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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春节期间,这8件事不能做!

2018-02-08 灯塔党建在线

节假日期间,党员干部尤其需要注意“四风”问题,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纪律底线不能松,这8件事可不能做!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公车私用

   

  自中央“八项规定”推行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出现了不少新举措、新风尚。“公车私用”的数量明显减少。但是,公车私用并没有完全消除,而是变起了“戏法”,变得更隐蔽更难发现。

 

  当前,公车私用“变戏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租用车辆私用;

 

  二是公家报销私车费用;

 

  三是使用活动牌照;

 

  四是使用其管理的下属单位没有更换公车专用牌照的公车。

 

  公车私用一经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公款旅游

  

  尽管中央对公款旅游明令禁止,可一些部门和干部仍玩起“变装”把戏。据介绍,当前公款旅游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一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二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

 

  三是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未经批准私自从旅行社公款出国(境)旅游;

 

  四是其他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4.收受礼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准则》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5.公款宴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大操大办婚丧喜宴

  

  在中央纪委网站历次通报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中,“大操大办”婚丧嫁娶“案发率”和受处分人数长期稳居前列。

 

  如何判断“红白事”是否属于“大操大办”?

 

  据中纪委网站刊文介绍,有专家对判定“红白事”是否属“大操大办”给出六条基本判定标准:

 

  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

 

  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

 

  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7.违规参加同学会、校友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中央纪委法规室解答说,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需把握三点:

 

  一、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三、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8.乱发津贴补贴

   

  根据中央纪委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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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共产党员微信、工人日报、人民论坛网

灯塔编辑丨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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