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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马甲照样认识你——谨防国外“援交”网站!

绿洲猎鹰 西北野战军 2018-12-09


5月22日晨6时,海关总署指挥开展了打击“洋垃圾”走私集中行动。

       这条新闻被网民津津乐道——“凭什么让这些会污染环境的洋垃圾进来?我们不想再给西方国家当垃圾处理厂了。”“谁产生的垃圾谁去收拾呗!”

堵截洋垃圾的确大快人心,不过有形的垃圾要堵截,无形的垃圾也要堵截啊!!比如说,这样一个打着交友幌子的拉皮条网站。


       

只看一张图还是不明白怎么回事?

没关系,来看看环球时报的报道好了,对它的来龙去脉前世今生都表述得非常清楚,而且全部来自公开资料,各位看官可自行查证。


报道链接:紧急!这个在西方臭名昭著的“援交”网站,竟落地中国了!


年轻女性通过提供所谓“伴侣”服务(其中包括了性关系)换取所谓的“成功中年男性”的金钱,这种东西可以堂而皇之通过公开的网站撮合?等等,这个操作似乎有点熟悉。

这不就是拉皮条么?!

这不就是组织卖淫么?!

表面上看,这玩意双方各取所需,一方得到了钱,一方得到了某种满足,应该是一种“互利”。其实正如那些抨击者所说的,这些“成功男士”用金钱和年轻女性之间建立的所谓关系根本不是正常的伴侣关系而是赤裸裸的卖淫。



这种涉嫌介绍卖淫的网站是如何在中国的注册的?我希望市场管理部门好好查一查。物质洋垃圾要封堵,精神垃圾也请给予一样的待遇。

钱色交易是卖淫,如果这个网站是介绍卖淫的话……学法律的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这貌似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啊?于是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精神,我去翻了一下法条。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不知道他们这种行为可不可以算作组织卖淫,但是引诱、介绍应该是跑不了了吧?网站的创始人厚颜无耻地宣称自己的网站“赋予了女性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自己的网站给了女性自信,让她们敢于追求以前不敢想的美好生活”。把卖淫行为美化成了追求幸福的途径,这难道不是引诱那些涉世未深、意志不坚定却又对金钱有着过于强烈渴求的女性去卖淫?这个网站为卖淫嫖娼双方充当终结,撮合双方“成交”,说这是介绍卖淫不算上纲上线吧?哪怕不符合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够让它喝一壶了吧?

不是很明白为什么在西方国家这种行为不被认为是卖淫,也不知道这样明显的介绍卖淫网站为何能在中国注册,只是建议相关管理部们行动起来,像堵截进口固体废物那样堵截进口精神洋垃圾。

另外作为女生,我想给意欲通过这种“捷径”获取所谓“美好生活”的女孩子说一句,这世上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想追求幸福没错,但请通过自己的努力。如果你通过某些途径得到了本不应得到的,那就一定会失去原本不会失去的,到时候悔之晚矣。



  本文作者@绿洲猎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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