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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酒后驾车被查,吹气前当着警察的面喝酒能逃脱惩罚吗?

2017-06-26 小新说法


编者按


在醉驾刚入刑的时候,网上有一则段子流传甚广:一位司机酒后驾车被警察查获,然后当着警察面又喝一瓶,结果警察没辙了,因为无法确认他开车时喝没喝酒。有的人对此权当玩笑,而有的人却真以为找到了法律的空子,当作救命稻草。现实中还真有这么干的,以为警察拿他没办法。可这样折腾,除了加重自己的处罚结果,徒增笑料罢了。



李小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甲,女,生于1976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罗江县白马关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利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情况】

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小甲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由罗江县中医院方向沿麓峰南路往综合市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麓峰南路万安派出所对面路段时,其衣服下摆与杨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擦挂,导致人力三轮车侧翻,杨某某受伤。处警民警到达现场要求对被告人李小甲进行酒精检测时,被告人李小甲拒不配合并当场饮下一瓶白酒,后经对被告人李小甲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李小甲事后积极赔偿伤者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公诉机关举证的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车检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犯罪记录查询、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皓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彭雪


【法律依据】

不少网友会发出疑问,刑事案件不是讲“排除合理怀疑”么。驾驶人在被民警查获后,进行酒精检测前又饮酒的,所得到的酒 精检测结果只能反映出驾驶人在停车喝酒之后的醉酒状态,而不能反映出驾车时的醉酒状态。也就是说驾驶人驾车时有没有醉酒,醉酒的程度都是存在疑问的,法院凭什么就敢定罪量刑呢?对此网友们大可放心,法院敢这么判就必然有依据,具体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幽灵抗辩】

上述意见出台后,在一定范围内引发过争议,有的观点认为该条规定违背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当事人辩解的权利。对此,小编认为:被民警查获后、检测前又饮酒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抗辩,只不过是“幽灵抗辩”。

所谓“幽灵抗辩”, 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控告,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罪责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抗辩。

这一称呼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最初主要出现在走私类案件或者伪造货币案件中,被告辩称其走私的货物是被海盗胁迫运输,或是其伪造的货币是身份不明之人所交付,自己实不知情。面对此种辩解,显然会极大增加检控方的工作量,如果按照原有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大部分指控都不能成立。这明显是一种不合理的辩解。


【合理怀疑】

不可否认,被民警查获后、检测前又饮酒的,的确对事实认定产生了消极影响,使得在技术上很难查证驾驶人在驾驶时是否醉酒。所以驾驶人到底是不是醉酒驾驶,是存在疑问的。不过,这种疑问,并不是一种合理的怀疑。

赛西尔.特纳在《肯尼刑法原理》中阐述道“所谓合理怀疑,指的是陪审员在对控告的事实缺乏道德上确信、对有罪判决的可靠性没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理状态”。法官在面对驾驶人作出的幽灵抗辩时,站在自由心证标准的基础上,很难产生合理怀疑,甚至有可能对驾驶人的品格进行负面评价。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是西方谚语,意思是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自己的权利的存在,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

怠于行使权利尚且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驾驶人在民警面前饮酒则是严重的自损权益的行为。举轻明重,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也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那么,饮酒后的驾驶人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呢?首先,要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民警查酒驾多是深夜至凌晨的休息时间,既辛苦又危险,被盘查对象有义务配合。


来源:刑事法律圈 江苏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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