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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河海街道汇丰社区依法调解私搭阳光房纠纷
2017年5月14日,河海街道汇丰社区江南春晓花园5幢业主潘某投诉1幢倪某私自搭建阳光房影响其他业主采光,双方将情况反映到汇丰社区居委会,请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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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解读
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根据《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对双方进行分析调解: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十二)非法养殖大型犬、烈性犬;(十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遮挡)消火栓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幢倪某由于自家屋顶严重漏水影响正常生活才自行搭建了阳光房,经社区工作人员协调,倪某愿意降低自建阳光房的高度,避免影响5幢楼居民的正常采光,该起纠纷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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