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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及耕地的通告

2016-06-04 本台报道 同心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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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随着棚户区改造的深入推进和棚户区群众租房、买房需求的大幅增加,县城周边非法买卖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大量出现,严重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为了维护和规范全县土地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买卖耕地和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土地使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土地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用地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农村宅基地只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建房,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或购买住房、“小产权房”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三、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及耕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严禁非法买卖土地,或以承包、转包的形式在耕地上搭建临时和永久性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凡是在本辖区内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耕地、林地、河流、干渠建设房屋的行为都属非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私自买卖土地、乱建房屋的活动,并对已经破坏的耕地予以复耕。

六、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及耕地的行为,如有参与,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凡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施工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施工,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同心县国土资源局:0953-8022114、8637528)。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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