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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咋保护自己的权益?别急,教你见招拆招!

2018-04-01 政策最前沿

目录:

遇到违法征地怎么办,掌握征地是否合法的8个小技巧

提高拆迁补偿不求人,看《物权法》如何保障您的权利!

征地拆迁必备常识:拆迁方会在哪些方面耍猫腻

举报不成能起诉吗?被拆迁人常走这条弯路!

拆迁案件证据应该如何收集

哪些情况下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

拆迁条例没规定?土地使用权你说不补就不补?!

当拆迁遇上空白补偿协议,拆迁户该如何维权?

征收土地时该如何说“不”

遇到违法征地怎么办,掌握征地是否合法的8个小技巧

我们知道,征地行为包括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两种方式。土地征用和征收的区别在于: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因为国家的征用行为而消灭,只是使用权收到了暂时性的影响和限制因此被征用人可以获得相对较低的补偿;征用结束后的土地也会被归还到我们手中。

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有权征收和征用并给与补偿。但对于征收、征用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需要取得村民集体的同意,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征收、征用土地的问题上,国家享有主动权和决定权,无需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或者个人的同意。从土地征收来看,被征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的征收行为,国家征收权是国家权利的体现。如何判断征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我们可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考量:

1、 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需要遵行国家的法定工作程序,具体为: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三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应当按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

2、 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是否有批准权

土地征收除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之外,其他各级机关均无权进行批准。

3、 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是否有权限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由国务院批准的为(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2)基本农田(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为:除了国务院批准征收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征地审批,否则将导致违法的征地和审批。

4、 征收农用地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在征收农用地时,如果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而直接办理征地审批的,是违法的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5、 土地征收是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准文件是无效的。

6、 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予以公告

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状告其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来获得救济。

7、 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是否合法

公告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的,即违法。

8、 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土地征收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2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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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你是不是经常有这样的困惑:明明知道征收方给出的征地补偿标准低,却不知道合法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究竟是什么。也明白征收方没有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就拆房占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就是说不清楚他们具体违反哪一条法律规定,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物权法对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的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中。对物权法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之后,我们可以概括解析一些基本结论,以供大家维权参考。

一、征地拆迁须为公共利益,程序合法是基本前提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启动征地拆迁的基本前提,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这是对征地拆迁工 37 41700 37 15595 0 0 1642 0 0:00:25 0:00:09 0:00:16 3650的基本要求。您可能会问,公共利益究竟是指哪些具体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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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公共利益指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实中,很多地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干着违法拆迁的勾当,被征收人往往很难分辨。爱土拆迁律师团告诉你,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你可以直接请征收方出示征地审批文件。如果不能出示,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程序上也不合法,你是可以拒绝的。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不但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而且还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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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当怎么安排?一般来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来自三个方面:(一)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二)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和会保障费用;(三)不足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

一些当事人反映,土地征收后,不但安置补助费领不到,还要被征地农民自掏腰包来缴纳社保费用,这是不合法的。另外,被征地农民是否参加社保,由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比如一些农民在城市打工,本身就有缴纳社保,这就不需要再参保一次。这个时候,安置补助费应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征收方不能搞一刀切。

三、征收房屋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采用了“依法予以拆迁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样比较笼统的说法。这是法律规定的全面性需要决定的,但是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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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程中,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直接理解成保障被征收人的最低居住条件。不管你有多大面积的房屋,一律按照一个人固定的平米数来置换,多出的面积给予非常低的补偿,这是不合法的。征地拆迁必备常识:拆迁方会在哪些方面耍猫腻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的一套操作流程,征地拆迁领域也是如此,也需要遵守相关流程。实践中我们发现好多拆迁方违规操作,今天为大家梳理一下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和相关重点难点。

征收拆迁的主体是谁?

1. 批准机关:

(1)集体土地:批准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国有土地: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2. 实施机关:

(1) 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5条。

哪些情况下可以征收拆迁

1.《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土地的补偿依据

1.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最高院在2011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土地补偿内容有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各县市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不低于重置价的标准进行。

注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它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等到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 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公平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主要部分,该项补偿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了解了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征地拆迁的常识有所掌握。不要把梦想寄托在别人身上,也不要太过在乎身边的闲言碎语,因为未来是你自己的,不是你能不能,而是你要不要。靠山山倒,靠人人跑,靠自己才是最好。

举报不成能起诉吗?被拆迁人常走这条弯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条例》第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故此,有许多被拆迁人会依据以上规定,尝试通过举报的方式,希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能够为自己做主,依法对作出违法侵权征收行为的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查处。

在征收拆迁维权过程中,信访和举报都是有效可行的辅助手段,能够帮助被拆迁人敦促相关部门回到依法征收的轨道上来,如果适用得当,也能够加快促成双方进行平等谈判协商,尽快就补偿搬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双方节省时间和各种成本。

但众所周知的,并不是只要被拆迁人举报,就一定能得到期待中的答复,接收举报的行政机关也不一定会真的对被举报人作出应有的处理。在得不到答复或眼看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很多被拆迁人的第一反应是:起诉举报受理机关不作为。

那么举报不成就起诉上级机关行政不作为,这样真的可行吗?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最高院的两则裁判案例和大家一起看看答案。

第一则案例是当事人潘某诉济南市政府行政不作为。

潘某是济南市某区居民,潘某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双方一直未能就征收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完成补偿搬迁工作,区政府采取暴力威胁、噪音干扰等方式对潘某一家进行逼迁。潘某不堪其扰,向济南市政府实名举报,请求济南市政府对该区政府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但并未得到济南市政府的任何答复。

得不到任何回复的潘某一纸诉状将济南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其行政不作为,但一二审法院均做出了驳回当事人潘某诉请的裁定结果。潘某不服一二审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依旧被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则案例是潘某诉浙江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潘某曾就《一书一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分别向浙江省政府进行举报,要求其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查处,并曾就该《建设用地批准书》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且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

在此前提下,浙江省政府未对潘某的二次举报予以处理。潘某认为浙江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以此为由将浙江省政府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分别对潘某做出了不予立案和驳回上诉的裁定。

潘某不服一二审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和浙江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处理的涉诉《函告》,并责令其对被举报事项作出查处,潘某的再审申请最终被裁定驳回。

以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起诉举报受理机关时提出的依据都是本文开头给出的两条规定,尽管二人遭遇的侵权行为不尽相同,但整个维权轨迹和诉讼过程中的遭遇却是大同小异。

对以上两个不同的案件,各级法院及最高院给出的裁判意见几乎相同: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举报,有关人民政府也有权对相关违法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但是,上级人民政府该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补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夏季人民政府决定、明朗的,一般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案审法院认为,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内部层级管理活动和监督行为不属于司法权对型证券监督审查的范围,因此被拆迁人对各级政府之间内部监督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单来说,不该告,没得告。

那么被拆迁人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是不是没有任何救济方法了呢?也并不是这样。最高院在裁判意见中表示,考虑到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时效性问题,被拆迁人有更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即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也就是说,谁作出违法侵权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就告谁。

举报没有得到期望中的答复,就告受理机关不作为,这是大家都认为合理的逻辑。但在实际的拆迁维权过程中,针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各级机关的应对之策远没有这么简单粗暴。

什么时候该针对谁启动怎样的法律程序,这是很多经验较少、资历尚浅的律师都说不清楚的,更罔论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都几乎为零的普通被拆迁人了。

有时候并不是法律途径无用,也不是民告官一定告不赢,而是被拆迁人因为缺乏对案件处理方式的了解,没有找到真正的机关诀窍,空耗了一身力气,却没有得到胜利的结果。

拆迁案件证据应该如何收集

在征收维权过程中,你所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 主体资格证据。主体资格信息是委托人能够参与法律程序获得保护的基础。包括委托人据以获取征收补偿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其中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要保管好租赁合同,工商登记信息,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另外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也很需要。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这些证据如果有,一定要保存好;如果缺少部分证据也不要担心,律师会告诉你该如何准备其他东西。

2. 程序证据。程序证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所做出来的活动而形成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为征收土地、房屋的公告,搬迁奖励通知,拆迁许可证,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等,部分地区还会有其他不同的通知,这些都要保存好,如果没有,可以找邻居复印一份。如果有听证协调等程序,要注意有没有记录自己的意见。

3. 实体性证据。要对拆迁前和拆迁时的房屋进行拍照留有证据,照片上最好有时间能够反映拍照日期。如果是房屋遭强拆的照片,最好让拆除房屋的机器,房子,拆房人在一张照片中体现出来。另外,一定要报警,即便是警察已经在拆除现场也要报警,出警不出警是公安机关的事,报不报警是你自己的事情。对于电话等可以进行录音,不要忘了保存证据。还有能够证明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证据,签收的初步评估报告等等都要保存下来。

特别提示:

①拆迁方提出的不合理协议最好不要签字!不要领取补偿,否则剩余的救济空间会变得很小。

②证据最好是原件,如果有录音或者拍的照片,千万不要删除原件,即便是复制到其他电脑或者硬盘中,原来手机的拍照或者录音也不要删掉!切记!

③评估测量如果与实际不一致,一定要提出质疑。评估测量是判断房屋价值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申请复核评估。

④如果已经与拆迁方达成协议,一定要注意向其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拆迁方会先让被征收人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最后被征收人看着自己已经签字的文件也无可奈何。所以对于空白协议千万不要签字!

在证据上有问题时千万不要马虎,及时联系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看看是否还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弥补,才能在已经提起的程序中占据有利位置。否则,一旦自行提起程序实施救济而又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那么诉讼、复议的胜败结果便几乎可想而知。

哪些情况下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

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协议并非一定有效,拆迁律师告诉大家,在以下七种情况下可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2)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

(6)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7)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条例没规定?土地使用权你说不补就不补?!

拆迁补偿是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内容,很多人想要了解拆迁补偿的构成内容时,最先想到的便是翻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此的规定是这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看了此条文,许多人肯定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土地使用权哪去了?难道房屋征收不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吗?

下面就为大家来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土地使用权是否补偿这个问题,我们不仅仅要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怎么规定的,还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的规定。因为《物权法》属于法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物权法》对此的规定是有优先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依据上述内容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个问题,规定是非常明确的,答案就是应当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当其被提前收回时,会使当事人预期利益受到损害。被征收人在获取所居住的房屋时,其所付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占房屋价格构成的很大一部分。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现实中的情况来看,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构成,都应当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虽未明文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但是其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要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而所谓市场价格,当然是要考虑土地的价值的。

另外,住建部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此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便是我们文章开头提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此,在实际房屋征收过程中,在房屋价值评估阶段就已经将土地使用权价值整合进房屋整体价值中来计算了。

综上所述,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补偿这个问题规定是一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未明确指出,但其已经将土地使用权价值算入了房屋价值中。我们在面对房屋征收时,可以有理有据的主张我们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因为法律早已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拆迁遇上空白补偿协议,拆迁户该如何维权?

当公民的房屋面临拆迁的时候,公民就有相应的权利获取拆迁补偿。

正常程序下,为了保障公民的补偿权利,政府和公民之间应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是双方相应权利义务规范化、法律化的体现。

然而,有些公民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对政府的高度信任。

在面临拆迁的时候,以为政府征收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说出来的话就代表着政府,绝对不会有假,轻易便答应了工作人员提出来的条件,同意其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拆迁。当拆迁工程队准备来拆迁的时候,还未拿到补偿的公民才开始着急,不知所措。

张某系浙江省C县居民。

C县政府打算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张某的房屋在被征收拆迁的范围之内。

C县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为了尽快完成任务,简便办事程序,在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之后,拿出一份空白协议交给张某,让他签字。并告诉他,协议只是走个程序,证明我们今天的事情谈妥了,你签个字就行,不重要。

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张某当场便签了字。

过来一段时间后,C县住建局安排的拆迁队准备来拆掉张某的房屋。

张某坚决不让对方拆迁,因为住建局说好要给他的补偿都还没有给,自己的房屋怎么可以被拆迁。

2014年11月10日,C县住建局向C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搬离腾房。

开庭前,张某委托张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张律师接受之后,立即赶赴C县人民法院,调查阅卷。

在阅览了C县住建局关于此次征收的决定、以及梳理了相应的程序之后,张律师提交了一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协议、住建局该有的合法征收程序等等。

张律师提交的这组证据明确表明了C县住建局提交给法院的合同是虚假合同,其中的补偿内容等等与先前和张某签订的口头协议并不一致。

最终,C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建议,驳回C县住建局的起诉。

当然,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毕竟,政府的项目还要继续下去,双方如果继续扯皮,那这件事情就只能继续拖着。

因此,张律师通过自己调查的信息,启动了8个法律程序,最终促使C县住建局与张某达成补充协议。C县住建局给张某增加补偿30多万元。

政府征收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征收拆迁任务,或者是为了拿到征收拆迁工作奖励,在与被征收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协商过程,在口头上过分夸大了政府征收拆迁工作的伸缩性,往往哄骗被征收拆迁人,对于被征收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的要求全部都答应下,然而,这些口头协商的内容并不落实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或者是让被征收拆迁人签订空白的协议,这样的情况下,被征收拆迁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是被征收拆迁人在进行协商解决征收拆迁问题时,最应当注意的事情,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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