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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 一小片区(一期)项目/东环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7-04-12 同心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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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

一小片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62号政府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宁政办发〔2014〕178号)、《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政发〔2017〕21号)规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一小片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同政征字〔2017〕3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东至团结街,西至文化街,北至长征街,南至银平街。

二、征收主体:同心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政发〔2017〕21号)执行。

五、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至5月9日开展调查摸底(登记丈量),于2017年5月10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征收签约期限2个月(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征收拆迁奖励时间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在调查摸底期内主动申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通过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15%)。

六、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涉及私改营的,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15年10月1日以后由县城其他地方变更营业场所到本区域的不予认定)。

七、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对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元月份以后未经审批私自新建、扩建、抢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且只采取以地换房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九、被征收人如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一小片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政征字〔2017〕3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实施。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

棚户区改造东环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第62号政府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宁政办发〔2014〕178号)、《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政发〔2017〕21号)规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东环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同政征字〔2017〕4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沿东环路规划设计中轴线两侧各50米(涉及丁塘镇长乐、杨家河湾等村,豫海镇城北村,石狮管委会城一、果园寺等村,及棚户区改造园艺片区、永安路北片区、北沟北岸片区等)。

二、征收主体:同心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棚户区改造片区由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东环路项目沿线非棚户区改造范围涉及征地工作由国土局和所在乡镇负责。

四、征收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按照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政发〔2017〕21号)执行;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外涉及征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宁政发〔2015〕101号)有关规定制定。

五、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至5月9日开展调查摸底(登记丈量),于2017年5月10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征收签约期限2个月(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征收拆迁奖励时间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在调查摸底期内主动申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通过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15%)。

六、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持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涉及私改营的,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15年10月1日以后由县城其他地方变更营业场所到本区域的不予认定)。

七、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对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元月份以后未经审批私自新建、扩建、抢建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且只采取以地换房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九、被征收人如对《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东环路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政征字〔2017〕4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实施。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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