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揭秘纪委“双规”杀威棒!被“双规”的90%以上都招了!

2018-03-29 政策最前沿



双规 ”——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双规通常用于查处共产党员中的腐败分子(但也有“双规”被违规使用在非党员的农民身上的报道),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通常规定的地点是宾馆等地。被双规人士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

我国可以长时间拘留审查疑犯。但是后来扣留不能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一些政府官员来说,如果24小时一到就放人,他们可以销毁证据,串联同谋。这个漏洞是通过双规来弥补的。对于共产党官员,规定地方,规定时间交待问题。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

“双规”措施,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线索材料初核之时,就可采用。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但也因“双规”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中纪委常委屈万祥称,案件从纪检监察部门开始调查起,就是一个没有确定的状态,这是为了让纪检办案避免干扰,不能公开的原因。

“双规”的背后,是一整套办案指挥体系为之运转。生活保障组负责案件调查所需的车辆和食宿、“双规”场所选择和专项经费的管理。

对于“双规”地点的选择,需僻静,外界人员来往少,吃住条件比较方便。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军事基地等不一而足。

选址一经确定后,安全考虑最为优先。“双规”安全组首先要求用房要以一层楼房为主,禁止在一楼以上接触案件当事人;在陪护室、办公室、谈话室、过道以及卫生间等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加装防护栏;电源线路一律实行暗装,不能裸露在外;卫生间的门无反锁条件,检查卫生间各悬挂点是否已被消除等。每“双规”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24小时全程陪护,夜间陪护不能睡觉。如此,一个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同时“双规”多人,仅陪护人员往往就会多达上百人。

双开:双开是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双开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其威力包括:

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双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

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在双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

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双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其实,查办党纪政纪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促使被调查对象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护措施(心理和身体的保护),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

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 46 37502 46 17277 0 0 7078 0 0:00:05 0:00:02 0:00:03 7077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双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组负责执行,一般从办案的纪委机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来“陪护”被“规”人员。名义上是照顾被规人员的饮食起居,实际上是看守被规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双规”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城市郊区,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备上述条件的居民家中。根据中纪委的规定,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是严禁使用的。“两规”的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双规地点”的条件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而有所不同,市县级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标准。费用的负担按照“个人问题个人负责,单位问题单位负责,没有问题纪委负责”的原则处理。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在闲暇时也能看电视,伙食水平与陪护人员一样,除失去自由不能与外界联系外,被“规”人员的待遇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可同日而语。另外,被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时间理应保密。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

双规与刑事强制措施

对党员采取的“双规”措施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无“双规”一说。“双规”只是各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与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是有区别的。

揭秘纪委“双规”杀威棒,能扛过一周不招就算硬汉

随着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席卷全国,纪委已经成了百姓心中最为神秘的机构。近日,一位自称在纪委工作的网友向众人揭秘了一些鲜为人知的信息,如的"双规"地点情况、被"双规"人的心理变化过程,"双规"的来历,以及"双规"与"双指"的区别等猛料。


能扛过一个礼拜不招的,绝对算是硬汉


双规的地点,有的可能是包下的整个宾馆。有的像我们这里是有自己专门的双规地点的,独门独院,铁网高墙,规模和设施算是小一号的看守所。


房间全软包,任何坚硬或尖锐的地方像墙壁啊、桌椅啊、电灯开关啊、门窗啊全部是包住的。除了地板不包,基本上是要求所有东西用泡沫海绵都包住的,原因你懂的。个人物品手机、钱包、钥匙、皮带、眼镜、鞋带全部都要收上来。


房间内24小时摄像头监控,全程录音录像。停电也是有备用电源的。楼道和整个院子都有摄像头。


从房间到出整个院子,需要经过四重门,平时就是只能在房间里呆着。


亲属想探视,呵呵,连院门都不可能让他们进的。


一般是由两名陪护人员在房间内监视,两名人员在监控室监视。陪护人员也是有严格要求的,除了讯问的时候可以说话,其他时候是不能和办案对象交流的。监视的时候不允许玩手机,看杂志什么的,只能监视。

办案对象要上厕所,必须有一名陪护人员先进厕所,然后办案对象再进去,另一人把住厕所门。如果办案对象有身体问题,我们还会从医院抽调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来待命。


吃饭都是我们吃什么,办案对象也吃什么。用泡沫饭盒端到他房间,只能给他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小勺,不能给筷子。任何可能用于自杀的东西都不会让他接触到。至于睡觉,只要不是在讯问,办案对象想什么时候睡就什么时候睡。

关于刑讯逼供,根本不可能。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双规结束的时候是要把所有录像录音一起上交上级的。其次,根本也用不着刑讯逼供,在那样一个环境下,反正我还没见过能抗住什么都不招的。


在里面的感受,可以说是相当的压抑。因为就像关禁闭一样,什么都不能干,只能呆着,没人跟你说话,也不会有报纸杂志给你看,活动范围就那么一个小屋。想出去放风,呵呵,你还是洗洗睡吧。精神压力用巨大来形容已经不够了。


一般我们要是双规一个人,肯定是手上握有一定数量的确凿证据才会采取的。所以被双规的办案对象基本上十有八九是有事儿的,刚进来时可能还稍显淡定,不过用不了一天,普遍心理都会出现急躁、猜疑、激动等情绪,会猜测我们已经掌握了多少情况,猜测其他涉案人会不会供出自己,思考自己的将来会不会是在监狱里度过,思考自己的家庭会不会因此而家道中落等等。就在这样的巨大心理压力下熬,熬到你什么都不管,只想能尽快出去。


我接触过的,普遍也就坚持个三五天,就崩溃了,问什么答什么,非常配合。能扛过一个礼拜的,绝对可以说是硬汉了。


"双规"怎么来的?


双规不是司法程序,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党内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双规只能针对中共党员。


"双规"出自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请注意加粗的"要求"二字。为什么是要求呢?因为纪委的双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就像考试禁止作弊那样,作弊取消成绩,但你可以作弊,只是后果自负。因此双规的强制并不是真的强制,办案对象是有权拒绝的。而拒绝的后果想必你也猜到了,当然是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综上,双规的本质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一种党内措施。


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双规这种措施呢?因为你要不允许双规,还真就没有有效的调查办法了。


打击一个腐败的党政官员完全不同于打击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他所能调动的资源、人脉、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你不把他隔绝开来,不要说深入调查,就是想找到相关涉案人员都困难。


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此前有传言中纪委高层正在学习廉政公署的办案模式。廉政公署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可无需手令就能逮捕对象的,法律就很明确的赋予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而且行使这项权力要自由的多,极大地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及时性,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串供、外逃等。


"两规"与"两指"有何区别?


很多人有疑问,你不是说双规只适用于党员么,为什么我听说很多非党员也被双规了?


双规,内部叫法是叫"两规"。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被废止。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


请注意,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被《行政监察法》中"两指"所代替。


纪委实施的"两规"则出自于1994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目前,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因而普通人很难区分"两规"和"两指"措施。虽然两者在形式上相似,但"两规"和"两指"是有本质区别的。


"两规"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由纪委执行,本质上是一种党内调查措施,适用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


而"两指"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由监察机关执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调查措施,适用于行政监察对象。


"两规"和"两指"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而是非常慎重的。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4号),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2)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15号),"两规"措施适用条件新增一项:


(3)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同时并明确规定,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综上,"两规"只适用于中共党员,"两指"适用于非党员。两者形式上相似,但有着本质的区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