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蕤 | 破除死结:从女权与性权到结构与个体
别
性
《性/别理论与运动的台湾经验》系列之(一)
讲者:何春蕤
台湾女性主义情欲解放运动的旗手,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讲座教授。1995年在中央大学建立性/别研究室,长期耕耘跨领域性/别研究,在运动圈内则积极支持性多元、性工作、青少年解放。持续编著出版前锋议题专书三十余册。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性别治理、公民情感。
这篇演讲是2016年8月27日应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性/别理论与运动的台湾经验」论坛之邀而写。此次书面发表包含大量的补充与改写。
目录
01.“女权-性权”的划清界线
02.“结构-个体”的正义逻辑
03.从“事实”转向“感觉”
选择讲这个题目,我自觉胆子很大。这两组概念不但是西方各种进步运动和理论在内部经常辩论的主题,也是台湾性/别运动从1990年代以来的辩论核心。20多年来,台湾社运里的现实议题争辩很容易就趋向尖锐的争执,然后上纲上线地拉到这两组对立的概念,双方在理论上持续做出立场宣示,最后各说各话,无疾而终。吵也吵了很多年,可能永远也不会有什么能让所有人都接受的最佳答案,但是我总觉得不能让争辩就这样停在对峙或者沉默上,也不甘愿接受用简单的站立场来取代困难的摸索和挣扎思考,所以今天还是想尝试用自己的方法来谈谈这个议题,就算最终还是破不了死结,也当成是我自己的脑力运动吧。就这一点而言,我是诚意十足的。
把这两组概念放在一起讲,也有其理论的考量。因为这个很根本组织我们思考的二元对仗框架往往预设了位置在前面的概念是主导,后面的概念是次要,因此结构优于个体,女权广于性权。要是两组二元对立并列,则进一步鼓励按着前后位置,两两接合,彼此强化。按照这个逻辑,“女权”(性别)往往被放在“结构”的这一边,被视为有其根深蒂固、优先主导的地位。以生理性别为基础而形成的道德双重标准则规范了基本的社会权力分配原则,性领域任何看似动摇此一逻辑的发展都被视为仍然不可能逃出性别不平等的手掌心。这种思考的结论就是:社会结构决定了性别比性更根本,因此女权必然比性权优先。最近的典型例子就是当2014年东莞扫黄的官方执法影像引发群众不满,开始出现“东莞挺住”之类可能支持色情性工作的声音时,一些女性学者立刻为文坚持:这样的挑战污名是无效的,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结构里,性别不平等的逻辑全面笼罩了性领域,决定了当代女性主体在“性”领域里的任何开拓实践──从性开放到自主卖淫到代孕──都只会进一步投合新自由主义模式下的性别不平等而已[1]。终归一句话,女性学者主张,所有的努力还是要集中到性别领域里。
早在1990年代女性情欲解放论述在台湾兴起的时刻,针对这个话题就有过激烈的论战。当时许多知识份子都跳出来写文章批判女性情欲解放,我们则左右开弓,积极应战[2]。当年论战的结果谁赢谁输、谁对谁错并不是我的关切。我觉得好奇的是,为什么性领域里难得一见由女人提出高亢主动的说法,积极与污名和社会规范缠斗,竟然会勾动来自左右各方这么强大的批判动力?这强大的情感投注和坚决反对究竟代表了什么意义?是不是因为女性情欲解放的议题和说法碰触到什么根深蒂固的核心价值或情感[3]?如果真是这样,那不是更应该好好把握这个机会,迫使大家回头检视这些核心价值和情感对女人(以及其他主体)构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影响和局限,以致于她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出现的时刻,积极地不畏人言、不惧风评的大声说出自己的欲望?
今天我想从历史社会脉络来回顾当年“女权-性权”的概念对峙在台湾女性情欲议题上的浮现,更重要的是,我也想看看事隔20年后,在新的社会情感和国际现实里,“女权-性权”和“结构-个体”这样的二元思考框架正在凝聚起怎样的人权道德命题,又如何让这些道德命题堂而皇之地上升成为全球称霸、无可挑战的意识形态和制度。
作为一个看重历史社会脉络的人,我会用台湾的现实经验做例子,在具体的脉络里观察理论的问题从何而起,又如何主导我们对动态现实的认知和操作。这样的思考和分析方式可以刺激我们在各自的社会脉络里举一反三,认识新局。当然我不是说台湾的经验必然会在大陆重演,但是两岸目前面对的国际形象和政治压力是类似的,后进社会追求文明进步形象的渴望也是类似的,在有关妇女和少儿的性别案件上越来越看重伤害、积极保护、严厉惩罚的趋势也是类似的。从这些方面来说,参考台湾已经出现的现象和后果,引为历史教训,免蹈前车之鉴,其实是一个智慧的选择。如果执意强调两岸文化差异、社会条件不同,坚持大陆父权强大,对妇幼的保护不足,因此还是要走台湾或美国已经走上的路;或者轻巧的把我的分析扣上什么时髦的“新自由主义”帽子,选择不面对复杂的现实,规避自我批判的义务,最终赌上的就是新中国的未来了。
“女权-性权”的划清界线
开宗明义,我认为:死结型的争议并不是反映了什么概念上的天生对立或者必然矛盾,也不是某个概念的绝对主导形成了绝对的主从关系。我想指出,之所以形成死结对立的态势,其实是因为它承载了特定历史时刻的具体动态脉络。在这里,我想先把历史脉络拉进我的分析,看看是什么力量透过摆布这些概念和因素来操作现实。先提示一下,1990年代台湾妇女运动的在地特色就是“学术”和“运动”密切接合,所以等下我说到的“女性主义”,在大陆的语境里就融合了以理论为重的女性主义和以行动为重的女权主义。
题目里的“女权-性权”、“结构-个体”这两个死结,在台湾主要是在1994年女性情欲解放论述引发争议的时候浮上台面[4],然后在一个个接踵而至的相关事件里持续被重复强化。这个脉络很有意思,因为同时期其他和性别相关的议题,例如女性的参政、教育、就业、财产、离婚等等,都没有引发激烈的争议和辩论,女性团体或群众好像都可以齐心携手争取资源和利益,并肩前行;在和女性身体受害相关的家暴、性侵等议题上,妇女团体也都能团结合作,提出同样的谴责;甚至在1994年开始发展反性骚扰运动的时候,大家也都是一起办活动,互相支援推动议题。
那么,在反性骚扰运动里“擦枪走火”发声的女性情欲解放论述(又名性解放论述或是后来的性权论述)为什么会造成某些人感觉必须和它“划清界线”呢?
请注意这里的描述用语是“划清界线”,也就是说,女权和性权并不是两股势均力敌的力量在宣告分裂、分道扬镳、彼此对立,而是在“主-从”的前提下,自命是主的这边想要把女性主义整体内的某一部份清理出去。昨天王苹已经提到,媒体的报导是这种举动的重要触媒[5],我想进一步说,那是因为主流女性主义在相关新闻耸动见报、震动社会的那一刻,突然发现自己承担不了污名,回应不了社会争议,于是在急迫中采取了撇清自保的动作。那么,她们要如何以文明的姿态划清界线呢?
我们可以看一下1994年台湾《联合报》留下的历史文件。(下图)
这里的媒体报导显示,当时高举妇女运动和女性主义旗号的女性学学会(也是1993年我参与创办的女性学者团体)向公众表明,它与性解放论述彻底切割:女学会要处理的议题包括女性的工作权、财产权、身体权(局限于性骚扰、家暴),但不包括性解放,后者留待“他人”另辟战场。这个从女性学术团体所发出的公开宣示为我们带来十分严重的效应,因为那意味着女性情欲解放论述不被女性主义所认可,性解放运动不属于妇运版图。类似的撇清言论后来不断重复,女学会当时的一位核心人物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比方,清楚地描绘了其中的主-从关系图像:
“二者之所以会处于共同的空间而冲突不断,正是因为性解放派不愿开创自己的组织,反而寄望于性别路线的妇运组织──尤其是妇女新知基金会──提供物质资源与象征层次上的正当性来为性解放背书,于是性欲政治之性解放派紧贴住性别政治之妇运组织,视其为宿主,产生数次冲突后,于公娼事件中达到紧张关系的高峰。”(林芳玫,页58。)
昨天旭宽报告的时候提到,台湾的变性团体曾经希望变装的跨性别退出去组织自己的团体;昶贤也说到,网路的同志版一度要求用药的同志离开同志版面,自己去开新的版。显然运动发展到了“某种状态”,好像就会想要把异己扫地出门。这个状态是什么样的状态呢?本来大家一起推动运动议题,一起参与群众行动,怎么突然会觉得某些人不是自己人了呢?是不是社运渴望被招安进入朝堂之前必须先清理门面?是不是融入主流之前必须先有某种“表忠”的举动?[6]
在日后的很多历史叙述里,人们都会说台湾的女性主义因着女权和性权的辩论而“分裂”。不过,“分裂”的说法模糊了双方的主从定位,也掩盖了采取“分”这个动作的主体和它的利益盘算,更掩盖了这个“分”多半会对被分出去的一方形成严重的后果。我的同事丁乃非就指出,文章里的那个比喻“掩盖了、同时却也揭示了宿主和寄生虫之间存在的某种结构与权力上的不对称,某种阶序关系的差异”。划清界线的动作,其实正在于标定个中的阶序和主从关系。1995年我们在任教的中央大学设立性/别研究室,那并不是从女性主义分裂出来另立山头的动作,而是因为我们已然被否决了正当性、剥夺了发言权、扫地出门,而我们感受到必须设法从学术体制里为性解放守住一些继续发展和发言的空间[7],以重建女性主义正面看待“性”的论述正当性。当时可真是一个生死存亡的时刻,而我们从来没想到女性主义者之间的辩论竟然会以这样的切割决断收场。
“辩论”其实是一个宝贵的社会实践。人们就算看法有差别,也需要透过思辨和对话的过程,厘清彼此的信念和认知,在对话过程里彼此磨利自己的思考和语言。辩论的目的倒不见得是分出对错高下,更重要的其实是促进检视自我,认识自己和他人的理念从何而来,有何蕴含,有何盲点,如何调整,如何对话。我自己就有过无数次经验,本来粗浅冲动从直觉提出来的说法,在人家的挑战下开始努力补充修订而最终趋向圆熟,也在考虑别人的观点时学习对话和沟通──这是一个对双方的成长都有益处的活动,而不只是个分对错、定高下的比赛。把不一样的主体设法聚拢在一起,彼此互动合作打开社会空间,这是每一个社会运动想要达到的境界,然而现实世界也在同时端出各种利益和欲望,动员不同的观点、价值、经验、情感、人格,鼓动彼此对战,一点一滴地拆散对话团结的可能。我们在当时的过程里就越来越感受到距离和沉默,好像女权和性权一旦被架在对立的位置上,接下来就只要巩固自己的立场,不需要再用心用力让我们自己的认知更成熟,也不用再努力理解彼此的关切,更不用设法找寻可以让双方协商共存的空间。
所有的辩论、分裂、对立,可能都有类似的复杂历史脉络,但是在简单的二元概念对立里,所有这些拉扯都被掩盖了。想当然尔的字面理论分析和对比,逐渐让概念独立起来,好像它们天生就矛盾对立,而且各有自己的议题地盘,双方井水不犯河水,完全不用对话。如果这种对立还被套用到具体现实的争辩议题上(例如1997年的台北公娼存废争议),概念的对立就更为坚固,也就是认为:女权关心的事,性权就不会关心,性权关心的事,女权就不会关心,双方完全不可能有重叠而共同关心的议题。
可是,很多对立争执表面上看来是理念不同、立场不同,但是事实上主要却是巩固既得利益。我记得1997年台北公娼被废的争议爆发时,支持台北市长陈水扁废娼的女性策士们和我们这些被称为“拥娼派”的人在媒体上写文章论战,越来越针锋相对。后来女性策士们主办女性国是会议,从市府的发言台继续宣示废娼,我觉得只做立场的宣示意义不大,于是到场提议女性主义者大家找个时间关起门来好好彻底地讨论娼妓议题,毕竟过去耕耘很少,就连女性主义者对此议题的认知也很单面、很单薄,需要我们群策群力地汇集意见和认识。但是当场一位陈水扁的女策士就简短地回应我:“谈什么谈?有什么好谈的?我们就看谁有实力吧!”
这样的话语当然是出自一个有实力的位置。不看这个实力差距而只说女性主义在公娼议题上“分裂”,女权和性权对立,那就是忽略一个重要的事实:不同的女性主义立场其实和既有的权力有着不一样的关系,对女性主义新近获得的社会影响力也有着不一样程度的近用能力。说白一些,贴近社会主流价值的一方可以毫无问题地被当成代表女性主义立场而有资格与权力集团斡旋协商甚至加盟代理,然而努力与主流价值争战的一方却因为前者占据的代表位置而甚至失去作为女性主义抗争的正当性。这不但是我个人生涯中的沉痛体认,也是性权被视为与女权对立的实际效应:女权才是女权,性权不是女权,因此对女性的事物也没有发言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当不与主流同路的女性主义者继续在女性主义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挑战和说法时,与主流合作的一方就越发觉得需要界定女性主义的幅员疆界,需要划清界线,需要赶走总是用异议来搅局的寄生虫,以免影响到己方的公信力和形象。如果只用“分裂”来理解这个过程,就没法看到这里对立的概念往往并不是各行其道、各干各的平行线,而是包含了非常动态的进退拉扯利益纠葛,而这些可能高亢、可能隐晦、可能不容易看清楚的操作才是理念争执底下的现实面。理论和概念本来就很容易变成利益主体的欲望载体。
我个人其实并不满意“性权”这个名词,可是在现实里与大众对话的时候,我知道现在只有“权利”的话语才能让人听得懂。说真的,想让现代权利概念的崇高与正义,和“性”在我们文化里的低贱、不法、污秽,连在一起?那真的是期待过高。另一方面,我不希望“性”在激烈的社会争战之后落入由法律和政府来规范管理的框架之下,我最怀念的是1990年代台湾刚刚解严时的女性情欲运动氛围,怀念那种毫不保留、不畏禁忌、自在飞扬说女人自己经验感受并集体合作打开社会空间的强大气势,也是在那种时刻,我们真正的感受到主体改造自己、改造社会的震荡氛围。遗憾的是,在接下来的20年里,当位居主流的妇女团体和菁英的女性学者们逐步把这些能量收拢到固定的性别二分权力诠释下,在台湾的政治变局中端庄正经地坐上政治舞台,指挥社会资源和教养应该如何分配、如何执行,甚至积极设置各种保护主义的法律,对那些执意超越性和性别规范的女人男人青少年形成更大的限制的时候,我们虽然奋力抵抗却没有实力挡住这些作为,这可能是我们这些老一辈女性主义性权派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
前面我举的这个例子显示,“女权-性权”的对立,在台湾主要发生在妇女运动内部,虽然体现为绕着女性情欲展开的争论,但是却真实反映了具体人群之间的具体利益/权力争战,实在不适合只用概念分析来理解。
照理说,这种“女权-性权”的对立应该也可能发生在女权运动(追求女权)和同性恋运动(追求性权)之间[8]。但是台湾女权运动在历史时间点上先于同性恋运动发生,性别平等的诉求作为普世的进步价值,成功地接合了台湾同时进行的民主化、文明化、现代化过程,女权运动也借着表现进步文明形象而逐渐建立起一定程度的自信与正当性[9]。稍后出现的同性恋运动和性倾向议题,基本上依循着类似的基础认识和论述模式前进,在已经被女权主义论述所渗透调教的社会氛围内,同性恋运动不太可能毫无顾忌地出现“性别盲”的言论。更重要的是,(一向以异性恋为视野的)女权通常把同性恋视为隔绝的身份,认为男同性恋只会搞同性,不会搞异性,男同性恋对女人而言不但不构成性威胁或危险,反而可以成为“闺密”;女同性恋的“性”则在女权团体内一直被压抑,她们被直觉地视为“姊妹”(而非“猎人”)所以可以“情深”。唯一可能造成女权运动和同性恋运动反目的“同妻”议题在台湾又不成气候,因此女权和同性恋性权之间并无太大过节。不过,随着性骚扰议题在台湾性别平等的框架中快速敏感化、扩大化,男同性恋(例如在同志游行队伍中)较为露骨的身体展示和语言表现,也开始被女性反映“令人很不舒服”。女权是否会因此而施压同性恋的性权,还有待继续追踪。
与台湾相较,女权论述、同性恋论述、跨性别论述几乎同时抵达内地,它们各自所动员的主体认知、各自所诉求的权益,都还在摸索要如何和中国大陆的社会现实磨合(例如如何回应逐渐浮现的“同妻”问题),它们所需要的主体改造也都还没有太多时间生根发展,主体们就带着原来习以为常的性别教养和性成见,进入所谓“进步运动”这个被期待要表现文明化、现代化言行举止的场域。这么一来,运动之间不同类主体在互动中发生冲突或误解,自然可以预期,而未能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反而被进步的愿景诠释为对方没有诚意,不可容忍,敌意因此迅速攀升。另外,“性”在内地随着社会富裕和开放所带来的新实践场域快速成长,耕耘性/别研究的学者们积极发展性权取向的论述,女权人士意识到不能再在性的领域里缺席而需要拥有更大更全面的发言权,于是开始把某些(以保护、防暴、避险、管制等等防卫观点为主要论述取向的)性权划进女权的版图,用“唯见性别”的女权思路来贯穿/框限对性权的认知和立场。在这样的布局下,“从事性教育、性/别研究的学者”通通被归类为“关注个人性自主权的性学派”[10],被扣上漠视集体的个人主义倾向,被笼统断言是与“性权”绝缘的“性学”派,应该被排除在性权发言台之外。以此来看,女权或许在大陆的脉络里愿意涵括性权,但是这样的涵括却是以排除广阔的性权幅员、排除“非防卫性”的观点为前提的。
另外,大陆男同性恋运动因为(至少到2016年止)接合了资金丰沛的爱滋防治工作而掌握很多国际资源,有着比女权运动(包括拉拉运动)更蓬勃的发展,这也延宕了它与女权运动(包括拉拉运动)积极磨合的动力和过程,在普遍追赶世界文明潮流的氛围中,这些旧有的眼界局限和性别成见显得益发难以被容忍。再加上,在性别方面还有历史悠久、政治色彩鲜明的妇联系统,在性方面则有新近积极开发专业影响力与商机的性学、性咨询、性治疗等人士,在动荡的性别与性战场上冲刺的各种力量使得局势更为复杂,辨识敌友更不容易,这可以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女权-性权”对立。值得注意的是,面对这些明的暗的张力冲突,以及诸多被媒体和网络激情传播、热烈评论的性/别事件,女权立场为站稳主导位置,越发倾向一上场就拉高到唯一正当正确的宣示,拉拉们的认同和关切也因为情势急迫或拉扯,而向着比较不容易被挑战的女权(而非性权)倾斜。性别二分的权力分析逐渐上升成为诠释评断一切事物的唯一判准,反而为要求官方设置更多管制和保护措施制造出有利的氛围。
02
“结构-个体”的正义逻辑
好,在第一部份,我透过“女权-性权”来显示:概念的对立需要被放在它们的历史形成过程里认知,才能看见它们是在怎样的历史脉络里,透过怎样的具体议题,怎样的权力操作,逐渐发展出彼此之间对立的阵式来。在现实里,这是一个拖得很长、有时模糊、不断变化的过程,并不是两个孤立的、不变的“概念”之间有着怎样天然的矛盾对立。换句话说,概念有其物质的历史,这是我们需要认识的。
如果说第一部份主要讲的是“女权-性权”的对立在特定历史脉络里的特定样貌,那么第二部份我想聚焦到“结构-个体”这一组对立概念此刻在台湾社会里正在快速发展的一种新的正义逻辑,很不幸的是,这个发展也已经在大陆露出苗头来了。这个包含着高度文明形象的正义氛围不但强势地影响司法,更深刻地影响到个体的情感状态以及人际互动。容我再次提醒,“结构-个体”和“女权-性权”这两组概念在当代华人世界里其实是连动发展、相互强化的,因此我对“结构-个体”的讨论也势必牵连到以“女权-性权”作为载体/范例。
“结构-个体”这组概念的发展最早出自左翼的理论,目的在于指出“结构”(也就是所谓的下层建筑)的决定性、主导性、根本性,以推论工人无产阶级团结革命的必然成功。个体在这个过程中被当成次要因素。现在从西方到台湾,主流女权主义者对“结构-个体”的认知和坚持则主要用性别分析来全面类比阶级分析,然后极端地放大结构和个体之间的天差地远,透过强调女性个体的受害和脆弱来佐证父权结构的巨大冷酷压迫,以建立实现性别正义的急迫性与正当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结构-个体”的两极化图像反而使得由下而上的集体革命理想看似越来越没希望,女权(至少在台湾)因而坚信,改变结构的唯一有效方法就是女人进入政府分享权力[11],以促成政策和法律纳入性别意识而彻底质变;而执政者相应端出的“共治”方案则不但向女权提供明确的诱因,也以此作为己身政绩以创造政府的进步形象。接下来我就想说说这个转向(由运动转向政府)所形成的旁支效应,这些效应可说影响深远。
第一个效应,人们越来越相信,由于父权太根深、太强大,我们只能靠同样强大的政府和法律力量来克制父权,至于政府和法律本身所包含的父权遗毒,那就要靠女权菁英们进入体制,时时监督,逐渐控制。同时,“人权”、“平等”这些理念也不再只是抽象的普世价值,而是随着美国霸权策略的变化,逐渐在国际政治中发展成可以具体向个别国家施压的风评力度,女权主义因此更有了机会驾驭这个趋势,由上而下地要求政府立法执法来改变性别不平等,女权的性别政治发展方向也越来越趋向结构化、建制化。
昨天的场子里有朋友提问:权力结构如此庞大,难以撼动,那么是不是可以先简化一下运动的诉求,等达成了一些阶段性的策略或目标之后,再来继续修补调整,纳入其他考量和其他主体?
这个说法听起来合情合理,但是先不说谁应该优先,谁应该被划成“其他”而被往后摆,就说在实际执行上也越来越不可行了。因为,现在的性别政治诉求在策略和实践上都趋向“法治化”,也就是透过制度固定下来,不管在台湾还是大陆,妇女团体都认定追求立法保护女性、保护少儿、保护弱势,甚至不惜打官司提告,而且妇女团体也主动积极帮忙政府设计各种绵密的施行细则和严厉惩罚,还把自己写进监督的机制,用女性的细心和周到使得法律的结构更加坚固完备,用法律来主导政策,限制政策。问题是:一旦形成法律,要修改以便照顾到其他主体就变得很难了。再加上,除了法治化以外,女权也追求“制度化”,也就是透过国家签订像是联合国公约这样的国际机制,让政府在执政的运作中必须符合(西方先进国所界定的)性别平等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让所有的政策在资源分配、人员配置上都按照生理性别的人口分布来反映性别平等。这种以生理性别为本的做法当然会因为略过了复杂的性别现实而形成很多僵化的效果,不过今天没时间讲细节。
我只想指出,不管法治化或制度化,女权运动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都因此发生了重大改变。昨天王苹提到台湾1980年代救援雏妓的运动从原来抗议警方包庇人口贩卖、批判政府漠视原住民的生活现实,转为诉求政府和警方积极执行救援工作,甚至倡议活动都由市长和警方领头慢跑。这个转向其实标志了“政府”在妇女运动的想像里有了地位的转变:它不再是父权大野狼的载体或帮凶,而是拯救妇女、保护少儿的好猎人,或者至少也是妇女运动自命可以驾驭的灰熊。更有意思的是,这两个建制化的趋势其实对率领运动的菁英女性而言都有很大的好处,因为政府开放了更多职位、提供了更多资源、分享了更多权力给那些已经可以立刻就位承担的菁英女性。可是,回到前面问的策略问题,一旦达成有利的阶段性成果,性别平等变成了政府结构的核心成份,融入了整体的治理结构,那么,沾沾自喜的既得利益者还会有动机要继续调整方向、纳入其他主体和目标吗?调整的动力要从哪里来?
放大结构、弱化个体的第二个效应就是它创造出越来越多坚持特定正义原则、甚至略过当事者意愿的热情公民,她们对法律的信赖和诉求也间接强化了政府的治理。虽然1990年代女性情欲曾经短时间展现它强大的主体能量和扩散动力,但是现在,随着台湾社会的高度文明化(特别是严格的排挤身体的自然功能和性[12])以及对平等自由等理念的强烈认同(将权力作为理解评价人际关系与互动的唯一向度[13]),再加上主流女性以专家身份进入政府分享政权,“性别”──特别是“女性弱势”、“少儿弱势”的思考框架和情感──越来越强力地主导大众对“性”的认知。在男性淫乱暴力掠夺的不堪想像之下,女性或少儿的全然脆弱与无力呼召出所谓“正义公民”(有点像在西安性博会泼粪或者在大连砸鸡蛋的“反性大妈”),以嫉恶如仇的态度,自命“替弱势讨公道”。这些正义代理人自己为何得以跳开性别逻辑所命定的性别主体位置?在性别平等发展到目前高点的情况下为何女性反而被描述成全然的脆弱无力?这些问题都不被思考了。比较确定的是,如果那些所谓受害者竟然不想积极讨回公道,那就一定是被父权洗脑或者彻底压迫到无力抗拒,因此,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正义代理人都觉得要集结出头,追讨到底。这就是台湾刑法把性侵改为公诉罪[14]以及在校园里设置通报系统[15]的基本逻辑(也就是:既然弱势者这么弱,我们一定要“替”她出头),这也是大陆很多人坚持,艺人柳岩说她不觉得被性骚扰,那“一定”是因为她受到演艺圈的压力而不敢说真话,而群众就更有理由替她义愤声讨。[16]
在这个标准的性别场景里,女性主体的“必然受害”益发映照出父权结构的全然庞大邪恶,而文明现代的公民绝不可容许那些不文明行为继续伤害弱者,“声讨正义”的行动因而变得不但绝对必要而且万分急迫。只要“看似”性骚扰、性侵害、不尊重、不平等,不管伤害的有无或轻重,不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历史,也不顾双方具体互动的性质或目的,正义公民在情感上都“感觉”必须采取行动,并且要求法律追诉到底,不放过任何一个恶人。性别相关的法律因此在执行上和问责上都形成“治世也用重典”的最高原则,促成了严峻的法治,也养成了正经八百、拥抱执法的群众。我个人绝对同意,看到不义的事情挺身而出打抱不平是美德,但是正义代理人总不能傲慢到连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考量都要全面超越、彻底否决吧?这种主动强迫代言和正义公民所批判的霸道结构性压迫相距又有多远?(对严刑峻法的热烈拥抱,其实出自一个认为自己的生活和价值全然体现了正义精神的傲慢位置,也就是说,觉得自己根本就是标准的好公民。不过,商鞅作法自毙的前车之鉴也不会很远。)
第三个效应,在被描述成极端庞大的父权结构之下,主体最私密、最个人的受害经验和感觉反而被呈现为无法被剥夺、而且需要父权施恩保护的东西;性的“伤害”因此被固化成为无可质疑的结果和事实,女权主义者设计的绵密处理程序和对所谓“二次伤害”的谨慎回避则更进一步把“受害者”的感受单一化、神圣化,除了受害的痛苦羞辱终身不减,没有别的可能。这种高举伤害,也间接促成对“性”的固定认知:性是危险,性是威胁,甚至连询问相关事实都是伤害,都是冒犯,都是没人性。王苹昨天说到反性骚扰游行年代的性论述其实和现在很不一样,当年女学生面对情欲和可能的污名时还能豪气万千、毫无畏惧,拒绝被受害经验烙印。相较之下,现在我们社会对性侵害性骚扰十分敏感、万分痛恨,连对任何所谓“受害者培力”的说法都暴怒以对,这些在在都反映性侵害性骚扰在社会文化里的意义以及情感质地,已经比过去贞节为重的年代还沉重得多。最近有关台湾辅大性侵事件的各种尖锐辩论[17]就充分反映出这方面的变化:受害位置所预设的痛苦羞辱经验使它成为新的真理政权,既不容许查证比对,也不接受询问质疑,只要站定受害立场,永远可以向他人决断地说:“你们没有经过这件事,根本无法理解也无法体会那种伤害”。
我其实同意我们没法全然理解或体会他人的感受,但是我思考的是:为何身体的亲密互动过程越来越容易被描述为“受害”,也越来越强势要求被理解为“受害”?为何性侵的伤害经验或感受可以独享在地性和个别性而不必接受质疑或挑战?然而,为何另外那些肯定自身独特愉悦和“变态”感受的人,她们总是被说成是被父权洗脑或者没有看清性的压迫或者主体性不够强悍等等?知识和经验的在地性和个别性,为何只能被受害者所独享?为什么受害位置有着无可质疑的崇高性,可以对所有非主流的(因此被视为危险威胁的)性,以及实践这些性的(可怕变态)主体,直接形成严厉的指责和控诉(“我都因性受害了,你怎么还可以这样纵欲”)?这种对于性伤害的放大和强调,除了呼应父权的贞操理想之外,其中还预设了怎样的价值观和正义观?又在实际上执行着怎样的性规范?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努力克服情感上的直觉感受来深入讨论。
03
从“事实”转向“感觉”
我还想多讲一下刚才提到的这第三个有关“受害情结”的最新发展,也是主流性别政治的一个新转折,虽然它目前主要在西方先进国家发展,但是在不远的将来,转移到渴望加入先进国行列的亚洲新兴民主国家应该是可以预期的。
过去职场性骚扰成案与否,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单单当事人觉得某个举止不受欢迎还不够,按照司法精神,还需要几个必要条件:第一,这个行为有一定程度的严重性和持续性。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可以排除主体的任意控诉以及人际互动时的可能误解,只有在能够“确立恶意”的情况下才能算是性骚扰。第二,必须对受害者的工作或学习形成了具体有害的冲击。通常这意味着必须明确地说得出是怎样的“实质伤害”,例如无法升迁或毕业等等,而不能只是模糊笼统的个人“感觉”。第三,这个被控诉的行为的严重性、持续性、伤害性不能仅止于当事人感觉如此,而是任何普通人遇到时都会有类似的反应和感受。这样就把判断建基在“一般人”的基础上,而排除了因为主体个人的特殊心理情感状态而形成的轻易控诉。
可是最近几年,这个颇为理性而合乎比例原则的考量已经有被松动的迹象。在女权话语和高亢行动的强力说服下[18],女性的脆弱易伤被极度放大,最终,主体的“感觉”一举盖过了客观的“事实”:只要认定对方的举止有性的含意,而且举动和背后的意图使主体感到不安、羞耻、甚至只是不舒服,这些负面情感都构成了创伤的证据,而蓬勃发展的“创伤理论”则把这些经验视为一生不得痊愈的伤害,因此当然构成告诉的理由[19]。另外,过去女权主义争取“说不,就是不”,坚持女性有权利拒斥不想要的性,要求尊重女性的意愿,但是最近美国大学校园里对性侵的定义已经扩展到只要女性主体没有“积极的同意”就算强奸。也就是说:“没说要,就都是不”。很多原来很平常的性互动很容易就因为事后感觉不佳、情绪不和、或感情生变,而以“没有积极同意”作为理由提出性侵的告诉。而在今日文明化、尊重个人意愿、平等相待已经成为重要价值观的年代里,枉顾他人意愿的罪名一旦成立,所谓“加害者”立时成为需要被全面放逐的恶魔。这个新定义的扩散沉淀不但势必形成更多争议徂语,也将对大学校园里一向活跃的性活动形成无法预期的冲击。
两人之间的情欲互动是不是甘心愿意,其实不但牵涉到主体意愿,也牵涉到是否有能力把个人的意愿清楚沟通给对方知道。遗憾的是,我们有时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意愿(对这种事情没经验或者心里有各种矛盾情绪欲望),或者觉得清晰沟通给对方有困难,这倒不是说只有牵涉到性的事情才会这样,很多事情(例如可能要求对方配合、可能泄露个人欲望、可能牵涉到不可告人的意图等等)的沟通都会遇到同样的难以启齿。在性的事情上,女性在我们的文化里有着更为局限的沟通能力,“积极同意”若是立法,女人就更容易把责任都推给男人,不但可能形成各式各样的过度控诉,也同时继续强化“男人要负责”的传统观念。(不过我个人私心想像,或许这样一个规范的成立会使得女人更加愿意对自己的情欲需求说清楚,因为要是不说清楚,明白表达,就不会有人敢和她发生关系。新定义究竟会有何种效应,新的情欲互动模式要怎样进行,目前还难说。)
这20多年来,即使戮力推动性研究和性运的我们也深刻地体认到:我们对“性”的认识太少。色情当然处处都有,卖淫比比皆是,欲望也时时兴起,情欲互动更在各种情境里摸索着进行,但是从小深植心中的羞耻罪恶和沉重的社会污名,都使得性方面的知识或经验很难找到语言述说,很难交流传播,更难积累丰富,而对敢于尝试、敢于冒险的性主体则习惯性地给予强大的鄙夷和厌恶。女性情欲解放运动当年首要的呼吁,就是让女人开始彼此交流认识这个她们很难有机会摸清楚的东西,然而话才出口,就承受了从性别和阶级两个非常有道德正义高度的概念体系而来的压力。(这也是像阳春这类女性的可贵之处,在她放肆狂言的某些时刻,我们终于瞥到了性压抑松弛的样貌。)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努力撑开社会空间,让“性”有机会呼吸,但是关于猥亵、暴力、非法的各种联想和负面情感却一直如影随形;显然,我们还需要针对暴力、敌意这种负面力道的源头进行更深的分析和理解,更需要积极改造社会环境,建立自在愉悦的主体情感结构,让正能量的性逐步驱散因匮乏而形成的恶意和羡妒。
过去的女权策略主要在于放大父权结构的邪恶主导力,然后对比主体的脆弱可怜,控诉性别压迫的存在和可恶。但是目前,在西方国家大力推动进步价值全球化的趋势下,性别不平等和父权结构的巨大可怕都逐渐变成普及的常识,父权结构反而在社会转型中逐渐从“压迫者”调整为“保护者”的角色,整体社会则因富裕而益趋文明化、娇贵化,对于人己的行为举止态度都有了更严谨的要求。这些因素正在形成一个崭新的力场,充斥着新的(还有待思考如何抵抗的)普世原则和价值观,而“性”和“性别”都已经是目前国际政治里的重要操作元素,国际资金和国际势力对中国的觊觎和企图也将顺着这两条具有正当性的轴线施压前进。在这样的现实里,今日我们对女权-性权、结构-个体的思考势必要把眼光放开,丢开教条,才能看清更为广大复杂的动态权力世界。谢谢。
END
Annotations
[1] 参见宋少鹏,〈性的政治经济学与资本主义的性别奥秘:从2014年“东莞扫黄”引发的论争说起〉,《开放时代》,2014年第5期,
http://www.opentimes.cn/bencandy.php?fid=377&aid=1841。
吕新雨在她的自由微博上也有类似的宣示,见〈性的市场自由被等同于性自由〉,2014年2月10日。
https://freeweibo.com/en/weibo/3676347806856552。
[2] 这些对战的文章收在《呼唤台湾新女性:豪爽女人谁不爽?》(1997)一书里,欢迎大家下载阅读。
http://sex.ncu.edu.tw/publication_cn/book_common_05.html。
[3] 女性情欲的争议其实揭露了社会运动和进步份子一向预设的禁欲逻辑。1994年一位年轻的男性学运份子曾向我提问:“如果豪放女都能做进步运动的先锋,那我们这些花了那么多时间读马克思的人怎么办?”这个提问反映出学运成员的位阶至少有一部份是建立在个体的禁欲上,这个位阶排序原则也正是维持他们继续禁欲的动力。
[4] 女性情欲解放论述在台湾公共领域的浮现成形其实是一连串“意外”造成的。1994年3月8日我在女性主义校园讲座发表了十几分钟现场演讲(主要是提示女性应如何直面自己的身体和情欲,如何开发情欲的能量,如何强化她们主动斡旋亲密活动的能力),5月22日我又在反性骚扰游行队伍里以十几分钟发言(主要是分析情欲匮乏、互动受限的社会文化如何促成了枉顾主体意愿的骚扰)来鼓舞士气,最后提出“我要性高潮”的口号。这两次公开发言后来都因为被媒体放大报导而爆发了外部争议及内部徂语,我也被迫投入时间精力深入地展开我的分析逻辑,最终针对当时的女性情欲现实写成专书《豪爽女人:女性主义与性解放》(1994)。全书pdf档目前已免费下载阅读
http://sex.ncu.edu.tw/publication_cn/book_common_02.html
[5] 台湾解严以来,社运在街头以各式各样的公开行动冲撞社会成规,通常效果有限,然而只要牵涉到性,新闻媒体的耸动报导往往就挑动群众的羞耻情绪和不安,刺激他们针对突破规范的性立场表达强烈疑虑,这也加速了主流倾向者与边缘划清界线的决定。
[6]这类的撇清和切割通常也会在某些被运动视为危机的时刻出现。2011年基督教的“真爱联盟”积极反对教育部将中小学教师的性别平等教材纳入同志与多元情欲内容,指其为性解放,性平学者和同志团体当时都极力撇清教材与性解放无关。2016年同婚议题在蔡英文成为领导人后被某些立委急促推上立法议程,保守团体对同婚议题发动猛烈攻击,控诉其为性解放,这时同志人群也明显与性解放切割。事实上,运动与性污名撇清之时,也就是运动主流化之时。
[7] 污名的议题要开发社会空间建立正当性的时候,总是需要接合一些已经具有正当性的力量,在台湾所接合的就是例如人权论述、平等论述、主体论述等等,而当时我们使用的则是我们作为学术研究者在体制内所拥有的专业学术正当性。
[8]这当然假设了同性恋运动追求的是性权。不过,台湾的同性恋运动内部一直有着诉求性自由以及诉求被认可(包括婚权)的不同欲望,两者之间的张力则依着整体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而变化,例如最近同婚争议的白热化就使得性权诉求被压抑。
[9]性别平等一直被先进国家当成后进社会是否向着正确方向进步的指标。我在〈情感娇贵化:变化中的台湾性布局〉中就分析了台湾民众的文明气质所包含的性别蕴涵,认为这种情感的娇贵化所接合的正是西方进步价值全球化的趋势。
[10]宋少鹏,〈何为性骚扰?:观念分歧与范式之争:2014年教师节前后“性学派”对“女权派”的质疑〉,《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11月第6期,总第126 期:56-65。页57。性学、性教育、性/别研究其实有着非常不一样的学科属性和运动涉入,对性权也有着很不一样的经验与设想。把人文社会领域为主的性/别研究和公卫或医疗为主的性学性教育硬是放在同一个箩筐里,要不是有欠思量,就是有意混淆。
[11] 这里说的女人当然是拥有某些优势的女人,目前看来,女性学者、女性民间组织领袖、女性公职人员是这个策略最主要的获利者。
[12] 这部份可以参考Norbert Elias的文明进程理论。Elias以史料说明优势阶级以新礼貌文化和娇贵气质来竞争阶级优势,也在这个过程中扩散文明化的效应,对过去无所顾忌谈论的事物、动作、行为(特别相关身体自然功能以及性)产生新的羞愧和难堪,不断以自我检视、自我调整,也表现羞耻难堪以显示自身的感性比较敏锐娇贵,也因此为政权准备了平和自制的人民。
[13] 近年台湾的平等情感已经上升到把所有的差异都视为高下阶序和压迫关系,高度个人主义式的文明自傲甚至对于代间、师生、雇佣之间的地位差距都越来越觉得不能容忍。在看似进步的平等观扩散下,人际关系也更为冷酷严峻。
[14] 1999年台湾的《刑法》将原来告诉乃论的性侵害犯罪改为公诉,以避免过去被害人为了避免二度伤害而不愿意挺身控告对方,或者受害人与家属接受金钱作为补偿而不提告诉等弊端。
[15] 1996年台湾的教育部设置《校园事件通报管理系统实施要点》,对各级学校及幼稚园发生学生意外事件、校园安全维护事件、学生暴力事件与偏差行为、管教冲突事件及儿童少年保护事项等,须立即循通报系统通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1999年《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修订,在校园里对于看似有从事性交易“之虞”的少女进行通报与保护列管,对性越来越敏感。2010年《性别平等教育法》则更为全面广泛地针对各种性别相关事件要求教师于24小时内通报,以对校园人际互动进行管制监控和规训。
[16] 2016年3月30日女星柳岩担任好友婚礼伴娘,遭到新郎及伴郎团“闹伴娘”,险被丢入水中,由同样是伴娘的贾玲出手相救才化险为夷。影片流出后,新郎和伴郎团被外界狠批“不尊重女性”,柳岩则澄清整个气氛并非很委屈或尴尬、伤害,请外界不必多想。
[17]相关辩论可以参考这个网址的整理。https://writetoana.blogspot.tw/2016/06/blog-post8.html
[18] 例如2014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一名女学生开始带着床垫上学一整年,以呼吁校方开除据说曾经性侵她的男同学,并改革与性侵相关的校园处理准则。这种行动表演的抗议方式获得极大的媒体回响。次年,随着美国大学校园内对师生性关系和课程内容的严密检视,美国西北大学著名的女性主义文化批评学者Laura Kipnis在高等教育刊物上为文批判日渐敏感紧张的校园氛围,不满的学生则模仿哥大学生带床垫到校抗议Kipnis的言论,敦促校方将其解聘,最终校方宣布Kipnis无罪。这些事件都反映了校园性氛围的快速恶化。
[19] 另外一个同时间的发展,就是在人文课程里老师如果使用敏感或争议的题材,就需要事先向学生提出警告,指出教材和讨论可能触发创伤记忆(trigger warning),学生则可以无条件离席回避。如果没有事先提出警告,学生的不舒服感觉可以构成对老师的控诉。这个趋势已经严重影响人文课程的主题安排和教材选择。
References
[1]何春蕤。〈情感娇贵化:变化中的台湾性布局〉,《中国性研究》2011年第六辑(总第33辑)。黄盈盈、潘绥铭主编,性学万有文库062。高雄:万有出版社。262-276。
[2]宋少鹏。〈何为性骚扰?:观念分歧与范式之争:2014年教师节前后“性学派”对“女权派”的质疑〉,《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11月第6期,总第126 期:56-65。
[3]宋少鹏。〈性的政治经济学与资本主义的性别奥秘:从2014年“东莞扫黄”引发的论争说起〉,《开放时代》,2014年第五期,http://www.opentimes.cn/bencandy.php?fid=377&aid=1841。
[4]林芳玫。〈当代妇运的认同政治:以公娼存废为例〉。《中外文学》27.1 (1998): 56-87。
[5]吕新雨。〈性的市场自由被等同于性自由〉,2014年2月10日,https://freeweibo.com/en/weibo/3676347806856552。
[6]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文明的进程:文明的社会起源和心理起源研究》(The Civilizing Process Sociogenetic and Psychogenetic Investigations),上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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