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拆迁!不论你现在是否遇到,不论你家在城市还是农村,这篇文章你必须要读!对你家和你的亲朋好友会有很大帮助!

2018-04-12 政策最前沿

目录

1、确定了!2018征地拆迁,对村委会可以提行政诉讼了!

2、征地拆迁当事人的误区

3、房屋征收补偿款太少了?教你几招谈判、协商技巧!

4、被拆迁人请注意啦,快看看你是否有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原件!

确定了!2018征地拆迁,对村委会可以提行政诉讼了!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参与强拆房屋、违法占地的不在少数。很多时候,基于各方面的原因,农户无法正常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对村民委员会起诉进行救济,因村委会并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即使起诉至人民法院,也会被以被告不适格而遭遇不予立案。不过,在2018年春节过后,这一情况或许将发生重大改变了……

一、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对村民委员会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即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可申请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本村集体土地涉及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可通过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获知。而在很多现实案件中,很多村民并未意识到此项知情权,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往往不知情。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分配方案本身也是本村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时间上一般至少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如果村集体的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系村内重大事项,理应随时公布。

对于村委会应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而未公开的,被征地农民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向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如查证后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三、村委会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新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这对于以后司法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也明确了对于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手段。这可以说,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开启了新纪元。以后对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将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当然,若村民委员会只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的,要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四、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新《监察法》的约束

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现在也要受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的约束。《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据此,若被征地农民认为本村村委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有关征地拆迁的履职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委员会进行报案或者举报。这无疑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值得在实务中深入探究的全新维权途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征地拆迁维权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织,其权力虽然很有限,却能给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带来重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若村委会始终能站在村民这一边,始终以维护村民权益为己任,那么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纷争将有望大幅减少。针对村委会的必要监督,是广大被征地农民务必要引起重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征地拆迁当事人的误区

误区一:补偿多少钱是国家统一规定的

很多当事人会问:那个什么什么树木啊、房子啊、水地啊,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有的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分别见于《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基于这种原则性规定,仅仅规定补偿的项目、方法以及程序等内容,至于具体到补偿数额“多少钱”,是需要根据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计算。所以,被征地拆迁人如果一头扎进了“国家规定补偿多少钱”的误区里,那么就是南辕北辙了。

误区二:房子绝不会被强拆的

犯这种误区的人也占相当大比例。误区的根源在于两点:一是将媒体报道的“禁止行政强拆”理解错误,不知道除了行政强拆之外,尚有司法强拆。二是误解了“先补偿后搬迁”,认为只要自己没拿到足额的满意的补偿,房子就不能被强拆。其实,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领域,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强拆的事件依然在上演,当然有合法强拆,也有违法强拆。作为当事人,应当理性、区别对待。

误区三:坐等

有个东北的当事人打电话咨询案件,说法院给他下了强制执行文书,问该怎么办。具体询问他有没有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起诉。他说没有,没必要起诉,理由是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都是违法的,所以不用起诉。这种逻辑真难以让人置信。之前有很多诉权,但现在都丧失、抛弃掉了,你坐等着,人家早晚会来强制执行。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很多当事人都是在事情进入到晚期,才想起来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此时可能会错过很多维权机会,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当案件处于后期阶段,从案件本身而言,律师是可以接收的,但是真正可以做的相当有限;从案件办案质量而言,律师很有可能拒接。

误区四:以为知道了菜谱就会做菜了

很多征地拆迁当事人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学一些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知识,当然地就以为自己相当半个律师,可以独当一面。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律师比较不愿意看到的。比如说,首先,很多当事人在了解了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后,就尝试着自己去申请信息公开,这种自我探索、解决的举动,会适得其反给以后的办案进程增添难题。因为,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对于信息表述不准确,因而得到的行政回复也不准确;进而把这些“可能不准确”的案件信息交给办案律师,律师是参考还是不参考呢,这的确是个问题。如果律师重新申请信息公开,无疑会造成行政资源和当事人成本的浪费。同时,当事人只单纯申请信息公开,但却不明白申请 46 37034 46 17277 0 0 6711 0 0:00:05 0:00:02 0:00:03 6709这些信息在整个行政法律程序中的意义。行政信息公开变成了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一下”。其次,当事人将这些通过公开获得的信息(比如征地批文、征收决定等)交给律师时,有可能已经超过复议和起诉期限了。类似的情况很多。总体来说,当事人自行采取的法律行动,一般都缺少系统性思考和策划,具有“想起一出是一出”的碎片化特点,最后可能使得整个法律程序难以系统进行,大大削弱法律手段的效果。大多律师很少普及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法律常识,就是为了避免造成一些“弄巧成拙”、“一知半解”的情况出现。知道菜谱和成为一名优秀的厨师,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误区五:自己先打官司,输了再找律师

这种情况也很多,常见的是有些当事人自己把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程序都走完了,然后找到律师说,恳请专业律师帮他们想想办法。对于这种情况,大多律师大多时候是拒接案件的。分析律师的心态类似《扁鹊见蔡恒公》中的扁鹊:刚初期好医治的时候你不找医生,最后不好医治才想起找医生来收拾烂摊子。一般来说,案件审级越高,改判几率越小。当事人要做的是初级阶段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固定、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是没有打好基础,单纯地希望参与案件相比复杂的程序问题。房屋征收补偿款太少了?教你几招谈判、协商技巧!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关心其能够拿到的补偿款数额。但众所周知,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两者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被征收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被征收方可能往往会因为自身基本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拿不到满意的补偿款。但是法律素养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所以在突遇房屋征收时,掌握一些协商、谈判的小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确定合理的补偿款预估

在国有土地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想要征收补偿谈判进行顺利就应当对自己所希望拿到的补偿款数额进行一个合理的预估。特别是由于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掌握的信息较少,往往可能会被政府“忽悠”,而稀里糊涂地签订对自己不利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补偿款的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补偿款计算方法来预估。比如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可以自己查询与自己被征收房屋面积、区位、地理位置等方面情况相似的房屋的市场价。当然您还可以在征收补偿开始前,自行寻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估计。

当您确定自己的补偿款预估后,就可以在谈判中游刃有余,根据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提高或降低自己对补偿款的要求。

谈判开始之后,如果已经进行了财产价值预估,您就可以根据预估价值,在适当提高的范围内提出你对补偿款的要求。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您不要轻易接受征收方第一次提出的征收款数目。更不能“漫天要价”,否则会毁灭双方谈判的机会。

二、善于倾听,保持理智情绪

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谈判中,保持冷静、理智的心理状态,倾听征收方所提出的方案尤为重要。

由于谈判是一个双方协商、商讨的过程,因此应当尽可能避免对抗、争吵,某则会在双方之间产生对抗情绪,无法发挥谈判的真正作用。

此外,由于被征收人一般对于征收事项知之甚少,因此在谈判中就有可能发生“多说多错”的情况。所以,要在协商中善于倾听对方的观点,这样不仅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还有可能发现对方的“破绽”,从而利用其疏忽来尽可能争取自己满意的补偿款。

三、坚守阵地,谨慎签字

在房屋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征收房方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要么威胁、要么诱惑来促使被征收人尽早签字搬迁。例如,近几年兴起的征收方提供高额搬迁奖励来诱使被征收人,使其在自以为得到更多利益的情况下草草签字,最后却拿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

因此,您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一定要沉得住气,即使面对由于已经开始搬迁而造成的脏、乱、差的环境,如果未能达成协商,拿到满意、合理的补偿款,就不应随便签字。

此外,除了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不应随便妥协签字外,您还需要注意征收方传达的某些资料、文件,因为您一旦签字就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收到例如拆迁的通知、限期拆除的通知等文件时,您应当咨询、了解专业人士,在不会产生某些您不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时再签字。

四、寻找、利用征收方的违法点

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方往往会产生错觉,认为征收方的行为均是合理、合法的,但事实上在实际中,征收方很有可能做出违法行为。一来有些征收方为了节省搬迁成本,加快进程,被征收人会故意做出违法事项。二来有些房屋征收部门中的政府工作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素质较低,可能会出现违法而不自知的情况。

因此,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谈判的过程中积极寻找征收方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如果能够抓住违法点,就意味着被征收人拥有了协商的筹码,在谈判时占据上风,享有更多的话语权。例如,在房屋征收补偿开始时,就关注征收方的所做作为,查看其传达的文件,尽可能地收集证据。

以上即为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您应当掌握的技巧。总之,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您应当在谈判的过程中坚持不畏权势,沉着冷静,来尽可能拿到自己满意的补偿款。

被拆迁人请注意啦,快看看你是否有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原件!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那么在签订协议之后,协议双方就应该各执一份协议书,作为大家履行协议的依据。当日后如果一方不履行也可以依照协议来追求其违约。但是,征地拆迁领域,拆迁方知道很多被拆人不懂法,基于自己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让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单方持有。那么,为什么行政机关想要单方持有补偿安置协议呢?这里面又有多少弯弯绕绕呢?今天我们就为您揭开这其中的奥秘。

欲加其罪,何患无辞?套路一直都在!

在企业拆迁中,很多行政机关为了达到强拆的目的,常常以各种行政例行检查为由查看、核实与土地房屋相关的证件比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为由将企业的证件收缴、扣押,从而变相的组织企业的维权。而随着这种做法有效的达到了行政机关低成本拆迁的目的后,随即又衍生出了以需要上级领导审批或者其他理由,将被征迁人签字摁手印的协议拿走,不履行或者篡改协议的行为。那么,拆迁方此举的意义和在?

一、为“和谐拆迁”留足空间

我们都知道在开展拆迁活动时,部怕拆迁、群众骂拆迁的现象比较普遍,拆迁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比较多,如群众非正常上访、一些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等,拆迁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形象、社会的和谐稳定,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对外都会声称:对于处于同一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都会采取统一的方案,无差别的进行对待给予补偿。但实际上能够真正做到这一标准来进行补偿的少之又少。行政机关也要多方便考虑根据给自己留足一定的操作空间,既然东家与西家的补偿可能不一样,如果把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留给你,你们两家坐到一起一比对,发现同样的房子,他们家和你们家的补偿不一样,那就惹下大麻烦了。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拆迁方不可能将生效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留到被拆迁人手上。

二、为自己毁约留足后路

你是否听到过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很无奈地告诉你:“我也想多给你一些补偿,可是,领导不批!”你有没有听到村干部这样跟你讲:“我们认为你们女儿是符合享受这次安置条件的,但是方案报给政府审核没有通过!”这些谎话,你如果听第一次,还真容易被拆迁工作人员一脸无辜给骗了,但是作为拆迁律师,每天听到不同当事人讲同样的故事,就明白这只是拆迁方诱骗你签字的套路。

拆迁是一项事关老百姓生计的大事,涉及人多,事情敏感,一般拆迁前都有周密的准备。作为拆迁工作人员,大多经过了严格的培训,哪些情形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执行的上限和下限是怎么样的,早已烂熟于心。类似于工作人员跟你谈的时候承诺的很好,但是当你真正签了协议,土地被占,房子被拆,再跟你说领导没批,政策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只有两种可能:

一、被拆迁人认为已经签订了协议,于是该腾的腾,该搬的搬,很快交出了土地,搬出了房屋,土地已经被占用,房屋已经被拆掉了。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另外一方没有盖章,压根儿就没有生效,被拆迁人寄托了无数希望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是一张废纸。

由于土地被占或者房屋被拆掉,退无可退,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面对拆迁方根本不能商量的态度提出修改协议,很多被拆迁人求告无门,不得不含泪签字。

三、没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该怎么办?

首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件是拆迁维权的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维权资格,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未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而是要严加看管自己的原件材料。当然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复印件。

其次,要进行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迁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以任何借口让你签订空白拆迁协议,让你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一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

最后,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选择录像,记录整个过程,以作纪念,关键时候,这个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