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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案件,法律适用并没有那么简单

绿洲猎鹰 西北野战军 2018-12-09


最近这两天“幼女报警被强奸,警方称之为‘约炮’”的新闻刷爆了网络,也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和议论。



在舆论压力之下,当地警方经过复议,决定撤销原来不予立案的决定,对此事立案侦查。



不过猎鹰感觉许多人在讨论此案时陷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一旦法律明文针对某件事情有了明文规定,这件事情处理起来应该是很简单明确的,只要把事实对照一下法条就可以得出结论。但不幸的是……实际上远远没有这么简单。我们姑且做一个假设,这个案子里面所有人都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没有其他任何问题,那么是不是就不会出现本案中的争议了呢?


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所以问题来了,怎么确定是否“明知”?虽然解释里看起来说了很多,但其实放到现实生活中一看,还是感觉晕头转向。



看完这一大段,你知道该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知”了么?反正猎鹰觉得,光看法条真心没办法。大家有兴趣翻翻法条会发现“明知、知道、应当知道”之类的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很多,可是不是明知属于一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个如何知道呢,谁也不是他肚子的蛔虫呀?


所以司法实践中,是否“明知”只能由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比如在案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旁观者的证词之类去反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然而这就不可避免地由于当事人个体差异、不同地区文化习俗差异以及当事人或司法人员个人认知等因素出现争议。


就拿本案举个例子,没有看到照片,所以我无从判断本案当事女孩的外形。但根据常理,13岁的女孩能否从衣着长相等外在表现明显看出未满14周岁其实受个体差异影响很大。这里说的“个体差异”既包括被观察的女孩,也包括观察者。也就是说,几个同样是十三岁的女孩,让同一人去看,他(她)有可能对她们作出不同的年龄判断;而同一个十三岁女孩,不同的人去猜年龄也许会有不同的结论。本案中警方最初对行为人是否“明知”的判断很有可能与此相关。


罗嗦这么半天,其实就是想阐述猎鹰在法学院学习到的一个观点,就是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应用的时候也会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再明确的法律也不可能包罗万象的把现实当中所有的细节事无巨细的囊括进去,也不可能永远都能用,因为社会生活不但很丰富而且是多变的,为什么法律需要修改以及解释的原因。


但是再解释再修改,法律也拥有不可能像电器说明书那样,不用动脑筋直接对照使用即可。用以前法律课本上见到的一句话来表述,就是(裁判过程)并不是(绞肉机)上面放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保持原汁原味。


因为不了解全面详细的事实和证据, 所以对此案究竟该如何处理,那个管不住下半身的家伙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猎鹰不去评价也并不关心。只是希望各位朋友在讨论涉及法律的事件时不要把法律适用过程想象的过于简单,仅此而已。




本文作者@绿洲猎鹰

转载自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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