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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想强拆?有规定了!国土资源部说不按规定执法追究过错责任!

2018-01-11 圣运律师 政策最前沿

【摘要】
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发第79号部令,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 36 35440 36 12977 0 0 733 0 0:00:48 0:00:17 0:00:31 2382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规定》将标志着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将更加透明公开、补偿必须依法足额到位,过程做到公平公正。


1、首次对执法监督概念进行界定

《规定》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2、明确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3、挂牌督办及公开通报违法案件标准

 挂牌督办及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已经坚持多年。但是,对于哪些案件需要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规定》予以了明确。

《规定》提出,对于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等四类案件,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4、办错案将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对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等情形,并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规定》要求应当依法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给予处分。

在拆迁过程中,免不了会有政府部门的执法活动,行政机关更为规范的执法也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保护,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保证征地拆迁过程的合法性。接下来,圣运律师继续为大家强调一些关于2018年拆迁应当注意的法律常识,帮助大家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过去拆迁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今后,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补偿方式多样选择,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提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在保障被拆迁户得到与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保障被拆迁户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三、禁止采用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非法手段逼迁是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对此也明确提出禁止——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拆的后果

拆迁行为,并非无法可依。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明确规定,一种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另一种是违章建筑的强拆。无论哪种情形,都要在拆迁行为发生之前,依法制定征收告知书、拆迁告知书、赔偿告知书,也就是所谓的“事先知会”。如果当事人不愿或者阻碍拆迁,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商量着办”。

然而,白纸黑字是一回事,现实生活却是另一种状态。尽管暴力强拆违背法律规定,早已千夫所指,但是一想到它能为工程建设赢得时间,能让政府官员获得“暴利”,一些地方便会不顾一切地将其视为推进城市建设的灵丹妙药。停水、断电……一旦拆迁行为遇到阻力,接踵而至的便是“暴力”,郑州医院遭强拆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评论,“以往拆的多是民宅,欺负百姓,现在竟然连公立医院也遭殃,太疯狂。”

更荒唐的是,比起在拆迁行为上的“坚决”与“果敢”,在强拆责任的认领上,政府部门、投资商却又表现出惊人的“推诿”和“沉默”。拿郑州医院遭到强拆事件来说,媒体关注了,面对“拆迁者是谁”的公共质问,当地工程项目部推给了街道办,街道办推给了区政府,区政府只说拆迁合法,但对于具体哪些部门负责,却表示无可奉告。就此,“究竟是谁强拆了医院”居然成为一个“悬案”。当然,没有被承认的责任,不代表没有责任。据媒体报道,在强拆发生的当天,在拆迁者是谁、强拆是否合法等诸多程序问题都未厘清的情况下,当地区政府已经主动表示“要给予赔偿”。这难道就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该有的举措吗?

罗马并非一天建成的,但是摧毁它也许只要几个小时。公信力并非一时就能凝聚的,但是伤害它也许就是一两铲子的事情。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代,法律不能缺位,法治政府建设不能腿软,这样才能协调推进城市发展的“四个全面”。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守规矩、讲法治的氛围越来越浓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已成为政府治理的主旋律。对违法拆迁的组织者、参与者进行调查。真相一定要弄明白,人们期待着暴力强拆尽快销声匿迹。

行政强拆有什么后果?

拆迁有合法和不合法两种形式。在实践中,不合法的拆迁也是很常见的。那么,有关行政强拆的后果有哪些?行政强拆有哪些赔偿范围?行政强拆有哪些相关的法律依据?365小编为您整理有关行政强拆相关的内容。

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52 35440 52 18633 0 0 1051 0 0:00:33 0:00:17 0:00:16 4175,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补偿的范围: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综上,行政强拆的法律后果有不同形式,最严重的就是会导致刑事责任。那么,在实践中,拆迁我们应该遵守相关的程序,获得相关的批准。这样既能保证顺利拆迁,也不会导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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