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维稳战“疫” 工会法律人一直守护你身边
当前,随着部分单位已经上班和大量企业即将复工,为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既维护职工权益,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市总工会急单位和职工之所急,迅速组织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研究分析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问题。为慎重起见,对相关法律问题反复讨论,汇总提供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以期在抗击疫情期间维护柳州市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对本期法律知识未提到,但各用人单位又实际遇到的问题,柳州市总工会专门安排职工律师团律师义务提供抗击疫情期间的法律支援和解答。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按照级别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最重的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则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疟疾等。丙类传染病有流行性感冒、麻风病等。同时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见其严重的程度。
在职期间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工资会不会停发?
答:
应分情况:疫情期间单位是否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虽然为乙类传染病,但是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因此参照使用该条规定)
1、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未被隔离的职工因疫情企业要求暂不复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
劳动者与单位应存在有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只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相应的未上班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规定,即从2月3日起为正常工作时间,但是部分地区有可能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建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视为安排职工待岗,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
用人单位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能按旷工处理甚至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
不能。既然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在隔离期间,政府应当对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终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吗?
答:
视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均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国家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期限届满(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性政策,建议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症状,譬如发烧、咳嗽等症状,可以要求其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如果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
员工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该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员工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 检疫、 强制隔离或者 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员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或者被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怎如何维权?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当然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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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期间,柳州市总工会指定以下职工律师和人员义务支援柳州市各单位和职工法律需求:
覃柳芳律师,柳州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副团长,柳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电话:13877233988;
陈柳山律师,柳州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成员,电话:13788221766;
李焕杰律师,柳州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成员,电话:18977233558;
李庆誉律师,柳州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成员,电话:18178286316。
李玲玲部长,柳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业务负责人,电话:13597028494
来源:柳州市总工会社会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