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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车子外借 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2017-06-28 小新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借车是一种常见的事情,但如果车辆借出去之后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赔偿纠纷这个责任该有谁来承担?是驾车人,还是车主?在怎样的情况下,作为车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辉与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一法律问题


朋友借车开发生事故 车主被判担责20%


律师说,这是因为车主明知朋友情绪激动还借车给他,有过错。


前不久,男子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将自家轿车砸坏,后又急需用车办事,便向朋友吴某借车。王某因刚刚生过气,情绪激动,在开车途中不慎与骑电动车的许某发生碰撞,导致许某受伤。


交警处理后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后,许某将王某、吴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车主吴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为由,最终判决车主吴某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20%的赔偿责任。


对此,很多人不解,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驾车人王某情绪激动,才撞上非机动车。而车主发生事故时根本就不在现场,为什么还要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认为,车主之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车主存在过错行为。


邢辉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邢辉说,虽然在本案中,发生事故时驾驶机动车的不是车主本人,但车主把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车主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而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中,车主吴某明知其朋友王某情绪不稳,王某在这种状态下开车发生危险的几率较高。当王某向其借车时,吴某没有进行劝阻而依然将车出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


4种情况下借车 车主要担责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过错的4种情形作了详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邢辉建议,车主如果要借车给朋友之前,应先检查自己的车辆,只有在确保自己车辆车况没问题后才能出借。第二,借车时要检查对方有没有取得合法的驾照。如果向你借车的人没有驾照或者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自己车辆不符的,不能借。第三,借车人刚刚喝过酒、吸过毒或者精神状态有问题、情绪失控的,这种情况也不能借。此外,向你借车的人还是未成年人的也不能借。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下借车发生事故,车主也可能要自掏腰包赔偿。那就是机动车没有按规定购买交通强制责任险


邢辉介绍,在两年前,苏州曾发生一起车祸,陈某开着从朋友陆某那儿借来的面包车,撞了开电动车的王某,造成王某十级伤残。事发后,经交警认定,陈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事发时,车子的“交强险”已经过期,车主陆某还没及时续保。


事后,为了赔偿问题,王某将陈某和陆某一起告上法庭。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作为肇事车主在事故中虽无责任,但因没有及时投保“交强险”,所以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他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车主陆某赔偿1万余元,超出的2.4万多元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明明是别人开车出的事故,为什么最后是车主“埋单”?


对此,邢辉解释说,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没有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应由车主或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这种情况相当于你的车辆存在缺陷(没有安全保障)。而且,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车辆是不得上路行驶的。该案中的事故发生时,陆某的机动车处于“脱保”状态,虽不是陆某本人驾驶,但其应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4种情况下借车 车主不担责


 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买卖车辆,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机动车买卖两次以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经交付的,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本身如果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当根据其规定进行处理。

(四)机动车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将车辆交付修理厂修理的事实。


以上四种情形中,二到四项在证明时,证据相对容易收集。而第一种情况即车辆被盗的情况,在现实中常常会引发争议。如,有的车主在自己车辆被盗后,没有及时报警,结果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被人找上门要求赔偿。这时,车主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往往要赔冤枉钱。


对此,邢辉律师建议,车主要随时关注自己的机动车,特别是生活中一些车主的车子不经常开,更要多加关心。一旦发现自己车辆被盗,要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让警方核实信息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这样才能以防万一。


来源: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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