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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快报 | 2016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

2017-07-13 小新说法


花某等524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援助单位: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办理方式:仲裁

受理日期:2015年7月7日

办结日期:2016年6月15日

承办人: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葛兰华律师


案件简介


2015年6月,花某等五百余人多次到邳州市人民政府上访,反映徐州振龙电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和无偿辞退工人,要求政府给予处理,因此案人数众多,影响重大,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经审查工人们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并予立案,并指派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葛兰华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了解确认,维权工人共524人,他们的原工作单位徐州振龙电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产,将工人全部辞退,尚欠工人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累计近一千万元,遂带代理所有工人向邳州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所有案件全部庭审结束,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援助律师提出的仲裁请求,维护了受援助人的合法权益。



百亩藕田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援助单位: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坏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5年1月29日

办结日期:2016年5月23日

承办人: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   张龙江主任、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胡光璞律师


案件简介


2014年7-8月份,居住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富安村五组村民张某发现自己放养的龙虾苗大批死亡,莲藕长出牙后就枯死。

经多方查找,最终发现是藕田中水的盐含量严重超标,原因是新浦区滨河新城管委会新建了一条宽80米的郁州西路工程,施工企业在修建井涵过程中,未建排污管路,将打出的地下水直接排入了藕田。

事件发生以后,张克君为了讨个说法,先后数十次,住返于施工企业扬州通达公司、浦南镇政府、滨河新城管委会之间,但各方均相互推诿,答复与其无关。

在维权无果的情形下,张克君请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首先与连云港市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连云港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市价格认证中心协调沟通,申请做了相关的鉴定。

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法律援助律师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快速解决农作物的赔偿问题。

然而,侵权企业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承认水污染侵权事实,百般抵赖。

为此法援律师依法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5月24日、2016年4月22日、4月27日四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应原告方申请对进行了现场勘验。

2016年5月23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水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水污染责任方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海州区浦南镇富安村农民张某经济损失240446.46元,为一起水污染侵权致农民损失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刁某劳动关系纠纷案


援助单位:无锡市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6年2月2日

办结日期:2016年7月5日

承办人: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宁律师


案件简介


2015年5月起,刁某因与无锡市前洲鼎盛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先后经历了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2016年1月15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民初字第01863、01933号民事判决书。

2016年1月22日,刁某签收了一审民事判决书,但对判决内容存在较大异议,于是其多方奔走、咨询求助。

2016年2月2日,刁某赶到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对刁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并指派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案。

随后,援助律师立即与刁某取得联系,发现上诉期即将届满,又是临近春节,该案如要上诉可谓迫在眉睫。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安抚刁某激动的情绪,与其交接各类证据材料和文书,向其了解全部案情,并反复核实并确认劳动仲裁及一审程序中的各项细节与证据。

援助律师连夜整理材料、分析案情,制作完毕全部上诉材料。援助律师全程陪同并帮助刁某前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立案及缴费,终于在上诉期内顺利立案。

因本案案情颇为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却缺乏有效证据,在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援助律师前往劳动局、工商局、前洲镇街道等多方调取证据近十次,最终核实了诸多事实情况,给案件的突破性进展带来了希望。

本案二审经过三次开庭,最终于2016年7月5日判决结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刁某对于二审判决较为满意。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刁某已于2016年7月18日从鼎盛公司取得判决的全部款项。刁某因已经历多个司法程序,多方奔走寻求公道,导致其情绪波动较大。

在本次法律援助过程中,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多次与刁某沟通,安抚了其躁动愤怒的情绪,帮助其转变了质疑法律、质疑法官、质疑一切的观念。

本案受到无锡市江南晚报等新闻媒体的关注,案件又发生在临近春节之际,本次法律援助有利于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意识和法律信心。

最终,本案二审的改判树立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援助单位:淮安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医疗损害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5年9月15日

办结日期:2017年3月9日

承办人: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  葛志军、罗玉芳


案件简介


张某,2012年3月28日出生,宿迁市泗阳县人,学龄前儿童。

2013年4月1日因颈部热水烫伤进入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2014年7月9日出院。后其父张某某认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事故嫌疑,2015年5月经徐州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2015年7月9日,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淮安一院负主要责任。后双方就赔偿发生纠纷。

2015年9月15日经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获得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葛志军律师办理。诉至淮阴区人民法院后,经一审判决。

张某方和淮安一院均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中院发会重审。发回重审后,淮阴区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淮安一院再次上诉,经第二次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淮安一院赔偿张某8.1万余元。



甘肃马某等九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援助单位: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6年5月23日

办结日期:2016年9月5日

承办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  孙亚克 律师、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  廖化凡 法律工作者


案件简介


受援人马某等九人,均系甘肃省文县中寨镇武胜沟上村农民。

2013年8月,马某等九人经老乡郭德平介绍至沭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工地做外墙保温材料铺设工作,雇佣他的老板叫赵得胜,当年12月底工程结束后,赵得胜没有支付他们任何劳务款。

经多次讨要,2014年12月赵得胜向九名受援人每人出具了一张欠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赵得胜辩称其与郭德平签订了劳务合同,实际雇佣工人的是郭德平,因此该款应当由郭德平支付。

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克服种种困难,最终法院判决由赵得胜支付9位农民工159259.5元。

民事诉讼案件最关键的是证据,本案处理过程中探索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支持诉讼制度”。通过检察院“支持诉讼制度”,较快的联系到了被告,并获得了初步的证据。这将为以后较好的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很好的帮助。



60名农民土地承包权纠纷案


援助单位: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土地承包权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5年3月31日

办结日期:2016年4月26日

承办人: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  蒋庆东


案件简介


2007年,泰兴市新街镇某村叶某筹办葡萄园,共租赁本村多名农户的110多亩土地。由于叶某疏于管理,生意渐渐萎缩,2013年10月份起,叶某将110多亩地撂荒,到2015年已累计拖欠2年的土地租金未能给付。

因多次协调未果,镇政府帮助村民申请法律援助走司法诉讼维权途径。接到申请后,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开通“绿色通道”为农户们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蒋庆东承办此案。

为督促叶某尽快履行义务,承办人通过邮递方式向叶某发送《告知函》,告知叶某尽快与农户结清租金、履行合同,但叶某及其家人拒收。此案先期涉及农户23人,人数较多,承办人多次走村进户走访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在此期间,又有37户涉案农户申请了法律援助要求参与诉讼,最终向法院诉讼的农户达到了60户。

2015年11月9日,法院判决叶某支付叶某田等60名原告2014年和2015年度的土地租金、使用费合计118848元,并限期清除在所租赁、使用60名原告土地上设置的障碍物后将土地予以返还。

2016年4月26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2017年1月20日前,叶某给付了全部租金,交还了复垦好的土地,该纠纷中叶某应当履行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金某故意伤害案


援助单位:苏州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刑事辩护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6年1月8日

办结日期:2016年5月10日

承办人: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  王岩律师


案件简介


2015年7月30日中午,苏州某盲人按摩店内,两名技师(系视力残疾人)发生冲突,受援人金某持店内铁制U型大门锁击打了受害人任传宝的头部,导致受害人额骨粉碎性骨折,经警方鉴定为人体轻伤一级。受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接受援助后,援助律师王岩详细了解案情,辩护人联系承办警官,警官表述受害人任某比较“难缠”,反而对受援人金某印象较好。受害人在首次和解时提出了10万元的索赔,后二次和解时提出了5万元的索赔,均被受援人拒绝,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意见。

本案侦查阶段属于刑事和解范围,最后未能和解就是因为受害人索要高额赔偿、而受援人在承担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后,只能再拿出几千元。

辩护律师精心准备庭审等系列工作,最终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受援人仅被判处了缓刑、赔偿金额比受害人的诉求减少了二万余元。

使得受援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同时,避免了受到监禁刑罚,并减少了赔偿的经济压力,也维护了双方之间权益的整体平衡,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曹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援助单位: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刑事辩护

办理方式: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受理日期:2016年4月

办结日期:2016年9月

承办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刘儒香、徐应超律师


案件简介


曹某是一吸毒人员,2015年8月份,曹某向高某购买毒品,但因无钱支付毒资,高某便要求曹某帮忙介绍购毒人员以充抵毒资。

曹某遂带高某至罗某家中,将购毒者罗某介绍给高某认识。之后,罗某多次、大量从高某处购买毒品冰毒,累积近1公斤。

同年11月份,曹某因在家中容留多人吸毒被当地派出所查获,高某亦被抓获。曹某作为介绍人也被认定为贩卖毒品案件的同案犯,将面临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2016年4月,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刘儒香、徐应超律师接受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曹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最终,检察院认同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曹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公安机关的指控予以撤销,亦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金某、许某触电死亡赔偿案


援助单位: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5年10月26日

办结日期:2016年11月25日

承办人: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潘刘钢


案件简介


2015年10月13日17时30分许,在利用吊车吊树的过程中,挖树工人金某与许某负责用手拖拉吊臂钢丝以调整树根位置,不料吊臂钢丝碰到了空中的高压线,导致两人当场被电击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金某与许某是挖树老板赵军叫去干活的,吊车操作员谢天天也是老板赵军叫去干活的,涉事吊车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的第三责任强制险。

死者金某及许某的亲友通过丹北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经过个一审、二审次数次开庭审理,判决各方合计赔偿两受援人130万元。



祁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援助单位:南通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类型及案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受理日期:2014年10月13日

办结日期:2016年11月21日

承办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徐家林


案件简介


2013年12月,受援人祁某在吴某承接的内蒙古某工地施工时摔伤致完全截瘫。双方为赔偿发生矛盾后,祁某家人将其丢弃在吴某家中一个多月。

适逢青奥会在南京召开。承办律师与通州区政府组成的专案工作组远赴内蒙进行协调,未能成功。

向通州法院起诉后,吴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案又被移送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审理。

通州与内蒙两地法律援助中心联手办理此案,一审、二审共四次开庭审理,2016年11月2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某及江苏中恒公司共同赔偿祁某各项损失110.5万元。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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