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收购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公司法》修改丨“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八场
中国法学会
商法学研究会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收购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公司法》修改——“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八场
11月24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司法》修改第八次巡回论坛在南京大学举办,本次论坛以“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收购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公司法》修改”为主题。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大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苏宁易购、同程旅游等科研院所、司法机关、律师实务部门的近30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江苏省工商联、南京仲裁委员会协办。论坛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在网络平台同步直播。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范健教授首先对与会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和感谢。他表示中国商法学会策划组织了《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这是由学者主导、司法实务界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国家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的一项创新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到全国法学院校和商法学者的热情支持。他期望本次论坛讨论成果能为我国《公司法》修改做出有益贡献,在历史转折的重要时期帮助中国推出一部紧随时代步伐、科学展现和引领时代方向的现代《公司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讲师熊敬博士向论坛作《公司股权转让与收购制度研究综述》报告,系统梳理了学界对认缴资本制视域下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限制模式与措施的合法性、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收购中的技术性规则及监管等问题的研究。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作《公司收购的中国道路与中国方案》主题报告。他从我国特殊的经济结构、国家监管能力、社会观念、行为取向等方面,分析《公司法》修改面临的国情。在此基础上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增强公司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二是是加重发起人的责任、严控股份减持,三是引入合规制度。
论坛分为“专题报告”“与谈研讨和自由发言”两个单元展开深入研讨。
“专题报告”单元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兼主任李华主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探讨了封闭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同意规则,就股权转让公司同意的内在逻辑、封闭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义务等问题进行详细阐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和美国关于封闭公司的司法实践谈起,展开关于我国股权属性及其规范的思考。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从股权变动的时间点、基本结构、动产的一物多卖参照系、重建规则等方面,重点解析了一股多卖与股权变动的预告登记问题。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王建文教授从规范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借鉴民法理论对未实缴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详细阐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以股东退出机制为立足点,从公司股东除名、优先购买权、股权回赎等重大问题出发,对股东退出机制的体系化改革作出了思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红建基于司法实践视角,就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股权转让法律规则的限制、对赌协议等司法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指出民营企业融资困境衍生出来的法律问题,分析了问题背后存在的国企并购民企形成的新型挂靠关系,并结合中科健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院长朱大明副教授向论坛嘉宾介绍了日本法中要约收购制度的逻辑,重点研讨了场内场外交易的区别、三分之二规则与投资者保护逻辑、重罚理论等话题,并对我国要约收购规则进行思考。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林少伟副教授从英国股权转让与并购的基本规则出发,结合英国收购规则呈现的“两头紧”特色,提出《公司法》修改的中国路径。
“与谈研讨和自由发言”单元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章恒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主持。与会嘉宾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对《公司法》修改提出见解。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曾洋教授就公司的分类问题与规范逻辑、公司收购与转让的界限、公司的分类评价机制提出见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荐从债权债务视角,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问题展开分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颜延教授重点关注了以隐性资本交易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提出该方式在公司上市前的重整和企业并购重组中很常见,但相应法律规则不明确的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余冬爱在发言中分类总结了实质取得公司资产的股权转让纠纷、表象型股权转让纠纷、为获取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股权转让纠纷等六大股权转让纠纷类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华副教授围绕股权转让中的反悔权行使限制问题发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杭鸣在发言中提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逆转问题、对赌协议、刑民交叉等疑难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展虹结合承办案件,提出关于风险承担引发的股权纠纷的思考,并对《公司法》修改中的司法介入限度与范围等问题予以建议。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中心副总监兼公司律师邢嘉栋结合国外关于反收购权利归属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我国《公司法》应明确恶意收购、反收购定义等修改建议。同程旅游董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马莉就实务中的瑕疵股权让与担保问题、同股不同权问题进行了发言。
与会嘉宾在自由发言环节围绕对《公司法》条文的理解、公司诉讼的特点、《公司法》的时代特性等话题进行了精彩对话回应。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后龙总结论坛并致闭幕词。他表示,本次论坛围绕主题产生了很多真知灼见,既有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又有不同观点的激烈碰撞交锋。对《公司法》的研究要在民法典公布、实行民商合一已成定局的背景下进行,强调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应立足于中国的国情,要体系化研究、系统化构建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股权属性的研究。希望《公司法》巡回论坛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推出中国方案。
本次论坛的圆满举办为公司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学术交流平台,与会嘉宾从立法、执法、司法的不同维度进行深入研讨,为此次《公司法》修改中股权转让、收购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智力支持,对完善《公司法》相关条款,促进《公司法》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以及构建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收购制度体系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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