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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
1.每年的11月1日,省委、省政府宣传表扬优秀企业家。
4.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重奖。定期评选优秀企业家:杰出企业家1-3名,授予“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称号,记一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0万元;行业领军企业家20名,记一等功,授予“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100万元;优秀企业家50名,授予“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8.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零延迟”机制,对恶意阻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暴力讨债、不良媒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政法机关要及时到位处置。根据需要,可在重点企业设置或就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
11.公平公正对待各类企业。在落实“双招双引”政策、提供保障服务等方面,做到内资、外资一视同仁,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外来企业、本土企业一视同仁,大企业、小企业一视同仁,新企业、老企业一视同仁。
18.完善容新容缺容错机制。尊重企业家创新创造,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承诺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落实“凡问四必”要求,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容错免责清单。
21.加强对企业家政治引领。引导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听党话、跟党走,做新时代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新创业、服务社会的模范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