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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 | 打黑为什么难:保护罪犯的“法律党”是黑社会帮凶

2018-02-11 政策最前沿

环顾世界,“法律党”势力越大的地方黑社会越发达:美国、香港都号称“法制健全”“讲究人权”,但美国香港的帮会黑社会都极其发达,也算一大奇观。法律党号称最讲人权,“人渣也有人权”。那些保护罪犯的“法律党”,与其说是法律奸商,不如说是黑社会帮凶。难怪美国小说《教父》里的黑手党头目考利昂说:“一个带着公事包的律师能够比一百个带着枪的强盗诈取更多的财物。”

一、刑法大还是“法律党”大

“共产党员”、“法律专家”贺某人说:“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

“模范党员律师”陈某人说:“【律师为什么不得检举自己的当事人】这是经常有人问的问题,一个好像无法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很简单:律师不能检举自己的当事人。因为律师法规定,他要保护被告,不准检举。发现犯罪,是侦查机关的责任,不是律师的责任。”

这番高论让我很好奇:以前只知道自古以来老祖宗的传统是“知恶不举,与恶同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想不到如今让“法律党”三寸不烂之舌一搅和,白就成了黑了,不再是“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而是“人渣也有人权”、“对为非作歹的罪犯讲人权才能保护人民”;律师即使明知客户是犯法的罪犯也不许揭发,而且这居然还是“法律规定”——天下会有规定律师即使明知客户有罪也不准检举的法律哪条法律怎么规定的既然“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那我就认真一下,翻一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翻了半天也没见到有保护被告不准检举犯罪的规定,倒是发现第38条规定律师不得隐瞒委托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不仅如此,再一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发现了更多的规定:

【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42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这些显然与贺某人的“绝对不能揭发”、陈某人的“保护被告,不准检举”等完全针锋相对。这就让我纳闷了:

第一,不知陈某人的“律师法规定,他要保护被告,不准检举”是哪家的律师法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有此规定,具体是哪一条如果无此规定,那是不是属于公然诈骗

第二,到底谁说了算刑事诉讼法,还是“法律党”是不是象陈某人贺某人这样,只要当了“法律精英”,就可以直接推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刑事诉讼法管得了管不了“法律党”如果管得了,那陈某人贺某人等公然宣称“律师不能揭发罪犯”的“法律精英”是不是公然教唆抗法是不是知法犯法该不该“知恶不举,与恶同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如果管不了,那“法律党”整天大喊大叫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自欺欺人

二、宪法大还是“法律党”大

三、“惩恶扬善”还是“惩善扬恶”

在网上看到几个“逆向思维的小笑话”,其中之一曰:

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律师甲告诉他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区别,教他这样讲:当时入室是想强奸而非抢劫,最后以强奸未遂,初审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

律师乙告诉他这样讲:当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就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丙告诉他这样讲: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没想到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二审被无罪释放。

结论:知识改变命运。

如此“笑话”不是“法律党”编不出来。不过与其说是“笑话”,不如说是“法律党”卖弄成就的洋洋自得:看我多本事,扒拉法律条文钻空子跟玩似的——陈某人说:“律师的责任和道义,不是检举罪犯和指控罪犯,而是合法地用国家法律保护他”(陈某人点评:九评法官检察官眼中的中国刑辩律师)、“律师的责任,就是为嫌疑人从轻减轻辩护”……看了这个“笑话”,才能理解所谓“从轻减轻辩护”、“合法地用国家法律保护”究竟是怎么回事:同一个人,同一件事,同一个案子,仅凭律师三寸不烂之舌换一番描述,刑期就十年变三年,三年变免刑,免刑变无罪释放——大罪变小罪,小罪变无罪,不折不扣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

如果罪证确凿、“法律党”没空子可钻、无法“合法地用国家法律保护”、“从轻减轻辩护”怎么办容易。“花钱买刑”:“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司法变交易还振振有词:“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如此处置的后果是让人不敢犯罪,还是不怕犯罪是“千万别犯罪,犯罪必受严惩”,还是“犯罪不要紧,只要找个好律师”是“杀人偿命”还是“有钱就可以杀人不偿命”——赔偿了家属90万,强奸两姐妹导致一死一伤的强奸杀人犯就可以从死刑改判死缓,换句话说,如果没钱就必死无疑,有钱就可以活命,这难道不是用“行为艺术”宣布“有钱就可以杀人不偿命”——凶犯的财产本来就该没收用以赔偿受害者,根本就没资格变成讨价还价交易刑期的砝码。而如今让“法律党”一忽悠,好像罪犯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本来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或由社会来承担,罪犯掏钱赔偿反而是在减轻社会负担、反而是为社会做好事,反而成了减刑的理由——真服了“法律党”,法律有空子要钻,没空子也能编出个“花钱买刑”的把戏照样钻。

然而“法律党”的“人权”、“人性”、关怀备至等等只用在涉及为非作歹犯罪的客户,碰上做好事却遭诬陷被碰瓷的见义勇为的好人就完全是另外一副嘴脸了:扶起跌倒老人反而成了被告、劝阻电梯内吸烟的心脏病人反而成了被告、见义勇为阻止犯罪反而成了被告……此时“法律党”的逻辑就大不一样:行善者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就“合理假定”,就罪责难逃——“如果不是他碰倒,他完全可以不送老太太去医院”、“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证据不足,怨不得别人、怨不得法院”、“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虽然输了官司,但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不难接受”、“法律的精髓不是鼓励善而是禁止恶”、“法律不关心某人是否为善,因为法律没办法奖赏为善者,更不能惩罚不为善者”、“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犯罪的就“无罪假定”、“孤证不立”、“疑罪从无”、“人渣也有人权”、“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对见义勇为行善遭诬陷被碰瓷的就“合理假定”、“从常理分析”、“疑罪从有”、“沾边赖”、“证据不足,怨不得法院”、“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为什么

简单得很: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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