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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章”假理财,银行脱不了干系

2017-07-11 李庚南 中新经纬


对于理财路上忐忑前行的人们而言,或许永远也摸不透花样百出的理财骗局及背后的“套路”。


从存款被冒领、 “存款失踪”、存款变保险、存单被质押到购买假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的理财“陷阱”屡屡刺破百姓的钱袋子。



在各类事件的背后,舆论对相关事件的评论或更多的落在投资理财者金融知识和素养缺乏、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过于追求高收益等视角。投资理财者除了索赔无门、蒙受损失之外,能够收获的几乎无一例外是被贴上的“贪婪”标签。


而最近爆出的兴业银行买入10亿元假理财疑似飞单案,以及此前的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30亿元“假理财产品”案,或许能促使我们改变这种“简单”思维。


当具有专业经验和专门风控体系的银行也陷入“飞单”“萝卜章”之类“套路”的时候,我们还能简单地以“贪婪”一言蔽之么?相比之下,我们或许更需要反思的是各类“飞单”案件背后的制度缺失。


“飞单”的套路是什么?


一般意义上的“飞单”是指业务员以所在公司名义拿到订单后,私下交给别的相关联的公司以获取佣金提成的行为。


金融领域的“飞单”指银行工作人员借助银行业务平台,利用投资者对银行(包括对银行员工自身)的信任,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或非本行授权及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或者包装虚无的理财产品销售给投资者,或者通过伪造存款人授权等方式将储户的资金私自借给第三方,以获取高额的佣金提成。



“飞单”现象其实由来已久,于斯为盛。


从“飞单”资金的最终去向看,大抵通过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于实体企业或项目(也不排除流入股市、债市等虚拟领域)。但这些资金需求方往往是一些不符合银行贷款资质、急需融资的企业,或为政策调控限制类企业。一旦到期无法还款,“飞单”模式下的客户存款失踪、假理财事件就会暴露。因此,“飞单”现象也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实体经济的内在矛盾与发展失衡,揭示了现行融资体制下资源配资的弊端。


从“飞单”链条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群体组成的环节:


一群怀抱致富梦想、追求高回报的投资理财者;

一群寄生于“投资慌”与“融资难”生态间的食利层或资金掮客;

一些由于种种原因陷入资金饥渴的企业主;

还有一些披着银行员工外衣的“合伙人”,以及精心设计的银行办公场景。



其中银行员工的参与以及银行营业场所背景,是整个“套路”中最关键的一环。如果没有这一环的存在,各种骗局未必能演下去。


其实,“飞单”、假理财、“萝卜章”等骗局之所以得以实施,不是因为天下傻瓜太多不够用,而是因为其后面有银行等金字招牌的背书,无论这种背书是主动抑或被动,是显性还是隐性。


可以说,恰是银行员工、银行办公场所让投资人放松了应有的警觉与理性;换言之,在各种存款、理财骗局中,银行主动或被动地为诈骗行为做了背书。既然如此,投资人、存款人“钱”不见了找银行要回来岂不是顺理成章?实际情况却是,这种“背书”的隐性责任往往被一道所谓“个人行为”之“符”所化解。


如何化解“飞单”之危?


银行是否可以因为“飞单”行为属于员工个人行为而撇清责任?显然不能简单下结论,更不能执一而论,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相关法理及现行法律,银行显然很难也不应简单地以案件所涉行为属于银行涉案员工个人行为而逃避责任,“个人行为”更不可能成为银行消灾之“符”。事实也如此。



民生银行30亿元假理财产品案发后,一开始坚称属于员工个人行为,试图撇清责任,但最后还是承担了责任,兑付了投资人本金;国海证券的“萝卜章”事件后,同样试图以员工个人行为撇清责任,最后在监管方的调解下,链条上的数十家机构共同承担了责任。


尽管在某些案件中,银行基于声誉风险等方面的考量,会主动或被动地承担客户的损失,承接了“冤大头”的角色;但银行未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鸣怨。至少,各种骗局的实施与银行内控机制的缺失密切相关。


试想,如果凭一己之力就能完成相对复杂的理财业务流程,那么银行还有何内控可言?要么是内控制度不完善,内部岗位之间缺乏应有的制衡,要么就是制度形同虚设,制度执行力低下。如果并非一人作案,则其性质又当别论了。


层出不穷的“飞单”类骗局,其实应该足以让银行警醒,应在加强对员工岗位间的制衡及员工行为动态管理方面下功夫。可现实情况是,银行在这方面的功夫还很不到位。究其原因,除了内控本身完善的渐进性外,或许还有一种潜意识在作怪——把“个人行为”视为一道消灾之“符”。



要从根本上“撕去”个人行为之符咒,就需要开展相关方面的制度创新。


1.在处理银行与客户纠纷方面,需改革现行的诉讼规制,实行反置举证,以真正保护消费者,保护弱势群体。毕竟,从信息拥有的不对称性出发,银行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客户。


2.银行内控制度的创新。包括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岗位之间的制衡外,其中尤需对现行的基于节约成本的一柜通的业务模式进行反思,应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弥补其可能存在的漏洞。而最为关键的,则是提升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这既需要强化约束与问责,也需要防范熟人文化对制度的弱化。


3.推进人民币利率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完善市场利率形成机制,逐步放开存款浮动上限,让利率在真正的市场化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消减各种围绕存款收益率的伪创新潜藏的“陷阱”。


金融的内核是契约精神。作为银行尤其需要强化契约精神,需要有担当。这不仅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核心,也是维护银行自身行稳致远的根基。 



【专家简介】李庚南,高级经济师,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监部门人士。近年来专注于普惠金融等问题研究,先后发表近百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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