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课堂 | “工会”除了发福利,真正的职能有哪些?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群众组织,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赋予了工会更多的职能和权利,进一步加强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工会的性质
1、工会具有独立性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我国,工会具有自身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因此,工会作为法人,依法独立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工会可以签集体合同,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可以在诉讼中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二、工会的组建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只要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就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名,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有职工200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并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一般应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三、工会的工作职能
根据《工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职能。
1、维护职能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包括源头参与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对企业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保护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诉讼、提供职工法律援助服务等。
2、建设职能
《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是党对工会的要求,也是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要求。在建设职能的具体实现上,工会应积极配合各级党政,引导职工主动为国家建设、社会繁荣,为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工会还应围绕地方和企业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经营活动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扭亏增盈和提高经济效益。
3、参与职能
工会的参与职能,主要是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上,工会应成为广大职工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通过参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现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目的。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上,要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4、教育职能
《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道德水平和能力素质,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不断发展壮大,职工个人素质的高低至关重要。此外,职工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也依赖于其在法律、经济、心理等方面知识水平的提升。
来源:伍家岗工人微信公众号
编辑:魏薇
审核:张中源 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