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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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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晚间,江阴银行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传票案号为“(2016)苏05民初787号” 。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


由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垫款。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支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垫款本金约8979万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6年11 月4日的利息约2103万元,以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


该案将于2017年3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


不过,江阴银行表示,上述案件经江阴银行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会同律师分析:


1、此案与本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现经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且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法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 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


3、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尚未见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提供的相关证据, 江阴银行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将积极应诉,依法全力维护投资者利益,并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住所:常熟市长江路 143、145 号负责人:王中平 2、被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 3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惠丰


(二)诉讼事由:

被告与原告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由于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原告垫款。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款本金 89,793,716.02 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的利息 21,031,969.07 元,以及自 2016 年 11 月 5 日起,以垫款本 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 869,728 元。


3、本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进展本案将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进行证据交换。

作者| 谢水旺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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