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山东省委省政府:开展社区减负增效行动(附全文)
对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总量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每300—400户居民配备1人的标准核定总量,并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
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员额在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每个城市社区的专职工作者不少于5人。
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报酬标准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农村社区采取以“两委”成员为主,乡镇下派、公开招募、公益性岗位开发、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任职等为辅的方式,配备社区工作人员,并根据有关规定保障合理待遇。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定统一的社区经费预算列支科目,确保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待遇统一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从2018年起,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县的城市社区“两委”成员补贴报酬,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慈善捐赠或设立社区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向社区治理领域投入,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开展社区减负增效行动。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依据清单对社区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属于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但确需社区协办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大力压缩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县(市、区)组织的社区参加的会议每年不得超过2次;街道(乡镇)原则上每周只召开1次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其他会议每月不得超过1次。如无特殊情况,街道(乡镇)各职能部门不得召开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批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各职能部门针对社区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推广社区台账电子化,除保留日常工作相关原始记录外,其他纸质台账一律取消。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考核评比外,其他针对社区的考核评比活动,由各县(市、区)统一纳入综合性考评,每年一次性实施。
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进行规范清理,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
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逐步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8年7月1日)
为全面提升我省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学习借鉴“枫桥经验”,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持续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信息化支撑,健全体系、完善机制、夯实基础、提升水平,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美丽家园。到2020年,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基本建立,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再经过5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城乡社区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为实现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党对社区治理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推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进一步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党组织的组织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城乡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继续推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与驻社区单位共建互补,注意吸收驻区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街道、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积极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推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不断扩大城市新兴领域党建工作覆盖,推进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网络媒体等的党建覆盖。健全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党建带群建,发挥群团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建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将城乡社区治理具体内容依法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清单。推动各级政府切实转变职能,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下沉到社区,实现公共资源向社区聚集、公共财政向社区倾斜、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充分尊重居(村)委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居(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建立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机制,将与城乡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优抚安置、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专业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承接主体,提高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质量。
(三)深化居(村)民自治实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设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一般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城市规模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小设置规模,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居民委员会。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积极稳妥推动“多村一社区”体制改革,依法有序撤销合并社区内原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原行政村改为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积极稳妥推进“村改居”社区管理服务体制转变。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自治机制,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能力。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广泛动员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选举,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民主选举权利。深入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制定城乡社区协商目录,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树立协商意识,提高协商能力。深化民主决策,严格落实居(村)民会议和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社区协商成果运用与民主决策衔接机制。推进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强化民主监督,落实居(村)务公开、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居(村)务监督委员会。
(四)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按时全面完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已建成城市社区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城市社区不低于500平方米、农村社区不低于500平方米,且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力争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综合服务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征求所在街道(乡镇)的意见。按照规划引导、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满足需求的原则,加强城乡社区信息服务设施和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社区延伸。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务实推进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建设,探索网络化、智能化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加快推进“雪亮工程”建设,重点加强城乡社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切实提高应用效能。落实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支持政策,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结合推广“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实施开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效能提升专项计划,更好地为居民群众提供各项社区服务。
(五)打造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社区工作者队伍发展专项规划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探索在高等院校开展社区治理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为城乡社区治理储备专业人才。结合实际,分区域建立一批城乡社区干部示范教育基地。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县(市、区)每年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集中轮训,县(市、区)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分工负责,每年对社区其他专职工作者进行全员培训。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社会工作学历教育,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并按规定登记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对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总量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每300—400户居民配备1人的标准核定总量,并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报设区的市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员额在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每个城市社区的专职工作者不少于5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报酬标准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农村社区采取以“两委”成员为主,乡镇下派、公开招募、公益性岗位开发、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任职等为辅的方式,配备社区工作人员,并根据有关规定保障合理待遇。
(六)深化“四社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服务“四社联动”。大力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群团组织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安置帮教机构、禁毒戒毒机构、灾害救援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根据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和使用专业人才。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服务储蓄制度和服务效益评估制度等,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管理。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联通、组织联建、服务联办等制度,实现“四社”互惠融合、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七)开展社区减负增效行动。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依据清单对社区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属于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但确需社区协办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严格落实全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各街道(乡镇)定期组织对社区的室内上墙制度进行清理,有条件的社区可采用电子屏、电视屏、触摸屏等方式集中展现。大力压缩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县(市、区)组织的社区参加的会议每年不得超过2次;街道(乡镇)原则上每周只召开1次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其他会议每月不得超过1次。如无特殊情况,街道(乡镇)各职能部门不得召开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各职能部门针对社区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推广社区台账电子化,除保留日常工作相关原始记录外,其他纸质台账一律取消。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考核评比外,其他针对社区的考核评比活动,由各县(市、区)统一纳入综合性考评,每年一次性实施。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进行规范清理,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各级各部门不得以是否设机构、挂牌子作为社区考核评比、创建达标等工作的依据。严格落实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联系驻区单位、代理服务、结对帮扶、服务承诺、入户走访、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制度,加强与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反映和协调居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着力提高为民服务工作效率。
(八)扎实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我省实施办法,并适时制定我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各设区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城乡社区治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借鉴推广“枫桥经验”有关内容和要求,重心下沉,化解矛盾,源头控本。积极推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联系社区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畅通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全面提高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切实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增强居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升社区依法办事能力。健全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引导人民调解员、社区法律顾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在社区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平安社区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治中心,不断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职业化网格员管理队伍。加强城乡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深入开展“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防范打击黑恶势力扰乱基层治理。
(九)全面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加大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在城市社区切实做好绿化美化净化、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水资源再生利用等工作;在农村社区继续巩固城乡环卫一体化全覆盖工作成果,着力解决污水排放、秸秆焚烧等问题,积极开展散埋乱葬治理行动。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大力推进美丽乡村、生态文明村镇、卫生城市和卫生村镇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工作基础。强化社区风险防范预案管理,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组织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建设,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和日常消防宣传演练,提高社区火灾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商事务、协调互通的“四位一体”机制,鼓励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十)发展现代社区文化。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城乡居民群众的文化服务需求。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在城乡社区普遍设立社区教育学校(课堂),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四德工程”建设,加快新时代文明传习中心建设,发掘和宣传社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大力褒奖善行义举,引导社区居民崇德向善。根据《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积极组织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培育邻里守望、志愿服务和民主参与等社区精神。探索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深入挖掘社区民俗文化、忠孝文化、诚信文化等优秀文化资源,积极培育乡村文化品牌。开展“一评二控三减四健”专项行动,即定期进行一次健康评估,自觉控烟控酒,适度减少盐、油、糖的摄入量,促进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与健康心理,指导社区居民加强自我健康管理。不断加强民族团结,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保障。建立省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研究决定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定期研究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抓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作为、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职责。要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逐步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定统一的社区经费预算列支科目,确保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待遇统一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从2018年起,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县的城市社区“两委”成员补贴报酬,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断拓宽城乡社区治理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慈善捐赠或设立社区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向社区治理领域投入,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三)加强研究和宣传。积极开展城乡社区治理领域理论政策研究,做好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研究成果和典型经验。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信息化建设、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积极开展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和城乡社区结对共建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先进城乡社区组织和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地城乡社区治理的突出成效,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为实现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9月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网站、大众日报微信 灯塔编辑丨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