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二、培训学分的数量要求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学分,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分的集中培训,参加90学分集中培训当年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114学分。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三、学分的结构要求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90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120学分;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转换的学分,按师训管理平台要求录入,相应教育行政审核后给予相应学分。
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培训的指导性要求参照《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特殊教育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小学校长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教学科,按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园统筹规划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教师若选择参加跨层次、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项目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其中,教师参加90学分以上的集中培训或出市参加培训,原则上要符合层次、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对口的要求。
教师培训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必修学分为周期内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任教学科,选修限定领域内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领域和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
四、学分计算办法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计时学分根据培训时间折算,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根据课程(项目)性质及教师参训考核成绩的不同给予不同赋值。
基础学分与请假折算学分的确定,根据培训课程(项目)实施时间确定基础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请假折算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的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课程(项目)系数的确定,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课程(项目)系数,参照表1建议并报相应培训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表一:
课程(项目)类别 | 建议课程(项目)系数 | |
层级 类别 | 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 1.0-1.3 |
市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 1.0-1.2 | |
县(区)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 1.0-1.1 | |
性质类别 | 一般自主选课类 | 1.0 |
教师道德与法规类 | 1.2 | |
“其他”领域类课程 | 0.5-0.8 | |
网络培训 | 0.35 | |
企业实践 | 0.35 |
考核成绩系数的确定。教师培训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挡,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1.0、0.0。
课程(项目)系数实施分级认定制度。培训课程(项目)限定在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跨县(区)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项目)时,须首先认定培训学时和课程(项目)系数(或基础学分),并在教师选课时公布。
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及转换学分采用最高限制计入办法,自主选课和指令性培训按实计入,但一个项目最多计180学分;网络培训最高计入50学分;到企业实践最高计入120学分;参加“其他”类领域课程(项目)学习最多计入30学分。校本研修一般最高计入120学分,学校自我培训质量高的校本研修先进学校(按学校总数的25%)最高可计入150学分,同时相应减少自主选课或指令性培训学分要求;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取得学历文凭后,最多可计180学分(不可跨周期)。
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包含下列情形:
1.教师参加教研系统组织的课堂教学评比,获省一等奖、全国二等奖计10学分,获全国一等奖计20学分。重复按最高奖计。
2.教师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第一顺位作者计10学分,第二顺位作者计5学分。
3.教师参加省教科院、省教研室、省师干训中心的课题获一等奖计10学分;获省基础成果奖三等奖计10学分,二等奖计20学分,一等奖计30学分;获国家基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计30学分,重复按最高奖计。
4.公开出版的教育专著,第一顺位作者计30学分,第二顺位作者计15学分。
教师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的,按每年120学分的标准折算计入,此学分不影响教师回原单位后参加培训的权益,支教后教师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五、学分的登记与确定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通过“省培训管理平台”,对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登记、确定与管理。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与确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市、县区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课程(项目),在课程(项目)完成10个工作日内,由培训机构负责将参训教师培训学时及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等,仅需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及相关部门将参训教师的实际参训学时和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平台自动按事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转换为教师的培训学分,按最高学分限制计入周期培训学分。
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的学分,由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指派的工作转换的学分,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对其所辖教师培训机构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审核确定等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学分登记时间为每年8月31日前。
六、培训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1.培训的组织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所辖区域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本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制度;负责本级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基地建设。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地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将其中的70%按人均标准拨付所属学校。制定和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及专业职务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相挂钩的政策。会同本级政府督导机构对各地实施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估。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学校发展及本校在职教师个人成长计划、需求,制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规划和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管理制度与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任务与要求,按计划实施好本校的校本研修,做好各类培训工作统筹部署及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按要求每年提取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专项经费用于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本校教师监督。落实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及专业职务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相挂钩的政策。
根据本市的教职工工资额度和生均公用经费情况,初定教师参加市级培训的每课时经费报销标准最多不超过25元(不包括差旅费、住宿费)。
中小学教师要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个人成长需求,认真制定个人5年成长规划和年度学习进修计划,按时完成报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服从任职学校的总体安排和要求。要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端正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年度和一周期的专业发展培训任务。
发挥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作用。充分利用“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做好教师的自主选课、参训信息获得、培训档案记录等工作,实现教师培训工作的高效公开、便捷有序、人性化、规范化管理。“管理平台”为每位教师设立个人专用培训账号,各地各校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管理平台”。
2.培训的考核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市教育局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县(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
七、培训机构管理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等依据省厅《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符合省定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条件要求的省内外各类高等院校、师干训机构等,根据所承担培训项目的地域覆盖范围,报具有相应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项目审查并通过后,方可承担指定地区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具体项目任务。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培训机构应学习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各年度关于教师培训工作意见精神,结合省编制的《学分结构指南》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内容与形式制作文案,并提交教育行政部门。
取得培训资格、承担具体培训项目的机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工作各环节包括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师资安排、培训组织、质量监控、效果反馈、培训资源组合、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管理和生活后勤服务的规范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前后要就培训质量进行学员无记名测评,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培训单位未经资质认定和审核批准不得举办任何项目的教师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制定培训机构与项目考核评价制度,及时了解教师、学校和社会反映,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予以警告并勒令限期整改,若复查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八、培训相关政策
1.实行教师年度考核与技术职务评定和专业发展培训挂钩制度。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年度考核时,要审核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未完成当年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教师,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中小学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时,要审核教师本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视为不具备当年申报相关职务条件。
2.教师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组班教师批准。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旷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六分之一、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五分之一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能结业,培训等费用不予以报销。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
3.属于培训对象,正在参加与教学业务对口的提高学历层次系统培训的教师,其参加的学时数可折算成相应学分。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自入学注册至取得毕业证书的各年中,一般每年可以申请折算成36培训学分(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时段不计学分),但不能以此申请免修一次90学分的集中培训和每年24学分的校(园)本研修。
4.离退休不到五年的教师可申请免修90学分的集中培训,但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36学分的培训。
5.未将年度校本研修计划交相应教师培训机构备案的学校,校本研修学分不予以认定。
6.教师经所在学校和相应教师培训机构批准,可以跨县(区)、市甚至跨省参加培训,其培训学分计入教师周期内培训的学分。
九、其他
1.教师参加市级指定项目培训(指市级骨干培训和部分专题培训等)的费用承担,原则上确定为教师所在学校承担30%、市专项经费补助70%。
2.有关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条目、要求等,详见《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办法》(另发)。
3.新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训仍按“一年入门、三年成型、六年成才”的培养模式进行,但培训的学分不得低于《若干规定》要求。
4.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周期内参加班主任工作培训的学分不少于30学分。
5.每一学科市级培训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学科中心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制定。
6.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5年为一个周期。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