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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代办员”非法吸收存款 信用社可以甩锅吗?

绿洲猎鹰 西北野战军 2021-05-29


现如今大家伙有了积蓄一般都存银行,可是如果有一天你发现以为存银行的钱是进了他人的口袋,会不会很慌?最近河北某地一些农村群众就遇上了这样的糟心事。
 


根据红星连线这个采访视频,河北某村孙某某一直被村民们认为是当地信用社的“代办员”,大伙97年起就在设在她家的“代办点”存款,他们也给出具盖有信用社业务专业章的存款凭证。可是最近,当孙某夫妇自杀身亡之后,村民们却被信用社告知孙梁夫妇早不是信用社的“代办员”,存款也没存到信用社。

警方的信息是,两人的儿子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现在的问题是,村民认为他们通过孙氏夫妇办理存款就是和信用社发生存款关系,孙氏夫妇也是以信用社的名义吸收存款。信用社否认孙氏夫妇的代办员身份,但村支书表示当地农村信用社曾在村里成立“金融服务站”,孙氏夫妇就是服务站成员。
 


由于目前只有新闻视频,猎鹰只能根据视频内容进行分析甚至推测,可能部分不准。如后续有官方发布请以官方发布为准。根据新闻视频分析孙某及其丈夫曾经确实是信用社的“代办员”,负责代理信用社在该村的存取款业务(也可能只有存款),后来代理关系终止,可孙某某继续以“代办员”身份吸收村民存款,收来的钱没有帮村民存入信用社而是自己投资和挥霍。

这里我们先分析一下孙某某等人(从新闻来看含其丈夫和儿子)的行为。翻了一下法条,可能靠近的罪名有两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两者的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在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实施者并不具有诈骗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动因(例如转贷牟利、筹集项目启动资金等)。集资诈骗从名字上一目了然,为了诈骗去集资,钱到手拎包跑路那种。就孙某某这事儿,因为缺乏细节,猎鹰不好断言究竟属于哪个。但从孙某某长时间代办村民存款以及警方控制其子时的罪名来看,可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准确一些。

下一个问题是,当地信用社是否需要对村民们的存款承担责任?从新闻中的信息推断,孙某某确实当过信用社代办员,其使用的业务章和存款凭证也是真的(如果这两样均为假,那其行为应该构成集资诈骗),那信用社对存款的责任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孙某某代理资格被撤销以前,因为她那时候就是信用社的代理人,那么根据民法关于代理的规定,这期间孙的行为等同于信用社行为,信用社自然要负责。
 


二是孙代理资格终止之后。根据银监会2006年一份文件要求,各地信用社要对已经撤销资格的“代办点”加强监管,务必宣传到位,这里的“到位”是要到每家每户。信用社的宣传是否到位,新闻中没有更多的证据,但从村民们的认知来看,他们还是把孙某某当做信用社的代办员,这样看来恐怕没有到位。

另外,孙某某给村民出具的盖有信用社业务章的存款凭证又是从何而来?如果来自之前代理期间的留存,说明信用社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对相关业务凭证监管不力。这两种因素加在一起,孙某某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说白了就是不知情者按照一般社会经验来看孙依然是信用社的代理人,这种情况下信用社依然要对存款负责任。
 


有人说信用社冤?其实这种情形下,信用社对后果是有责任的,一是没有按照银监会要求宣传到位,二是对业务凭证管理不善。当然,承担兑付责任后信用社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假如最终证明信用社完全不负责任,即表见代理也不构成呢?这就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实际行为人偿付了。本案中,孙某某夫妻已经死亡,刑事责任自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存款的兑付怎么办?那就只能通过执行其财产实现。

无法实现的部分能否要求其继承人偿还呢?额,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财产应该偿还债务,但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当然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就是孙某某儿子也涉案,那就看法院最终认定他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多少了。


本文来源@绿洲猎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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