众筹平台企业,不属于持有证牌企业。
根据上述两个条件梳理的企业范围如下:
人民银行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征信公司。
银监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保监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证监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公募基金服务机构。
(二)私募机构
全国股转公司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
深度解读三: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第(六)项,股转公司可以增设挂牌条件,且不排除进一步增设条件的可能。
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
深度解读四:此条件旨在促使私募机构回归投资管理这一主业,从而服务实体经济。私募机构应当是经验和知识密集型企业,而不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私募机构的主业应当是募集资金并管理投资,而不是自身直接投资;私募机构的主要收入应当来源于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而不是直接投资收益,更不是自身巨额融资后买卖二级市场股票盈利。
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
深度解读五:目前对一般企业挂牌的要求是持续经营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而此处要求私募机构持续经营5年以上,远远高于对一般企业的要求,目的在于提高私募机构挂牌的难度。只有经过市场长期检验、真正成熟的私募机构才能进入新三板。
此处“持续运营5年以上”有两点需要进一步澄清:
一是私募机构成立后首只基金募集完毕前的期间是否计入持续经营时间?如果从私募机构成立日期起算,则某些成立较早但长期休眠的私募机构可能“钻空子”,违背监管者本意。如果从首只基金募集完毕或备案起算,则对那些成立后需要较长时间募集资金的私募机构不公平。笔者建议,不必划定统一的起算时间,而把这个问题交给推荐挂牌的券商和律师,根据个案酌情判断。对于成立后确实在积极筹备,开展推介和募集工作,有相应财务记录和业务记录的私募机构,应当认可从成立时起算持续运营时间。
二是5年是指“60个自然月”还是指“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鉴于5年的要求已经很高,苛求“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似有必要,故倾向于认为,5年是指“60个自然月”。
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
深度解读六:目前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与规则对于私募机构在其管理的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没有要求。设置此条件旨在促使私募机构专注于基金管理而不是直接投资。
至于比例的计算方式,是在每只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0%,还是在所有管理的基金中出资额合计不超过20%?20%是相对于基金的募集总额,还是相对于私募机构自身的股本总额?结合第三节第(二)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来看,倾向于认为是指私募机构在其管理的每只基金中的出资额不高于该基金的募资总额的20%。
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
深度解读七:与目前一般企业的挂牌要求相比,此处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根据目前一般企业的挂牌要求,拟挂牌企业本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实务中有时会将核查范围扩大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通常不会将全体股东列入核查范围。此处要求核查股东,不限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是目前对一般企业的核查时间范围为最近24个月,或者参照审计期间核查最近“两年一期”。而此处明确要求核查“最近三年”。
三是明确要求“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按照目前一般企业的核查口径,被列入某些公示名单并不当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需要律师根据个案酌情判断。而从此处的措辞来看,“黑名单”和“诚信类公示”属于“红线”,一旦上榜,就构成挂牌障碍,似乎没有回旋余地。但“诚信类公示”种类较多,且公示情况复杂,是否“一刀切”地否定上榜企业的挂牌资格,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十一)项,“诚信类公示”包括: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等。
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深度解读八:此处只字未提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意思是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可以挂牌且没有资产管理规模要求,还是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不能挂牌?目前尚不明确。考虑到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债券,与“服务实体经济”的旨趣不符,故倾向于认为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暂时不能挂牌。但通篇没有明说这一点,为后续政策调整留有空间。
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深度解读九:“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有三种理解:
一是指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即契约型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或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或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或合伙权益,下同)认购管理该私募基金的私募机构的股份。这种交易的效果是,投资人部分或全部变成私募机构的股东,而私募机构则持有或增加持有部分或全部私募基金份额。
二是指以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认购其管理人(即私募机构,下同)的股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3条规定,公募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向管理人出资,指的就是这种情形,但是现行法律对于私募基金没有类似限制。这种交易的效果是,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而私募基金则成为其管理人的股东。如果私募机构自身也投资于该基金,就会形成“交叉持股”或“相互持有权益”。即使私募机构自身没有投资于该基金,这种交易也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三是指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基金财产认购任何私募机构的股份,不限于管理该基金的私募机构的股份。
结合下文第二节第(四)条中关于已挂牌私募机构发行股票的规定来看,倾向于认为,第一种解释更符合监管者本意。
深度解读十:“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有两种解释:
一是指私募机构自身发行股票融资所得的资金不得用于买卖二级市场股票和私募证券类基金。
二是指私募机构募集并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和私募证券类基金。
结合第三节第(二)条第2款第(1)项关于私募机构发行股票的规定来看,倾向于认为,第一种解释更符合监管者的本意。所以,不能依据这一条认为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不得挂牌。
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以下统称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大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予以终止审查。
深度解读十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目前由省级金融办公室审批及监管,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则由商务部审批及监管,这类企业不属于“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风险较大,故暂时不允许挂牌。
201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规定网络借贷(包括P2P和网络小额贷款两种形式)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但是目前银监会和证监会尚未对这两类企业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监管政策尚不成熟,故目前也不允许挂牌。
对于“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是仅指直接持股,还是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尚待进一步澄清。从文义解释,仅限直接持股;但股转公司对挂牌申请的审查是实质审查,如果通过间接持股或其他方式控制的股权比例达到20%甚至更高,且有故意规避此处规定的嫌疑,则也存在被否决的风险。
二、关于新老划断的处理措施
对“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私募机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包括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处于新申报、在审、已取得挂牌函、已挂牌等不同阶段,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以下新老划断处理措施:
深度解读十二:通常而言,法不溯及既往。但新规则对在审企业、已取得挂牌函的企业和已挂牌企业都有影响,可见监管者贯彻新政策的力度和决心。
(一)新增申报的处理
对“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挂牌条件,正常受理。对私募机构,符合新增挂牌条件,正常受理。对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
深度解读十三:对于持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达到20%或为其第一大股东的新申报企业,可通过转让股权等方式将持股比例降低或全部转出,然后重新申报。以下在审企业和已取得挂牌函的企业也可按类似方法处理。
(二)在审企业的处理
对“一行三会”监管的在审企业,按正常程序审查,因暂停审查而致财务报表过期的,经补充审计报告后,继续审查。对在审的私募机构,须按新增挂牌条件审查,因暂停审查而致财务报表过期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按新增挂牌条件补充材料和审计报告,如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继续审查。对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在审企业,采取终止审查措施,待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后,重新申报。
(三)已取得挂牌函的处理
已取得挂牌函的“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按正常程序办理后续挂牌手续。已取得挂牌函的私募机构,须按照新增挂牌条件重新审查,如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可办理后续挂牌手续;如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可办理后续挂牌手续,否则将撤销已取得的挂牌函。对已取得挂牌函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终止挂牌手续,撤销已取得的挂牌函,待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后,重新申报。
(四)挂牌企业的处理
已挂牌的“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按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进行自查,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后,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主办券商核查报告。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摘牌。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发行股票(包括发行对象以其所持有该挂牌私募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份额认购的情形),发行对象已完成认购的,可以完成股票发行备案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挂牌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不得采用做市转让方式,但本通知发布前已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除外。
深度解读十四:相对于新申报、在审或已通过审核尚未挂牌的私募机构来说,已挂牌私募机构有一定优势,不需遵守第二、三、七项新增条件。监管者可能考虑到,如果要求已挂牌私募机构按照全部新增挂牌条件整改,对市场震动太大,会引起风险。
对于已挂牌的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此处没有特别提到如何处置,尤其是是否要满足特定资产管理规模要求(第5项条件),尚不清楚。倾向于认为,只要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第1、4、6、8项,维持挂牌暂无问题。
此外,对于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股权的已挂牌企业,此处也没有要求整改,即使持股20%以上,也可以维持挂牌,但是能否增持股权,尚不明朗。从谨慎角度,建议目前不增持股权。参见深度解读十一、十三。
三、关于信息披露及监管的要求
(一)挂牌准入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
1.“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应结合相关指标的分析以及内控措施等充分揭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应披露业务监管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层级安排,监管的主要思路及具体措施;应披露与业务开展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符合现行规定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业务的风险控制具体制度安排及相应措施;应披露报告期内监管指标情况,并分析波动原因以及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等。
2.私募机构。应披露:管理模式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模式;设立及日常管理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续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投资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遴选标准、投资决策体系及执行情况;项目退出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累计已退出项目数量、累计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总额;基金清算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存续时间、实缴金额、清算原因、清算进展、基金及申请挂牌公司收益情况;财务信息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收入来源、收入确认方法、收入和成本(费用)结构,收入、成本(费用)等应与业务内容相匹配等。
(二)挂牌期间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
1.已挂牌的“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
2.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对监管和信息披露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要求:(1)股票发行,每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发行前净资产的50%,前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得以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额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深度解读十五:与新增的私募机构挂牌条件第7项相呼应。参见深度解读十。
(2)规范运作,应当建立受托管理资产和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制度;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挂牌后新设立的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
深度解读十六:与新增的私募机构挂牌条件第3项相呼应。参见深度解读六。
(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并购重组,如收购人收购挂牌公司的,其所控制的企业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完成收购后,不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向挂牌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资产;
深度解读十七:旨在防止私募机构“借壳挂牌”。
(4)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在管存续基金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等。
3.已挂牌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在定期报告披露中,合法合规经营、监管指标、主要财务数据,风险因素及其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的披露口径,与申请挂牌准入的披露口径保持一致。
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公司,其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深度解读十八:根据第一节第(三)条,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持有这类企业股权的企业,持股比例须低于20%,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否则不能挂牌。而对于已挂牌企业,则不能持有这类企业的任何股权,但此处仅禁止“通过募集资金收购这类企业股权”的情形。如果不涉及募集资金,而以现有资金收购这类企业股权,不违反此处规定;但从谨慎角度,目前不建议挂牌企业进行这类交易。参见深度解读十一、十三、十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27日
附表:已挂牌及在审金融类企业名单
根据股转公司公示的信息,目前金融类企业已挂牌113家,在审57家,合计170家,分布在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个类别中。按照新规定的“三分法”,大体情况如下:
附表一:“一行三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已挂牌29家,在审14家)
行业细类 | 序号 | 公司代码或状态 | 公司名称 |
商业银行 | 1 | 832666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农村信用社 | 2 | 430753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村镇银行 | 3 | 832792 |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 在审 | 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 | |
金融租赁公司 | 5 | 834237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公司 | 6 | 834223 | 永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销售公司 | 7 | 833546 | 广东盛世华诚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8 | 834001 | 鼎宏汽车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
9 | 834343 |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
10 | 在审 | 诚安达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保险代理公司 | 11 | 831566 | 盛世大联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12 | 832512 | 江苏万舜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3 | 834775 | 苏州华成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4 | 835641 | 众信易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835661 | 上海龙琨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6 | 在审 | 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
保险经纪公司 | 17 | 834668 | 云南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
18 | 在审 | 广东德晟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 |
19 | 在审 | 世纪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 |
保险公估公司 | 20 | 833984 |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21 | 832138 | 安徽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
22 | 在审 |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
23 | 在审 | 深圳市一正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
24 | 在审 | 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公司 | 25 | 430399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 | 830899 |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7 | 832396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8 | 832970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9 | 833868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0 | 835337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期货公司 | 31 | 832280 |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32 | 833840 |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
33 | 834104 | 海航东银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
34 | 834277 | 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
35 | 834303 |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
36 | 在审 |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
37 | 在审 | 福能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
38 | 在审 | 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
39 | 在审 | 集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 40 | 831889 | 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41 | 在审 | 河北源达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 42 | 834344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销售机构 | 43 | 在审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附表二:私募机构(已挂牌20家,在审15家)
序号 | 公司代码或状态 | 公司名称 |
1 | 833858 |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 | 833780 | 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 | 833924 |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4 | 834089 | 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 |
5 | 833998 | 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6 | 833899 | 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 | 833732 |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8 | 833689 | 深圳市架桥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9 | 833502 | 北京联创永宣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 | 833044 | 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1 | 832793 |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2 | 831896 | 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3 | 832168 |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 | 834395 | 天津博信鑫元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5 | 834502 | 深圳市富海银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6 | 834606 | 青岛拥湾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7 | 834904 | 上海银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8 | 834960 | 江苏金茂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9 | 835075 | 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 | 833962 | 北京方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1 | 在审 | 北京海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2 | 在审 | 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3 | 在审 | 杭州立元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4 | 在审 | 苏州科盛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5 | 在审 | 德同(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6 | 在审 | 涛石股权投资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27 | 在审 | 深圳市华展金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8 | 在审 | 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9 | 在审 | 上海亚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0 | 在审 | 深圳市红十三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1 | 在审 | 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2 | 在审 | 原子(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3 | 在审 |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4 | 在审 | 荣盛泰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5 | 在审 | 上海申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附表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已挂牌64家,在审28家)
行业细类 | 序号 | 公司代码或状态 | 公司名称 |
金融集团 | 1 | 834397 | 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 | 2 | 835072 | 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服务或金融信息服务 | 3 | 834759 | 深圳麦高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4 | 430656 | 上海财安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5 | 834172 |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6 | 834771 | 上海基玉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7 | 在审 | 上海方创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8 | 在审 | 扬州市国信科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类公司
| 9 | 833979 | 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 | 833880 | 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831639 | 深圳达仁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2 | 430719 |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13 | 834418 | 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4 | 834401 | 上海激创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834254 | 廊坊鼎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16 | 833838 | 美世联合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17 | 832924 | 明石创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18 | 835562 | 上海投中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19 | 在审 | 上海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20 | 在审 | 中信资本股权投资(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 |
21 | 在审 | 武汉海川泽福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 |
22 | 在审 | 君联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 |
23 | 在审 | 杭州青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24 | 在审 | 九合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25 | 在审 |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小额贷款公司 | 26 | 830958 |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27 | 831098 |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28 | 831506 |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29 | 831618 | 镇江市丹徒区文广世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0 | 831723 | 南通市通州区恒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1 | 832088 | 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2 | 832166 |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3 | 832450 | 连云港市赣榆县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4 | 832944 |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5 | 832945 | 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6 | 833342 | 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7 | 833639 | 盐城市亭湖区顺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8 | 833837 | 南京市江宁区恒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39 | 833843 | 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40 | 833982 |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41 | 834000 | 扬州市邗江区国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42 | 834340 | 扬州市宝利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43 | 在审 | 淮安市淮阴区恒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44 | 在审 | 常州市金坛区盛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45 | 在审 | 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46 | 在审 | 海门市中合嘉融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47 | 在审 | 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贷股份有限公司 | |
48 | 832336 | 哈尔滨广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49 | 831199 |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0 | 831668 | 聊城市东昌府区天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1 | 832343 | 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2 | 832381 | 大连旅顺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3 | 832382 | 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4 | 832905 | 海南信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5 | 833114 | 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6 | 833118 |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7 | 833210 | 临安市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8 | 833233 | 海宁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59 | 833257 | 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0 | 833446 | 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1 | 833709 |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2 | 833754 | 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3 | 833945 | 南京市滨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4 | 833970 | 克拉玛依市广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5 | 834038 | 巢湖市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6 | 834263 | 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7 | 834271 | 新昌县三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8 | 834339 | 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69 | 834366 | 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0 | 834405 | 常德市汉寿县永丰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1 | 834610 | 龙泉市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2 | 834670 |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3 | 834784 | 大连保税区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4 | 835253 | 淮北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5 | 835366 |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6 | 835458 |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7 | 在审 | 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8 | 在审 | 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79 | 在审 | 海宁市嘉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80 | 在审 |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81 | 在审 | 蒙城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82 | 在审 | 东营市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83 | 在审 |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盟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84 | 在审 | 滨州市滨城区天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咨询顾问 | 85 | 在审 | 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86 | 在审 | 深圳市万全智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控股公司 | 87 | 835312 | 上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88 | 在审 | 资和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其他公司 | 89 | 在审 | 深圳市众投邦股份有限公司 |
90 | 在审 | 得仕股份有限公司 | |
91 | 在审 | 北京首惠开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92 | 834510 |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 |
【作者简介】
作者,袁立志,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微信yuan848532208。
【观点声明】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单位及PE实务立场。
…………………………正文完…………………………
PE实务配套书籍《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已面市,当当、京东等各大电商有售。
长按二维码,关注本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