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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杠”无效!阿迪在欧盟遇阻,不久前还在中国“失蹄”

经纬君 中新经纬 2019-06-29



在众多运动品牌中,阿迪达斯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其“三道杠”的标志也被很多人熟识。


而当地时间6月19日,打赢过多场商标战的“杠精”阿迪达斯则在欧盟遇阻,其“三道杠”标志被判无效。此外,在中国的“商标战”中,阿迪达斯也多次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编辑 | 冯方

  

01 阿迪商标被欧盟法院判决无效


阿迪达斯旗下有三大系列标志:运动表现系列performance(三道杠),运动传统系列originals(三叶草)和运动时尚系列style(圆球型LOGO)。其中,“三道杠”标志已有数十年历史。

  

1920年,阿道夫·达斯勒(阿迪·达斯勒)和鲁道夫·达斯勒两兄弟在德国共同建厂生产鞋类产品。二战后,阿道夫和鲁道夫分道扬镳,分别建立品牌阿迪达斯和彪马(PUMA)。1951年,阿道夫从一家小公司手中买到“三道杠”商标所有权,使用至今。

  

然而,阿迪达斯用了近七十年的“三道杠”商标却被欧盟一家法院裁定无效。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相关报道截图

  

据华尔街日报中文网报道,欧盟普通法院于当地时间周三(6月19日)裁定: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商标没有任何显著特征,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上述商标的决定。报道援引欧盟普通法院的话称,该标志不是由一系列有规律的重复元素构成的图案标志,而是一种普通的象征符号。

  

阿迪达斯方面则对上述裁定表示失望,并称上述裁定只影响“三道杠”商标的一项具体执行,而且公司可以继续上诉。

  

据路透社报道,咨询公司Brand Finance首席执行官戴维·海格(David Haigh)表示,上述裁定可能削弱阿迪达斯品牌的价值,目前该品牌价值143亿美元。此外,上述路透社报道指出,阿迪达斯“三道杠”的商标受到了比利时公司Shoe Branding Europe的挑战,此前两家公司有长达十年的争执。2018年,欧盟普通法院也曾以Shoe Branding的“两道杠”商标跟阿迪达斯的过于相似为由,判决Shoe Branding的商标无效。

  

02 常年打商标战 连特斯拉都不放过


▲资料图 中新经纬 贾亦夫 摄

  

公开报道显示,阿迪达斯曾在全球范围掀起商标保卫战,不仅多家衣服、鞋类公司遭起诉,连电动车及能源公司特斯拉都被盯上。

  

2017年2月,阿迪达斯对特斯拉发起诉讼,原因是特斯拉Model 3使用三条纹样式的车标与自家商标高度相似。阿迪达斯表示,特斯拉计划将这一标志印在服装上,容易造成混淆。最终,特斯拉撤回商标申请,将三条杠的标志更改为数字3。

  

同年2月,阿迪达斯将长期竞争对手彪马(Puma)告上法庭,起因是一款彪马足球鞋的两侧使用了“四道杠”设计。

  

在此之前,阿迪达斯还曾起诉美国快时尚品牌Forever 21的一系列条纹单品(包括两条条纹或四条条纹的服装和鞋履)商标侵权。Forever 21认为,阿迪达斯不应该垄断所有的条纹商标使用权。阿迪达斯则表示,侵权服装和鞋类以及模仿阿迪达斯的三条杠商标的假冒服装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是一种欺骗公众的行为,让消费者对其来源、赞助或隶属关系产生误解。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但并未公布具体和解条件。

  

此外,Ecco、Marc Jacobs和Skechers等知名品牌都曾被阿迪达斯以侵犯“三道杠”商标为由而起诉。

  

03 阿迪达斯在中国“失蹄”

  

据报道,阿迪达斯不仅在国外为“三道杠”商标而战,还尝试在中国就其“三道杠”商标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过,上述商标在被核准使用在上衣、裤子等商品上后,遭到中国福建省泉州市鞋业商会提出撤销争议,而后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予以撤销注册。阿迪达斯对上述裁定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接连被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驳回。

  

中新经纬查询发现,除此之外,阿迪达斯还因“ULTRABOOST”商标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也接连被驳回诉讼请求。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于2019年5月6日发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阿迪达斯认为,公司的“ULTRABOOST”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是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而无锡蜗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是对阿迪达斯在先商标的抄袭,阿迪达斯申请对诉争商标予以初审公告。不过,商评委则对诉争商标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根据《一审行政判决书》,阿迪达斯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商评委则表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阿迪达斯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认为,商标延伸注册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基础商标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基础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的知名度。而阿迪达斯主张的基础商标与诉争商标差别较大,且阿迪达斯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先基础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故阿迪达斯主张诉争商标系在先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后,阿迪达斯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于2019年6月17日发布的《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阿迪达斯主张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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