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国有公司治理改革与公司法修改丨“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六场
2020年10月25日,“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六场——“国有公司治理改革与公司法修改”在郑州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郑州大学法学院承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协办。论坛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教授周友苏,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宁金成,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土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强胜等学者及部分法官、律师、高校学生线下参加论坛,五千余名观众同步观看线上直播。
宁金成教授和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朱丹分别为论坛致辞。
宁金成教授指出,本次论坛的目的是精准对焦国有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以国有公司治理改革为契入点,力求为公司法修改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高质量的具体意见。
朱丹律师在致辞中说,巡回论坛聚合各方学者专家对关键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和实务研讨,形成的成果一定能够促进公司法修改工作的科学化与精准化。
论坛的第一环节以“国有公司治理的现状、问题与成因”为主题,由宁金成教授主持。
范健教授认为,公司法国有公司规则的修改需要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的修改相配套,创建中国国有资产制度体系。国有独资公司规则是改革开放初期基于特殊国情而实施的过渡性制度,双轨制公司制度违背竞争规律,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划分不符合当代社会主义企业本质特征,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不符合国际商事规则和世界企业发展潮流。因此,建议《公司法》修改时取消《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遵循“两权分离”,在国家管资本但不管资产的原则下,对国有公司进行规制;民事主体的交易目的是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则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对企业营利理论的误读,导致将国家的公共职能延伸至商业性营利领域。因此,建议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标准对国有公司进行划分。
周友苏教授从“什么是国有公司”“现行公司法对国有公司规制的不足”“现有公司法体系下形成的三种公司治理模式”“国有公司的治理目标”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强调应当处理好国有公司治理上效率与监督的关系,并提出应当基于国有公司特殊的代理模式,讨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国有公司制度。
徐强胜教授详细梳理了国有公司经理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定位,认为目前国有公司在结构上集“国有的实质性”与“公司的形式性”于一身,符合我国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既具有历史延续性,也有现代适应性。针对国有公司经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回归公司法制度设计之初衷,在如何保证公司经理层的独立经营管理权问题上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通过建立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实现经理制度市场化。
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保甫律师指出,国有公司存在不良资产多、遗留问题多、有效资产负担多等问题,建议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公司的全面领导作为重大政治原则,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公司改革的基本方向,通过采取构建符合实际的考核和监管体系、以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式强化管理、防控风险,通过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制度落实等措施,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公司治理机制。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登巍律师从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健全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以及公司治理、法律供给等层面,探讨《公司法》下国有公司的应然状态,提出对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公司应纳入一般性公司形态予以规范和调整,对国有公司的规制应区分党务、政务、商务、法务的合理边界,界定国有公司政治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的本质范围,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专职外部董事等制度予以吸收和优化;应在《公司法》中专章对国有公司作出规定,反映和体现国企改革的客观成果和一般规律,但不应涉及过于具体的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可以考虑通过授权条款由国务院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涛认为,国有公司存在所有者权益保护不足、公司治理行政化、股东不当行使“支配权”、股权属性认识不足、经营权与管理权混淆、董事会责任主体不明、 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规定不足等问题,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国有公司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需要明确规定党组织与其他治理机构的关系。
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华伟律师指出,国有公司董事会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具体原因包括董事会内部约束失效、公司内外对董事会监督约束机制失灵等。上述问题的成因在于国有公司所有者虚位,使得监督机制未能发挥有效作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岳冰指出,从形式上看,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非常完备,但存在治理结构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机制等问题。国有公司在决策的考量上更多地基于政策而非受市场驱动,与效率相比,国有公司更偏好安全。此外,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政府的部分功能价值,可以根据《民法典》上的法人分类制度,将国有公司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通过类别化的管理实现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彬博士认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命题在于激励和监督。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的资本无法通过公司结构层层传递到个人的手中,人的因素将会受到极大削弱。因此,建议以软法模式对国有公司进行标准式治理,并将政治性和身份性的权力转化为经济人权利,在国有企业治理领域里实现一次“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这也或许是国有公司治理改革的可行方向。
论坛第二环节以“国有公司治理改革与公司法修改”为主题,由徐强胜教授主持。
范健教授指出,公司法修改的理念应从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心转向以建立社会性企业为重心,从以国有企业为重心转向以金融性企业、数据型企业为重心,使得公司法修改与时代特点和企业新型发展模式相吻合。公司法修改还包括构建中国的非营利公司制度、与反垄断法相互衔接、兼顾小微企业设计分层治理模式等要点,把金融、数字企业发展的特殊性纳入公司治理规则设计,制定出预见时代、适应未来发展特色的公司法。
周友苏教授认为,国有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基于国有公司特殊性,将国有控股公司纳入公司法规制很有必要,也符合公司法自1993年以来修法的总体思路。公司法应当对国有公司的概念和范围做出界定,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司治理机关、组织机构设置、经理选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做出特别规定;建议国有公司依托国有资本的控制地位,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原则,通过公司章程依法配置公司机关的权力,使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宁金成教授以《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的改革》为题,提出应组建由政府代表、企业领袖代表、外部专业人士代表、执行层代表参加且外部董事占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董事会,推进董事会成员结构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科学性,避免董事长的个人专断;通过重构外部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提高执行董事信息披露义务,推进董事权利义务责任制度的改革;通过设置诚信标准、专业标准、业绩标准,严格规定国有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形成由薪酬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任命制度,推进董事选任制度改革,并应当充分落实董事会的职权。
李保甫律师认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剥离专门针对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事项,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通过运作资本功能分层、优化资本管理的方式手段等路径,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我国国有企业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党内监督、出资人监督、法定专职业务监督、社会监督为主体内容,内外结合、协同有效的监督治理体系。
王登巍律师分析了国企改革对国有公司党建工作要求,从现状、定位、路径、边界与限度等方面提出公司法修改建议,并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国有公司出资人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公司控制的角色地位和监管职能,科学界定相关监管主体在国有公司治理和运营中的权利和责任,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制度做出限度回应,并对公司治理体现“董事会中心”、优化监事会制度的特殊安排。
樊涛副教授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国有公司立法模式,介绍了职工董事、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等不同董事来源,指出因民事代理规则的入侵、法律规范的缺乏、容错机制不足等原因形成国有公司董事难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情况,强调由于不同类型董事的选任方式不同、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应当承担与之相对应的不同的义务与责任。
河南科技大学教授张景峰建议,将公司组织机构划分为法定型机构和章定型机构、持续行使职权型机构和间隔行使职权型机构、会议型机构和非会议型机构、股东直接行使权利机构和股东间接行使权利机构、常设型机构和非常设型机构五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重塑公司组织机构,尤其是设计公司组织机构法定代表制度、取消现行法定代表人制度,强调应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纳入公司法规则,协调好公司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关系。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琨律师认为,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有其合理性。私有财产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基于意思自治可都有选择权;强制嵌入应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党组成员与董监高组成人员事实上高度重合,且至少从对外责任主体确定、第三人利益保护,对内责任人确定和追责角度,未见明显弊端;目前国有独资公司事实上在章程当中普遍都已加入了关于党组织的原则性表述,故同样形式写进国有独资公司专章也无所谓。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长华博士通过探讨国有独资公司的界定对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提出修改建议,建议将该条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修改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类型国有公司乃至国资委的改革留下空间。
最后,宁金成教授作会议总结。宁教授认为此次论坛剖析了国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讨了国有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研讨议题覆盖了董事会的建设问题、董事的责任问题、总经理制度问题、监管制度改革问题、政企分开问题、国企混改问题、股东制约问题等等国有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成果丰富、意义深远。相信本次论坛能够为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改革与公司法修改提供理论基础和有价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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