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清单,133条政策“干货”
近期,根据省委要求,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打出统筹整合“组合拳”,针对政策“碎片化”问题,对省级层面90余个人才工作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抽出实用、好用、易用的133条政策“干货”,建立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清单。
人才工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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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士:对我省自主推荐当选或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一次性拨付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每年拨付科研活动经费20万元,每月发放院士津贴1万元,可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住房按不低于180平方米安排。聘任来鲁工作的、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的省外院士,每年拨付科研补助经费10万元,工作期间每月发放院士津贴1万元。(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改善条件充分发挥在鲁院士作用的意见(厅字〔2001〕13号),关于认真做好聘任院士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4〕24号)
2、国家“万人计划”:面向国内高层次人才,分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等多个项目,中央财政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每人不高于100万元支持,按照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不同领域,给予青年拔尖人才每人30万元—240万元不等的支持。省里为各类人选统一配套经费5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国家“万人计划”配套资助标准和拨付渠道的通知)
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面向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政府特殊津贴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面向海内外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分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等项目,其中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金;讲座教授聘期为3年,每月给予3万元奖金,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聘期为3年,每年给予10万元奖金。(政策来源:“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5、泰山学者工程: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引进培养从事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分为攀登计划、特聘专家计划、青年专家计划三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均为5年。省财政5年给予每个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350万元,给予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200万元,给予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100万元,给予每个青年专家支持经费100万元。用人单位均按照1:1配套支持。(政策来源: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6、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面向各类企业、园区、基地等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产业人才,分为产业创新类(具体包括高效生态农业、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4个项目)、科技创业类(具体包括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国内创业人才2个项目)和产业技能类三大类别7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均为4年。省财政4年给予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300万元—60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100万元—50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每名产业技能人才50万元经费资助。(政策来源: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7、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支持从省外海外引进顶尖人才,分为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两类,4年管理期内,省财政给予每名杰出人才最高400万元的人才津贴,人选开展创新研究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人选来我省创办企业的省级引导基金给予最高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200万元的人才津贴,人选开展创新研究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综合资助,人选来我省创办企业的省级引导基金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政策来源: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8、智库高端人才:面向海内外引进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高层次人才,分为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和一般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5年。首席专家确定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遴选100名左右岗位专家,符合推荐条件的,可优先选拔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智库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9、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面向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20名左右,5年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名专家科技奖金1.2万元,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政策来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鲁政办发〔2017〕43号)
10、外专双百计划:自2017年,利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国际知名的高层次非华裔外国专家和100个高层次外国专家团队。个人和团队项目最高分别资助140万元、46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组织实施“外专双百计划”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35号)
11、“齐鲁”系列人才工程:选拔优秀的基层一线实用人才,具体分为支持高技能人才的“齐鲁首席技师”、支持农村实用人才的“齐鲁乡村之星”、支持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齐鲁和谐使者”、支持金融人才的“齐鲁金融之星”、支持基层医师的“齐鲁基层名医”、支持一线统计人员的“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等项目,均为4年管理期,期间给予每名人才每月1000元政府津贴。(政策来源: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33号),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35号),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51号),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93号),山东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卫发〔2018〕6号),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鲁统字〔2018〕86号)
12、西部人才计划:每年选派高层次人才到137个县(市、区)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开发区挂任科技副职,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挂职经历计入个人基层工作经历,由接收单位给予生活和交通补贴;每年选派500名教师、200名科技人员、300名医务工作者、200名文化工作者到县(市、区)开展服务,时间一般为1年,由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对选派人员进行补助;每年支持欠发达地区县(市、区)引进100个急需紧缺人才项目,对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和75万元省级资金支持;到2020年,每年从西部隆起带和西部隆起带区域以外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市、区)选派160名中青年业务骨干到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文化单位、医疗机构等挂职研修,时间为1年,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拨付培养经费。(政策来源:《关于加强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人才支持的意见》有关工作实施细则)
13、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针对处于初始创办阶段,待转化技术项目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且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入选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政策来源: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鲁创业的意见(鲁办发〔2013〕2号)
14、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立由省内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的专家组成的省创新团队,设立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每年4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标准,对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给予补助。(政策来源: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鲁农科技字〔2016〕7号)
15、教育领域人才工程:(1)齐鲁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分别面向全省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校长和副校长,遴选300名中小学齐鲁名师、100名中小学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遴选80名中等职业学校齐鲁名师、20名中等职业学校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为3年。培养周期内为工程人选提供5万元的专项培养经费,用于工程人选的集中培训、国内外研修、专家指导、教育研究、企业实践等。(2)山东省特级教师,面向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选400名,山东省特级教师享受300元/月特级教师津贴。(3)农村学校特级教师,面向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公开竞聘,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每个学区设立1个特级教师岗位,实行任期制。聘期内享受特级教师补贴待遇。(4)省级教学名师,自2003年起,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长期承担教学任务的一线在职专任教师,优先考虑长期承担低年级学生基础课程教学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学工作优异且在校企合作或产学研结合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教师。入选者将由省教育厅颁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荣誉证书。(政策来源:齐鲁名师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实施方案(2017—2020年)(鲁教师字〔2017〕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三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方案(2016—2018年)》《山东省第二期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鲁教师字〔2016〕16号),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鲁教师字〔2012〕12号),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5〕60号)
16、文化领域人才工程:(1)齐鲁文化名家,重点选拔扶持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等方面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端人才,每4年评选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名,连续资助4年,安排专项经费800万元,从中一次性给予每人工作津贴10万元、课题项目资助费不超过25万元。(2)齐鲁文化英才,重点选拔扶持全省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文化产业、传媒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专业人才,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人数30名左右,培养期5年,每人每年给予工作津贴1万元、课题项目资助费不超过3万元。(3)齐鲁文化之星,重点选拔扶持全省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领域从事文艺创作表演、文化传承传播、文化经营管理等的专业人才,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人数300名左右,培养期3年,每人每年给予课题项目资助费1万元。(4)理论人才“百人工程”,重点选拔扶持全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研究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理论骨干,每2年调整一次并开展优秀理论成果评选,每次评选表彰100人。(5)签约文艺评论家,重点选拔扶持全省具有较深厚文学艺术理论基础、学术素养、评论功底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中青年文艺评论家,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签约30名,聘期3年,每人每年给予补贴2万元。(6)签约作家,重点选拔扶持全省具有一定创作成就、创作潜力和社会影响的中青年作家,总数30人,采取动态滚动签约方式,每批聘期3年,每人每月给予补贴3000元,创作奖金按照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标准发放。(7)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重点选拔扶持全省从事戏曲领域艺术创作、舞台表演和理论研究工作20年以上,在所属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和权威影响力的戏曲艺术家,聘任工作以3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10人,聘任期间每个工作室每年给予资助费20万元。(政策来源:齐鲁文化名家工程实施意见(鲁厅字〔2013〕28号),“齐鲁文化英才工程”实施意见(鲁厅字〔2009〕13号), “齐鲁文化之星”工程实施意见(鲁宣发〔2011〕32号),山东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鲁宣办发〔2013〕5号),山东省签约文艺评论家管理办法(试行)(鲁宣发〔2015〕6号),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制作家管理办法(鲁作字〔2013〕5号),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制作家管理实施细则(鲁作办字〔2015〕1号),“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实施办法(鲁文艺〔2017〕10号)
17、卫生健康领域人才工程:2018年至2022年,每年遴选20名左右齐鲁卫生与健康领军人才,60名左右齐鲁卫生与健康杰出青年人才,分别授予“齐鲁卫生与健康领军人才”“齐鲁卫生与健康杰出青年人才”称号。齐鲁卫生与健康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工程人选单位负责对工程人选进行项目资助。管理期5年。在管理期内,项目资助领军人才每年每人不少于5万元,杰出青年人才每年每人不少于3万元。(政策来源:齐鲁卫生与健康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鲁卫发〔2018〕10号)
人才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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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毕业生和外国留学生经申请可直接获得工作许可,允许引进的外籍科学家领衔实施省科技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相同的政策支持。(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2、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正职之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工作的电话通知)
3、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工作的电话通知)
4、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工作的电话通知)
5、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相应享受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再延长3年。(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6、在博士后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自进站(基地)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以及在站(基地)或出站(基地)后岗位竞聘的依据。设博士后站(基地)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省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出(退)站后,可直接凭全国或其他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材料,到落户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落户。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户口。(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7、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应聘相应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在技工院校开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政策来源: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
8、事业单位特聘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017〕22号))
9、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10、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与党政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单位与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政策来源: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才培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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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青年人才国际化培养计划”,每年资助相关专业100名左右在读博士研究生出国研修、100名左右在读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在读博士研究生出国研修,期限为6个月的,资助5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资助10万元。在读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会期一般为一周,资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资助5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研究人员)、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到国外进修,其中,包括教育系统200名左右和非教育系统300名左右,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中,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2万元;访问学者计划中的高级医疗卫生人才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万元;高级科研人才访学计划和高级技能名师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2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3万元;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和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不含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万元;政府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包含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山东省促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实施方案(鲁教研字〔2017〕5号),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6号))
2、实施“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加强青年企业家接力培养,整合领军企业、知名高等院校和创业成功人士资源,建立山东省企业家培育中心,每年选拔100名以上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企业家培育中心培养锻炼、100名以上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实践学习。(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3、实施“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每年选派1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制造业强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技能研修学习。(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4、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建立10名左右大家名家、100名左右学科带头人、1000名左右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对省属高等学校、社科研究机构引进培养的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中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经费支持。(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5、加强青年创新人才培养,为每名泰山学者至少配备4名专职青年学术助手,无博士授权点高校依托博士授权点高校招收博士研究生,省教育厅在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分配中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泰山学者团队建设的意见(鲁教人函〔2017〕54号))
6、金融高端人才国际化培养项目,每年遴选20名左右骨干金融机构高端人才到纽约、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开展培训。金融业务骨干素质提升项目,每年从全省各类金融机构选派50名左右中高端金融人才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金融中心城市开展培训。(政策来源: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36号))
7、加大博士后交流和培养力度,鼓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组织的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符合条件的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国家和省引智项目计划。加大博士后国际化培养力度,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35岁以下优秀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拟进站(基地)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到国(境)外优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领域研修访学、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人才评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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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拓宽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均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职称申报评审待遇。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创业或兼职期间业绩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参加职称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2、建立特殊人才绿色通道,各级党委、政府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其中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援外的,援派期间参加职称评审,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并免于评审前的业务能力测试。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职称。(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3、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4、建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研究制定符合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职业农民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学历、所学专业等限制,重点考察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设区的市可探索鼓励奖励措施,对获得职称的职业农民,优先提供信息技术、融资支持、产品推介服务,优先安排学习培训,优先获得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政策补贴等。每三年举办一次全省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大赛,对前10名获得者授予“山东省乡村传统技艺技能大师”称号,并给予奖励。全省各地开展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和传统技艺技能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资格。(政策来源: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0号))
5、全面下放基层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基层职称系列均可设置到正高级。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或基层职称评审。乡镇基层职称评审单独标准,单独评审,颁发基层职称证书,证书在全省乡镇区域内使用。取得基层职称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时,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取得基层职称后,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聘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政策来源: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0号))
6、设立基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单独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7、从海外引进的青年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人才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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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齐鲁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300万元,并设置齐鲁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50万元。经批准,可授予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劳动模范或者山东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齐鲁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记一等功奖励。(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2、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为每人100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3、齐鲁友谊奖,省人民政府授予在我省工作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一般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我省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并按国家要求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政策来源: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48号))
4、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5、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6、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多补贴3年;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7、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本人可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8、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可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优先将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纳入股权激励范围。(政策来源:关于鼓励省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
9、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10、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薪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11、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破格认定为当年度“齐鲁首席技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破格认定为当年度“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认定为当年度“山东省技术能手”,并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对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和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给予8000元奖金;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1、2、3名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奖励。(政策来源:关于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0号))
12、2017年起,每年遴选奖励一批为我省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每家机构奖励2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0名个人,根据推荐引进人才的所属类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政策来源: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13、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并限定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基层急需且本人自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聘到上一层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使用特设岗位直接予以聘用,在乡镇工作累计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按现聘岗位流动。(政策来源: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0号))
14、采取特聘方式进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规定的待遇。(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017〕22号))
15、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表彰奖励在我省各类金融机构和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每年奖励1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名,管理期限为1年,同一人一般不得连续获得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统筹安排。(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3号))
16、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发放的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人才平台载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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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士工作站:实行院士工作站组建备案制度,备案主体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通过备案认定后,承建单位可加挂“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标牌。凡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的院士工作站,将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支持其开展活动。(政策来源: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02号))
2、省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基地建设专项支持范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中心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科技资金给予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用于增强科研条件,提升创新实力。(政策来源: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
3、省重点实验室: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省科技厅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分档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政策来源: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等。(政策来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联合令2016年第34号))
5、省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是企业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载体和平台。列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推荐人才参与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传统产业创新类评审。各市根据情况,给予新认定的省级中心一定支持。(政策来源: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经信技〔2016〕396号))
6、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已认定的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2年评价1次。对于运行评价优秀、符合国家级平台领域支持方向的,优先支持申报为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依托实验室引进培养人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服务业等领域专项扶持资金、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来源: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
7、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是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为留学人员来鲁提供政策完善、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管理科学、环境优越的服务,在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和入园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对入选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政策来源: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7〕15号))
8、省海外引才工作站:是指在海外的留学生组织、外国专家组织、华人华侨社团、高校、科研院所和人才中介等机构中,有意参与或承担我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相关工作,经规范筛选认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海外专业机构。对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海外引才工作站给予5万元—12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帮助我省用人单位取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的,每取得1项成果分别增加经费资助2万元、1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7〕25号))
9、博士后站(基地):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补贴。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10、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用好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大师资源,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各类活动。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0号))
11、山东省技师工作站: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部门)、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2〕41号))
12、大学科技园:促进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的重要纽带,是有效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是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科技服务机构。大学科技园由高校、科技企业、科技园区或地方政府为主牵头建设,具有丰富创新资源和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主要依托力量,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共同建设。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大学科技园在条件建设、科研项目实施、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政策来源: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203号))
人才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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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来我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2、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当地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对于海外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当地教育部门要负责协调入学;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可在居住地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内安排入学。(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处函〔2018〕13号))
3、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用人单位为每位高层次人才配备1名服务专员,全面推行服务专员“保姆式”代办服务,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所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由职能部门服务专员实行“店小二式”预约定制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8〕11号))
4、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无签证来我省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非R字签证来我省的,入境后可变更为R字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5、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5—10年、多次入境的R字签证。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省内工作的,可申请办理2年—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6、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省内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7、全职引进到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8、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9、全职引进到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10、山东惠才卡是指山东省向从海内外引进和自主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颁发的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可享受设区市、县(市、区)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可免费进入省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享受在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享受在省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在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即时审核、限时办结。在省内各大机场、客船码头、火车济南站、济南西站、青岛站、青岛北站出行时,凭“山东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飞机(车、船)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11、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省直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12、高层次人才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13、学成后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的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14、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15、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一)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二)高层次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16、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每年享受10—20天休养,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对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政策来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
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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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受企业委托开展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合同任务完成后相关经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使用处置收益进行管理,研发团队按照合同自主支配经费,赋予团队负责人内部收益分配权。(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2、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3、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4、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各类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剩余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
5、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6、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7、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8、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9、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经费,签订委托合同,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1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实施科研项目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应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11、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政策来源: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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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协议进行成果转化;3年内未完成转化的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强制许可转化。(政策来源:关于支持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2、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相关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3、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绩效奖励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
4、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基准价格。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负责人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履行了民主决策、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并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5、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二)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优先实施成果转化。(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6、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聘用聘任。(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7、对职务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8、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9、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并在本单位公示。(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0、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鼓励各级所属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11、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队负责人拥有内部收益分配权。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政策来源: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2号))
12、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组建的学科性公司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所获实际股份与分红视同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科研业绩考核中的科研经费与科研工作量。高等学校在岗人员在学科性公司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审核备案后,可纳入高等学校相应的科研业绩考核体系。(政策来源:学科性公司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3号))
13、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政策来源: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
14、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转化机构、研发团队、完成人以契约方式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转化收入分配方式、数额和时限。未签署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支持:(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7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2)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将不低于成果作价70%比例作为股权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股权奖励总额的50%;(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转化成功投产后3—5年内,每年从转化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
支持用人单位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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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规定自主设置岗位,报岗位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2、省属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数5%比例,设置特设岗位专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3、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的薪酬总额,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科研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4、高校根据类型特点、学生数等,公立医院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研究确定单位人员控制总量,自主制定、执行新进人员计划,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再安排高校、公立医院用编进人计划。(政策来源: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鲁编〔2016〕13号))
5、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6、急需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到乡镇学校、医院、农技、林业、文化等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且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7、支持重点企业引才,重点支持18个传统优势行业和 “十三五”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创新企业,给予每个入选企业2个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配额,引进人才经认定后可直接纳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政策来源: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引进高层次产业人才实施办法)
8、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按规定自主处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社会融资。(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9、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10、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11、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在境外建立离岸创新基地,引进使用离岸创新人才规模和层次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政策来源: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20号))
12、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方式,直接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017〕22号))
13、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事业单位对引进人才中的博士,按照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助5万元的标准,最高补贴3年;也可先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不少于2年的研究工作,在站期间每满一年可申领一次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3年。(政策来源:关于实施2018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22号))
14、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允许突破现行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奖励、人才工程业绩奖励收入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16、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所聘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参加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属于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4号))
17、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中用于青年人才的经费等收入,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年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18、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年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19、统筹高等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对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实行动态调整。在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2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5%;普通本科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0%;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8%。(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20、高等学校可按照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0%的比例标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创建国家和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根据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需要,可申请增设二级岗位。引进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接申报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申报,经核准后予以聘用,不占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21、入选“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高等学校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二级岗位数额内,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核准可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其他高等学校参加全省统一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22、支持高校设立产业教授流动岗位,从企业、科研院所等选聘一批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担任我省高校产业教授,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共建各类研发载体、开展科研项目合作。(政策来源:关于开展山东省高校产业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字〔2018〕3号))
23、省属企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省属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考核。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考核结果按照30%—40%的权重计入经营业绩考核总分,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政策来源:关于对省管企业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考核的意见)
来源:人才山东网 灯塔编辑丨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