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的可为与不可为规定
2.报销管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1. 接待单位“五个不得”
(1)不得超标准接待;
(2)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 “四个禁止”
(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2)禁止重复性考察;
(3)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 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 国内公务接待迎送禁止行为
(1)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2)不得跨地区迎送;
(3)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4)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5)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6)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7)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6. 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 国内公务接待费禁止事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 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来源:共产党员微信责编:许芳编审: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