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全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通知》指出,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1076万人,他们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主力军。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校毕业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2022年组织实施示范行动,要紧紧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展开,坚持问题导向,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供给优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实习等资源,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通知》强调,在组织示范行动过程中,要坚持抓创业、促就业,抓创业就是要大力扶持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引导更多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共同创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 促就业就是要尊重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愿,引导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创业风险,着重帮助有强烈创业意愿、有良好项目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要多措并举、深度挖掘工作岗位,为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性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群体找工作创造机会。
《通知》要求,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要将组织示范行动与特色化功能化专业化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与实施示范基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结合自身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3个专项行动中选择一项承担,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开展。 此外,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协调联动,探索拓展结对共建范围,将与高校示范基地探索成熟的典型做法复制推广到其他高校,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青团委、妇联,有关中央企业: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以下简称示范行动),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落细落实行动组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工作,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的部署落到实处,发挥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全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二、突出年度重点
(一)聚焦高校毕业生群体。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1076万人,他们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主力军。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校毕业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2022年组织实施示范行动,要紧紧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展开,坚持问题导向,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供给优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实习等资源,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主线。创业具有带动就业的乘数效应,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渠道之一。在组织示范行动过程中,要坚持抓创业、促就业,抓创业就是要大力扶持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引导更多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共同创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促就业就是要尊重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愿,引导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创业风险,着重帮助有强烈创业意愿、有良好项目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要多措并举、深度挖掘工作岗位,为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性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群体找工作创造机会。
(三)做实四个专项行动任务。各示范基地要将组织示范行动与特色化功能化专业化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与实施示范基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结合自身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3个专项行动中选择一项承担,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开展。此外,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协调联动,探索拓展结对共建范围,将与高校示范基地探索成熟的典型做法复制推广到其他高校,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做实行动方案
(一)认真动员部署。层层动员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进行动员部署,主管部门对管理的示范基地进行动员部署,示范基地对内部参与部门进行动员部署。动员部署要将组织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重大意义讲清楚,要将示范行动的目标任务讲清楚,要将责任分工、工作要求、时间节点等讲清楚。
(二)精心谋划方案。各示范基地要根据自身承担的专项行动(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承担两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各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基地制定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把关,重点评估其是否可测度可考核可实施。各示范基地要按照新要求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2022年2月21日前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2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示范基地年度评估的依据。
(三)做实过程调度。各示范基地要定期调度示范行动实施情况,掌握示范行动取得成效。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示范行动开展情况,分析监测示范基地工作成效,给予针对性支持,纾解示范行动开展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搜集汇总各示范基地创业带动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研判全国双创发展趋势。
四、落实激励政策
(一)落实落地普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建立《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附件)。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在《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基础上,系统梳理本地区相关支持政策,补充细化形成支持示范行动实施的政策清单,2月底前印送本地区的示范基地(包括本地区由国家部门管理的示范基地),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专门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在2022年底前启动示范基地年度评估;对抓示范行动成效显著的示范基地,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支持其承担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区域类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纳入国务院督查激励名单。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激励本地区示范基地抓示范行动组织实施的专项政策。
(三)疏通政策落地堵点。示范基地指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企业等落实扶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示范行动月调度系统,及时了解掌握支持政策落实落地情况。示范基地在填报月调度数据时,一并反映本地区公布政策清单中未落实的政策及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研判分析,协调推动政策落实。对于多方面集中反映、具有普遍性的政策落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专题协商,纳入双创痛点堵点疏解行动,持续推动解决。
五、强化宣传推广
(一)用好双创活动周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围绕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谋划和筹备2022年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各地发展改革委、各示范基地结合示范行动开展情况,向全国双创活动周组委会推荐优秀创业项目,汇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加速优秀创业项目发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围绕推动示范行动实施、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谋划和筹备本地区2022年双创活动周。
(二)借力各类双创活动。充分发挥教育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国资委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共青团中央创青春挑战杯系列赛事和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训练营、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赛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更多展示机会。
(三)持续抓好媒体宣传。示范基地要及时总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发动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报道,推动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示范行动专项宣传,通过系列新闻报道、专题研究报告、拍摄系列视频等多种形式,扩大示范行动影响。各地方要及时调度,广泛通过新媒体、传统媒体对示范基地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开展宣传,树立更多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创业带动就业典型示范项目。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68501984 电子邮箱: gjs_cyfzc@ndrc.gov.cn
附件: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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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高新网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