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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中吴京的罪与罚

2017-08-11 壮骢妈 Legal观察











引爆全国的《战狼2》,美誉度和票房热度都是首屈一指。上映第二天,本人即写下《永远爱国,永远热泪盈眶》一文,向吴京和战狼剧组致敬。十余天后,《战狼2用38亿的票房和好口碑也证实了自己无愧于一部爱国主义、英雄主义的征兵宣传教育片。

作为一个刑法癌晚期患者,当时看剧的时候,就在想冷锋将拆迁队长一脚踢死,为什么只服刑2年就出来了?里面是不是有bug?

当时有点偷懒,没有细琢磨。后来看到几篇文章,都分析了拆迁队长案的罪与罚问题,觉得还是跟自己的想法有点出入,通宵查了70多个类案,有了此文。

拆迁队长有没有死?

剧中情节是拆迁队长对吴京放下恶言:你才能在这待多长时间,等你走了,看我不把这一家老小弄死?这才导致吴京一脚将其踢飞,血溅当场。

对于拆迁队长伤势如何、是否死亡,剧中并未交待,但从剧情上考虑,为了让战友家人不再遭受欺凌,拆迁队长死了比较好。那么问题来了,吴京一脚将人踢死,这个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


冷锋的行为构成何罪?

这个案件里伤害的故意肯定是有了,但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可能呢。这就涉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直接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


实在懒得翻书查资料,把我们的定罪量刑系统翻了出来,里面就有这个故意伤害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看到没,在最高院周道鸾、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上/下册)》中已经对此问题有了论述:


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分子只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超出他的伤害故意的死亡后果负罪责。故意伤害致死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共同点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两者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伤害的故意,后者是杀人的故意。因此,分清这两种犯罪,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此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明显地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应按故意杀人定罪。其中,杀人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处罚。

(2)明显地只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应按故意伤害定罪。其中,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罚。

(3)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 42 35119 42 14940 0 0 3713 0 0:00:09 0:00:04 0:00:05 3712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定罪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罚。因为打架斗殴双方都是出于主动,而且处于互殴的运动状态,一时情急、失手,就可能造成对方死亡。

(4)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


上述最高院法官的意见,明确反映出实践中对认定杀人故意不充分的情形,一般都要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案中,冷锋的行为只有一脚,没有重复性伤害行为,而且可以想见,其也不可能供述自己有杀人的故意,顶多说不小心下脚重了一点,把对方踢死了。

但也不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是专家所说的:

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本案中,冷锋的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还是比较明显的。故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比较合适的。


如果你觉得这些专家观点还不足以说服你,还可以看看类似案件法院怎么判的。



怎么样,专家和类案的裁判观点是否跟你预期的一样呢?反正跟我的预判是一样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此案该当何罚?


定完罪,接下来就是要量刑了。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本案中吴京所涉及的行为最低也要在10年以上量刑。而我们看到的是预告片中宣判3年,最终执行只有2年左右的情形,是不是军事法庭徇了私情?

非也,要得出最终的量刑,这个十年只是量刑起点而已,还要根据本案中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来综合处断,才能得出最终的宣告刑。


那本案中有哪些情节呢?


被害人过错


本案中拆迁队长过错还是很明显的,首先有暴力威胁,用枪指冷锋等人,在暴力行为被制止后,仍有语言威胁等,最终导致冷锋失控,出脚伤人。


自首


对于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昨晚也跟友人讨论很久。现场已经被警察包围,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存在自首成立的空间呢?根据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同时司法解释中对自首的认定范围也逐渐扩大,只要符合“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有助于减少刑事司法处理成本”的情形,都应该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可以认定。

司法解释中也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谈话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也应认定为自首”,实践中常见的有排查时嫌疑人主动供述罪行的,以及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待警察抓捕的,也一般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这种情形较之逃离现场后再投案的,其主动接受审判的倾向性更明显,且更有利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为自首没什么不可以。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积极赔偿


一般涉及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对被害方进行赔偿、是否或得被害人谅解,是影响最终量刑的关键要素。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中,就是因为被告人家属第一时间未能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道歉等,导致最终被害人不接受被告人方的赔偿,不进行和解,被告人林森浩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能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一般量刑都会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那您肯定会说,冷锋会对拆迁队长进行赔偿吗?我也觉得不会,但是冷锋所在的部队肯定不会放弃对冷锋最大限度的救赎的。实践中也是如是,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如果公职人员有履行职务的色彩,往往善后部门就会有其所在单位身影。


类案判罚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中存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的情形。看看相应类案的处理情况吧。

从裁判文书网上调取了大概有七十多个类案,用正态分布的方式,显示其刑期分布。可以看出大部分案件集中在有期徒刑10-15年的区间,只有少部分案件量刑低于6年,另外仅有两个案件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同时都宣告了缓刑。这两个案件要么是因为存在被害人特殊体质等介入因素,要么是因为是否无过当防卫认定存疑,才做了如此轻的判罚。

那么本案能否得出最终3年的判罚呢?还是用一下我们的定罪量刑工具吧。

根据大数据分析,可以得出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起点为12年1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将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自首等三个情节列入本案,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调节幅度,进行相应调节,被害人过错、自首可以拉到最大限度,分别为减少20%、30%,积极赔偿因素最多可以减少40%,我们只选取到25%的减少幅度,就得出了本案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结果。



而且判处3年有期徒刑也属于在下一量刑档次内量刑,不存在跳档减的情况。合法、合理!



精心梳理了这样一出戏,就是为了给战狼剧组背书——你们的处理没有错,如果再有质疑,请把我们的定罪量刑系统秀给他看!

Ps:为什么判3年,只用了2年就出狱了?这个问题,下次再说吧!

如果你也对刑事司法或者我们的定罪量刑系统有兴趣,欢迎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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