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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事关6亿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大调整

2017-11-12 政策最前沿

2003年3月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近十年的时间里,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有序推进,土地流转的速度大为提高,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大量涌现,如何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与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成为一个无法绕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实施14年后,迎来了首次调整。农村土地由农民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关系到近6亿农民切身利益。修法意义何在?修改了哪些内容?新法对农民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1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圣运律师表示,流转期限大大延长意味着短期流转矛盾减少,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扩大。一些列的变化可能会产生土地中介的产业,预示着中国农民将进入土地创富黄金时代!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融资

【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担保融资,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可以!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担保权能,草案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保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3农民进城落户,土地承包权可以不交还发包方

【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圣运律师表示,在此前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便失去了承包地。而删除了上述规定后,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维护,农民可自主决定是否将土地承包全交还发包方!

4承包地抛荒3年土地将被回收

【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过去《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未明确具体的回收年限,抛荒弃耕两年以上发包方是否有权利收回的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此次的草案中针对这个问题做出来明确的回答:承包地抛荒2年土地不会被回收,但是要交一定的费用。

5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如果要进行承包地调整,必须是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基础上调整,而且要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政府批准才行。这一点具有地方性,大家可关注近期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6维护妇女应该享有的承包权益

【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但是,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此次草案中明确了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上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样一来,只要证上有了名字,农村妇女的权益就可以依法获得保障了。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对农民最直接的影响有哪些?

最直接的影响,首先是家里的土地更值钱了。最简单的例子,国家现在开放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贷款,但是如果土地剩余承包年限过短,显然价值就大打折扣,剩余年限提升,就等于信用额度翻了好几倍。

而对于有意要流转土地的农民,更等于直接收了至少好几万的“红包”(按人均1.5亩算,如果东北户均百亩的规模,更不得了)。之前只能流转出去10年,现在多加30年,就是多收30年的租金。

当然,更长的承包期,也意味着农民会更用心地对待自己的土地,土地整改、基础设施建设都会更加用心,增值空间也就更大了。

此次延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整体策略是维稳,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更长久来说农民也不必担心失去承包权。

承包地“三权分置”,好处是什么?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建立分包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经营权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离,实现“一权变两权”。目前,大量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业规模化经营要求土地流转,改变“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土地细碎化现象。而很多农民担心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就要不回来了,宁撂荒不流转。“有田无人种”、“有人无田种”并存,严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离,是对农村经营主体变化、农地流转等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适应性调整,有利于农村生产力解放。对于发包方、承包方、经营方来说,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避免出现争议时法院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

修法之后,土地确权的重要性?

根据国家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农民朋友必须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同时这也是再一次提醒大家土地确权的重要性,没有确权的土地今后是很难得到国家承认的,即便保留了承包地,纠纷隐患也很大。而且根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原则,再要重新分地也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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