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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山东印发通知:符合条件的优秀驻村干部可列为后备干部

2018-02-24 灯塔党建在线


导读


驻村工作队重点派驻全省2000个扶贫工作重点村及其他脱贫难度较大的村。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工作期间干部一般不轮换。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一般从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健康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


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员,一般安排到本单位选派第一书记的帮包村,人员不足部分由市或县选派的队员补齐。注重优化驻村工作队人员结构,合理搭配省市县选派的干部。


驻村期间,驻村干部与派出单位工作完全脱钩,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派驻村,参加派驻村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任职期满,由选派干部的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扶贫部门,会同派出单位、任职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扶贫部门,对驻村工作队队员进行期满考察,考核考察结果作为驻村干部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驻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表彰;符合条件的,列为后备干部,注重优先选拔使用。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扶贫工作重点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选派驻村工作队作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向贫困地区选派干部,向贫困村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让干部在脱贫攻坚中锻炼成长。”中央专门出台《指导意见》,对驻村工作队的总体要求、人员选派、主要任务、日常管理、考核奖励、组织保障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为做好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充分认识选派驻村工作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实作风,切实抓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扎实做好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各项工作,做到选派精准、帮扶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为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力量支撑。


二、坚持因村制宜,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

(一)明确派驻重点。驻村工作队重点派驻全省2000个扶贫工作重点村及其他脱贫难度较大的村。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工作期间干部一般不轮换。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严格标准条件。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一般从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健康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


因村选人组队。根据派驻村的自然禀赋、发展需要和党员群众意愿等,有针对性地选人组队。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员,一般安排到本单位选派第一书记的帮包村,人员不足部分由市或县选派的队员补齐。注重优化驻村工作队人员结构,合理搭配省市县选派的干部。


三、落实职责任务,抓好驻村工作队管理考核

(一)严格日常管理。县(市、区)党委、政府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抓好日常管理。驻村工作队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十项主要任务,认真做好宣传党的政策、实施精准扶贫、建强基层党组织、真情服务群众、激发内生动力、提升治理水平、建设美丽乡村等各项工作。驻村期间,驻村干部与派出单位工作完全脱钩,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派驻村,参加派驻村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健全工作制度。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建立考勤管理制度,明确驻村干部请销假报批程序。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向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建立纪律约束制度,严明驻村工作纪律。驻村干部不胜任驻村工作的,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回调整意见,派出单位应及时召回调整。


从严考核奖惩。市、区党委、政府每年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检查,考核内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送派出单位备案。任职期满,由选派干部的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扶贫部门,会同派出单位、任职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扶贫部门,对驻村工作队队员进行期满考察,考察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考察结果作为驻村干部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驻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表彰;符合条件的,列为后备干部,注重优先选拔使用。


强化支持保障。驻村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关系,参照同级选派第一书记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工作经费、待遇补贴。县乡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派出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队员工作思想汇报,经常到村调研,指导促进工作,关心他们的家庭生活,当好坚强后盾。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指导意见》落实到位

建立“省负总责、市抓推进、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统筹配置驻村力量,认真落实日常管理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县乡党委和政府要安排专人靠上负责,具体抓好工作落实。驻村工作队由组织部门、扶贫部门共同选派,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加强管理;扶贫部门加强扶贫业务指导;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统筹,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工作经费;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定期调度、抽查暗访、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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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日报、山东政事   灯塔编辑丨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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