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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景胜:网络安全法不容忍网上违宪言论

2016-11-09 吕景胜 紫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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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网络舆论场充斥诸多“违宪”言论。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个别人说共产党为非法组织,一党执政是独裁没有民主;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是国家根本制度,有人说应该实行完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宪法规定马克思列宁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有人说马列过时应废除,取消讲授马列的政治课,宪法提到“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有人却以“烤肉、滚山坡、骚扰当地居民”等亵渎性语言侮辱邱少云、赖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等等。此外,港独、台独、疆独、藏独等分裂国家言论也是妖声四起。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上述条文笔者认为可解读出如下含义:

  1、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不仅是宪法制度且是国家政治安全范畴,不可触碰不可侵犯,如以言论煽动颠覆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违反网络安全法。过去“煽动”行为的概念界定是在一定规模一定范围的有形公共场合使用语言和书面手段,如今无形的网络空间一条信息发出一分钟几亿人就可看到,如此传播效果不仅违反新的网络安全法,甚至可能会达到刑法所认定的犯罪的煽动效果。

  2、英雄精神为宪法原则所倡导和弘扬,英雄名誉不仅是个人名誉,且是国家名誉。网络安全法不容忍侵蚀宪法原则和侵犯作为国家荣誉的英雄名誉。使用网络侮辱丑化抹黑谩骂亵渎诽谤英雄是违犯宪法原则与精神、违犯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3、网络安全法支撑保护宪法原则。依宪治国包含着全社会呵护尊重宪法精神、宪法价值观。宪法只有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影响民众,人们才能感受到宪法的存在。依宪治国是全体国民的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有超越宪法的特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对宪法的保护实在及时。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可有法律责任机制?新的网络安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已构建了网上发布、传输违宪违法言论的法律责任机制。任何组织与个人在网络上的违宪、违法煽动言论及违法行为因程度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表现为:

  1、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民及网络经营者的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及责任。网络安全法第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一个对网民及网络经营者一般性的约束性规范。

  网络安全法第10条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此处“防范”应理解为主动防范,作为网站经营者虽然对每天海量信息无法事前甄别过滤,但遇举报应主动审查,应对违宪违法言论立即删除。合理时间拒不删除可依据情节认定是否违法。

  网络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包括罚款、关闭账号、网站等。这已明确规定了网上发布或过失传输(如遇举报仍不删除)违宪违法言论的法律责任。

  2、行政监管及行政执法约束处罚违宪违法言论及行为。网络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对网上发表违宪言论轻者,国家网信办作为网络管理及执法机构可采取行政监管及执法手段。如国家网信办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者实施约谈,督促整改、警告、责令网站关闭账号等监管及执法措施。如今年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令新浪、腾讯等网站依法依规关闭某大V微博账号。

  3、其他法律法规对网络违宪违法言论及行为的规制。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二款禁止的网上违宪违法言论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触犯刑法、国家安全法、国家反分裂法。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提醒的是网上发表港独、台独、疆独、藏独等分裂国家言论者好自为之,掂量掂量言论及行为后果,别触犯刑法、国家反分裂法和国家安全法等。吕景胜 紫网在线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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