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一女子网购退款却不退货,法院这样判→
网购后,申请退款却不退货
薅商家“羊毛”
能行吗?
近日,仙桃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2年12月,王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薛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台加湿器,王某收到货后,发现加湿器外表有破损,随后申请退款。根据平台急速退款规则,平台直接将货款退还给了王某,但王某一直未将加湿器退回给商家薛某。2023年3月,薛某通过网上立案方式,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华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解到王某确实收到网购平台退款,但未退还加湿器后,承办法官向王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应当退还货物,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经过承办法官细说利害关系后,王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答应退还加湿器给薛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薛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现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圆满化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网购的普及,部分网购者利用电商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急速退款”等服务漏洞割商家韭菜的“薅羊毛”事件时有发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购物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网上购物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实际行动践行诚实守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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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人民法院
编辑/周彬 责编/邓一凡 李兵 终审 /尹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