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咽喉疼痛打针后被截肢,卫生室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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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辽沈晚报消息,近日沈阳市一起卫生室医疗纠纷二审宣判了,涉事卫生室承担40%的责任,需赔偿患者50万元!……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村医付出巨额赔偿款呢?让我们一起来看:
因发热咽痛 在卫生室扎了一针2016年7月19日下午,家住沈阳于洪区的陈桂枝(化名)因发烧、喉痛,来到于洪区马三家街道下属一乡村卫生室进行就诊。卫生室为陈桂枝进行静脉注射,注射单中记载当日注射的药品为克林霉素、地塞米松、病毒唑(利巴韦林)。
注射后,陈桂枝的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右手肿痛的症状,第二天陈桂枝一早再次来到卫生室要求继续治疗,卫生室查看病情后让陈桂枝到其他医院就诊。
此后,陈桂枝先后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就诊。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陈桂枝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上肢软组织感染(坏死性筋膜炎);骨筋膜室综合症;右上肢广泛坏死。
感染截肢后 患者状告卫生室
从发热、咽喉肿痛在诊室注射一针到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诊右上肢坏死必须手术,时隔一个多月,陈桂枝在出现感染性休克、急性肾功能不全情况下,最终不得不进行了右上肢截肢手术。
陈桂枝住院43天,共花费医药费99958.17元。2017年7月19日,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下属乡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陈桂枝右上肢截肢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类型建议轻微至次要之间为宜。2017年8月17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桂枝右上肢截肢术后评定为五级伤残。陈桂枝为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17000元。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卫生室应否对陈桂枝截肢造成伤残的情况负有责任;如卫生室负有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分担。
本案中,陈桂枝的损害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生室对陈桂枝的诊疗行为与其右上肢截肢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陈桂枝发生的合理费用卫生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比例,根据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卫生室对陈桂枝诊疗行为类型建议轻微至次要之间,故一审法院确定卫生室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
关于精神抚慰金,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对陈桂枝主张的30000元予以支持。综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下属乡村卫生室应赔偿陈桂枝502164.64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我们回头看看这些付出巨额代价的医疗纠纷,大部分都涉及输液、注射。作为一名基层医生,我们没有足够的医疗设备只能靠我们平时积累的经验来诊断,所以今后大家要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能不打针输液尽量不打针输液。
要知道,无论是输液,还是肌注,一针扎下去了,那么你的医疗风险就升高了,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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