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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了多年的《五环之歌》,小岳岳终于因此被告了

经纬君 中新经纬 2018-08-04


“岳云鹏们”到底有没有侵权?

  

“我把外卖送到五环,送完这单后面还有两单……”

 

许多人非常熟悉的《五环之歌》,如今被重新填词,作为广告曲出现在了大众面前。而《五环之歌》的原改编者“小岳岳”,可能没想到自己会因此而成为被告。

 

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

岳云鹏、美团被索赔50万

 

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该曲版权所有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广告曲歌词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及“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来源:海淀法院网截图

 

相声演员岳云鹏曾将改编歌词后的《五环之歌》唱遍大江南北。2015年6月,岳云鹏与MC Hotdog曾合作推出《五环之歌》,作为某电影的宣传曲。而近期美团外卖的这首广告歌,则是再度改写歌词,其内容也被一些网友评为“奇葩”。


▲《新五环之歌》歌词遭网友吐槽

 

针对此事,中新网采访了岳云鹏经纪人王先生,对方表示此事和岳云鹏没有关系,之前在相声舞台上把《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曾得到了原唱蒋大为的许可。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责任,目前就此事也在积极与美团方面联系。

 

而网友却并不买账,大部分人认为自己在演出时改编可以,但出于商用则涉及侵权:

 

做事得有个度,让你剧场唱唱搞笑搞笑得了,你还拿去做广告……

 

说相声的时候唱唱就行了,用于商业就不对了。

 

可以改编,但不能在没有原作者的同意下借此盈利。

 

之前说相声那样改不算商用吗?版权意识真的该增强了。

 

这并非个例,歌曲改编、侵权的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


 

改编、播放歌曲涉侵权,

董明珠、海底捞遭音乐人“怒怼”

 

今年6月,知名音乐制作人林海在新浪微博发表《关于对海底捞无视我方请求不做任何回应的声明》,称海底捞明知故犯对自己的著作权进行恶意侵犯,并且未停止侵权行为。

 

林海在声明中表示,此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就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和表演权等在内的著作权,严肃要求海底捞方面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并表示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13日,海底捞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表示公司曾于2015年11月19日到2017年11月18日同林海签订过作品授权协议,但授权期满后,未能及时续约就在门店里继续播放林海作品也是事实。同时,海底捞也称已于6月8日起停止在旗下各门店播放林海作品。

 


而在2016年,音乐人小柯也在微博上“怒怼”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因其在自媒体发布改编版《因为爱情》饭煲版,并用于格力电器的推广营销活动。原曲的词曲作者小柯认为,此举已涉嫌著作权侵权。

 

随后,“董明珠自媒体”删掉了这首改编后的“因为爱情,饭煲篇”,并在微博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工作人员对成都晚报表示,只要在未经创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的都侵犯了作者版权,如果对方是商业用途,可以要求进行经济赔偿。

 

该工作人员称,像街头发廊、酒吧、餐厅等场所播放音乐也要拿到授权许可,正规的大型连锁超市、歌舞厅等一般都是得到授权的。“但一些小店播放背景音乐并没有授权,因为太普遍了,我们没有顾及过来。”而使用背景音乐的收费标准与门店营业额无关,是按营业面积进行收取的。


“岳云鹏们”到底有没有侵权?


改编歌曲,一般是指对原作品的歌词、旋律进行较大的改变,这种改变需要达到一定的独创性,从而形成了新的作品。如董明珠的《因为爱情》饭煲版以及岳云鹏的《新五环之歌》,都属于对原曲歌词的改编。


那么,什么样的做法可视为构成侵权呢?《著作权法》第十条对作品的改编权利已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美团外卖中新经纬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东宇向中新经纬表示,《新五环之歌》使用了《牡丹之歌》的旋律进行了词作改编,属于改编作品。但仅单纯改编并未用作商业用途也不会面临侵权风险。关键在于《新五环之歌》被制作成商业广告,并被美团用于商务推广,故已经涉嫌侵犯《牡丹之歌》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吕东宇还表示,此次侵权行为需岳云鹏、广告制作者与美团运营商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赵佳然

部分内容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中国新闻网、成都晚报、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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