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档|土地革命时期巡视工作的山东样本
第八集:土地革命时期巡视工作的山东样本
1921年建党之初,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任务主要是上传下达,不同时期重点各有不同。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是党内巡视最初的法规依据。1927年以前山东仿照中央的做法,向各地派特派员来发展壮大党组织。
大革命失败以后,我党生存环境的恶化,使党内巡视的重要性凸显出来。1927年11月,在《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中,中共中央认为许多决议和方针,“如土地问题,农民暴动的策略问题,劳动问题,国民党问题,往往在各地并不执行,谬解而成机会主义的实际行动”,提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但没有具体的实施举措。
山东率先在地方实行巡视
1927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工作计划(十二月份)》指出:“派巡视员——鲁北、鲁南、东昌、胶东东部(潍县以东)、胶东西部(寿光以西)五大区,每月省委须两次派员巡视。第一次巡视的任务,主要的是解释‘八七’会议以后的各种决议案,及改组各地党部与清党。”
1927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工作计划(十二月份)》(第1页)
1927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工作计划(十二月份)》(第2页)
在《计划》中,详细地规定了巡视员的职责任务:一是改组各地党部与清党。要多参加支部会改组支部,召集活动分子会,改组县市区党部,提拔新的积极工农分子做负责人,把游移分子从党内完全清出;二是传达执行省委关于改造党的基础的指示;三是常驻无党组织的农村工厂,建立和发展党。
这是对中央决议的坚决贯彻、快速落实、创新性实践,为中央探索建立巡视制度提供了山东经验。
山东率先探索了地方实行巡视的模式
1928年3月4日,中共山东省委《通告第三十三号——改善组织》(以下简称《通告》)提出了山东巡视由特派常驻改为复巡指导的具体模式:
一是除对党的各项工作比较成熟且区域较大的青岛、淄张各派一人常驻外,其余各地一概不派人常驻;
二是省委健全起秘书处并多派巡行员,来回复巡指导各地工作,各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建党、发展党;
三是区域过大的县委无专人管理的直接分属省委。1928年3月4日,中共山东省委《通告第三十三号——改善组织》(全文)
《通告》指出“这样的办法,在山东甚至在中国,可谓创举。但是在工作上只有以下的好处,并无坏处,所以决定即刻执行”。并详细分析了此模式的益处,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利于党的群众化。“以前各地特派专人,很像封建诸侯,哪个地方特派专人能力大些,努力些,则那个地方的工作便有起色些,但实际上并非当地的党部的进步,只是他个人驾御得力。这样便给党员群众一种‘党是特派员的’的暗示,而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弄来弄去党只是几个特派员的党,永远不能群众化。这样,可使各地党部不专靠特派员,而自己负责去作,使个人的指挥与活动成为党的机关的指挥与活动。”“可使同志同党直接发生关系(以前可说经过特派员而与党发生关系),真正受党的影响,过党的生活。”
二是真正实现省委对各地党部的领导。“省委名义虽是指挥机关,而实际上只是分配工作人员、文件及经济的机关,各地工作仍然全靠各地的封建诸侯(特派员),几乎是分治的。这样,可使省委更可名副其实的指挥各地工作了,而各地党部也是真正接受机关(以前可说是特派员的)的指导。”
三是便于省委真正详细了解各地情形。“以往特派员出发后,同省委关系便很疏远,只凭他个人的单刀阔斧。以后巡行员来往不新,自然关系便会密切,而能详细了解各地情形而予以详细指导。”
四是真正落实主体责任。“巡行员此去彼来(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完全是受省委委托的),不是固定的,各地党部及全体同志便不能脱懒不负责任,把工作诿之巡行员,像诿之特派员一样。”
五是节约经费。“在经济上,生活费还可省出点来,而用之活动上。”此办法为中央建立巡视制度提供了地方样本。
1928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第五号通告”,颁布党内《巡视条例》。该条例共15条,内容涉及巡视的目的,巡视员的派遣和条件,巡视员的职责等,很多条款都能从山东的实践中找出影子。《巡视条例》指出,只有执行巡视制度,才能“了解下级党部的生活和群众工作的实际,使上级指导能正确而且合于实际,能密切的传到下级党部”。这也和山东省委的考量如出一辙。1931年5月,中共中央通过《中央巡视条例》,要求各省各地参照该条例建立自己的巡视制度,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全面确立并日趋成熟完善。各地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条例》,普遍实行了巡视制度。为您推荐
一起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