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你看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可能是错的!
本期发布的是保险法专题,除了保险法外,还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三个司法解释和其他一些法条。力求准确,权威,小编以前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去努力的。这次,我们在编辑到关于保险法第三个司法解释时,就发现了“异象”。
首先,是三个司法解释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看出什么没有?第三个解释怎么与前两个长得不象哦?书名号的位置变了,“关于适用”那四个字位置也不同。
这个司法解释(三)本来我们要选取的来自法制网。难道,法制网的内容不权威?这可是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旗下法制类新闻门户网站。
怎么看,感觉应当是这样的才科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这么说,也是有依据的。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上,加了书名号的部分明明就是这样写的。
(2015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的截图)
不过,2015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报的标题分明却与法制网上的是一样一样的:
那么,再找找别的网站看看。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发布的,那就到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看看。一对比,还真吓了一跳:
其次,再看看条文本身:
法制网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院网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制网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院网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怎么样,条文差别老大了!
再看看最高法院官方报纸《人民法院报》上发布的,与最高院官网的内容一致。
所以,我猜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这个解释标题可能是最高法发布时就搞错了。当然,我没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此解释,现在的规定是以公报刊登为准。
目前,针对这两个不同版本的司法解释,你信哪个?
我信最高院官网的那个。你呢?
看来,对网上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真的要认真核对啊。
附:
法制网刊登解释的网址:http://www.legaldaily.com.cn/xwzx/content/2015-11/26/content_6373254.htm
最高人民法院网刊登解释的网址: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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