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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你有权知道什么?政府信息公开难在哪儿?

2017-11-23 政策最前沿

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六个理由”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2007年,被称为“阳光法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但是圣运律师在代理多起行政案件当中,发现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公开程度低、信息不集中、信息查找获取难等问题依旧十分突出。现在圣运律师给大家列举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七大理由”。

理由一:主体不适格

在一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提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比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承包土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除了需要上述主体资格证明之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者需要具备“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条件,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要求“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是否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原告履行证明义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机关滥用上述规定拒绝信息公开的情形。

理由二:没有利害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众权利意识日益增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也出现了猛增。其中,要求国土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占比较大,在此情形下往往要求申请人和所申请的信息具有利害关系。例如,江苏王先生租赁门面店铺用于经营超市,在面临拆迁的过程中,王先生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相应的征地批复等材料。但是国土部门以申请人是承租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上述材料。幸运的是,经过圣运律师的维权,当地国土部门向王先生公开了相应的信息。

理由三:不予答复

实践当中,某些政府部门处理申请公开信息时,存在“不回复”,即不拒绝,也不答复,而是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当然,上述政府机关的行为,肯定是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因为大多数政府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当事人不敢或者不愿去起诉政府机关,所以他们不答复也就无所谓。亦或者是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本不存在,但行政机关却有着无法答复的“苦衷”。

理由四:涉嫌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国家秘密,政府不能公开。因此,申请人如果申请的信息确为国家秘密,政府是不应当也不能公开的。对于此理由,政府机关是比较少用的。毕竟,确定一项信息是不是国 38 27046 38 10450 0 0 6652 0 0:00:04 0:00:01 0:00:03 6651秘密,需要保密机关来确定。但是,实践当中还是存在着没有经过保密机关的认定,便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情形。

理由五:申请不明确

语言本身,存在着被理解的需要。而理解,由于立场不同,很容易产生歧义。对于申请人而言,可能已经非常明确、清晰地界定了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而有些行政机关却还是会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者拒绝提供。一个明显的例证是,申请人以承包的土地申请涉及土地的征地批复,但是行政机关却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征地批复的文件号,此种情况确属强人所难。

理由六:涉及第三方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如果政府机关认为所申请的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则应征求企业或者个人的意见,如果企业或者个人不同意公开,则政府机关就不予公开。实践中,这个理由是政府机关最常用的武器。只要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这种最基本、最公开的信息,政府机关也会“认为”其涉及第三方的权益,因而征求第三方意见,而第三方往往是不同意公开的,因此,其结果大多数是向申请人拒绝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难点在哪儿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有力措施,“选择性公开”是一些部门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障碍,“力度不够”则是其最大的“短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八年多来,对于构建透明、阳光政府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和作用,各级政府也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增强共识、拓展主动公开领域。但我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个别地市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质量、时效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直接影响了基层社会治理效果。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有力措施,“选择性公开”是一些部门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障碍,“力度不够”则是其最大的“短板”。

调研发现,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主动造成公众对政府工作普遍不满。有些部门“公开的信息公众不需要,公众需要的信息不公开”时有发生,如何更贴近公众需求,提升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快捷与便利,减少重复申请和咨询,这是县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应下大力气解决的现实难题。公众对县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普遍评价是:公开的信息更新慢,随意性强,缺乏一种政府信息发布的有效机制,公众难以及时、准确获取有效信息。

当然,不可否认,当前申请信息公开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申请门槛过于低下,难免出现无理、反复提出申请的现象,进而导致依申请公开引发了大量的行政复议和滥诉案件发生,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良性发展。即便如此,政府依然要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前提下,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作体制和机制,而不可因噎废食。

“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要促进信息公开的常态化,政府唯有拓宽公开渠道,方能提高政府信息的“到达率”与“知晓率”。实践表明,信息公开手段与载体越多,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就越好。我们调研发现,县级政府基本都能完成“规定动作”,如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公开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政策文件等,但绝大多数也仅仅是完成硬性要求的“底线”。在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当下,“互联网+政务”已成“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必然趋势,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换代更应与移动互联网深度融合,搭建政务App、政务微博、微信,方能更为精准地发布政府信息,有效地促进政民互动。遗憾的是,有相当部分县级政府对于搭建新媒体政务发布平台内生动力明显不足,有的县级政府即便有所谓的政务媒体“矩阵”,也运用不好,利用率极低,形同虚设。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现代政府应有的法治理念。不可回避,政府信息公开是关乎多方利益的行为,无论如何平衡利益,政府信息公开的首要原则应是公共利益优先和公众利益优先原则。有必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尽快打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壁垒,让政府数据资源为社会所用。同时,设立独立于政府公开主体的专门化信息公开管理、监督机构,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完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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