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8-02-12 最高人民法院网 东方法律宝典
关注后在历史消息页可搜索全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长按赞赏码打赏小编,为法治点赞!

关注东方法律宝典微信公众号

回复“破产”提取更多相关法律法规

东方法律宝典手机版点此下载

点此提取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东方法律宝典

只做法律法规的公众号

 

▼希望发送更多此类精彩内容就点个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