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上访不犯法10条金规!13种侵害上访人合法利益的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

2018-03-07 政策最前沿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列出了上访过程中的32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轻者治安处罚,重者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就不能上访了呢?当然不是,上访不但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群众监督的有力措施,但是必须依法依规合理上访,那么到底上访有哪些禁忌,如何上访才不会触犯法律呢,今天给大家总结了10条金规:

一、不越级上访

其中进京访是最不明智的选择,越级上访按照《信访条例》是不会被受理的,而进京访9成以上都是越级访,所以说越级访无济于事,如果上访过程中还不能听从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离开,扰乱有关单位的办公秩序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就会触犯法律,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

二、不到敏感地区上访

敏感地区可能用词并不准确,但是有些地方真不是上访该去的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办公场所、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的场馆及活动区域内外,都不是合适的上访场所。上访都有专门的接待场所,比如各级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的信访部门、信访大厅等,如果你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就有理由认为你要“搞事”,如果再有些不当过激行为,就容易触犯法律。

三、不重复上访(缠访)

要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的,不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对于已经依法终结的事项,将不会再受理,即使死缠烂打也没有用,对不听劝阻的反而可能会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处罚。

四、涉法涉诉不信访

我国当前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所以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解决,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的,只能通过上诉、申诉等诉讼渠道解决,已依法终结的将不再受理,其他信访渠道更不会受理,切忌死缠烂打。

五、上访不滋事(闹访)

不能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不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

不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

不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不得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

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六、上访不过激(闹访)

不得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不得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

不得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 火、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七、上访不敲诈(诈访)

不得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谋取不法利益。这些人向来都是重点打击对象。

八、上访不侵犯他人权益

不得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特别是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

不得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不得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不得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不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九、不煽动非法上访

不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不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不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上访中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不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十、上访现场听从工作人员劝阻

一般情况下,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只有对于经警告、训诫、制止后,仍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才会进行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违规上访的时候,一定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或者警察的劝导。

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更不能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正常上访没有人管怎么办?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怎么办?近日,司法部网站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规定13种侵害上访人合法利益的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9、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10、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11、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12、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13、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不得限制合法信访活动,不得以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