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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狐观察:从几个案例看台湾的司法独立

2017-01-16 天狐行空 天狐观察



作者:天狐行空

 

  1月1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关于要“敢于亮剑”西方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一席话引爆了整个中国舆论场,经15日一天的发酵后可以说是举国沸腾、议论纷纷:“没有司法独立,何来司法公正?”甚至有网民还把他刚刚在2016年11月22日在人民日报的写的文章《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翻了出来,置疑其哪个说法为真……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人民网、新浪网等新闻门户网站已悄然撤下了他的相关谈话,最高法官网也不得不将他的相关言论悄然抹去。但网上关于“司法独立”的讨论却并未停止。

  按理说,司法独立不应该成为一个话题。因为我们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就分别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写在我们自己的宪法上的条款,与西方有啥关系?何况周院长1个月前还刚刚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强调了法院独立审判的重要性?怎么司法公正的小船说翻就翻了?

  什么原因我们暂不去探究,我以为周院长能引出这个话题来让大家讨论本身就是很好的。  

  一说司法独立就有人往西方扯,那我们说说台湾行不行?台湾现在用的宪法就是1946年抗战胜利后全国制宪会议在南京制定的,生效后在全国包括我们大陆和台湾也实行了两年多,你总不能说也是西方的吧?它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五权分立,是土生土长的孙中山设计的,据说他嫌三权分立不够,又加了两权;据说“中山装”的五个兜就是象征这五权,这总不能说是西方的吧?

  按照1946南京宪法,台湾的司法是独立的。何为“司法独立”?简单说就是,不管是地方法院还是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它们既独立于各级行政机构(包括最高行政机构和行政首脑),也独立于各级立法机构(包括最高立法机构立法院),同时,各级法院之间也是互相独立的。这里的“独立”指的是“互不隶属”,它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区别只是职能不同,没级别上的高低之分,都是平等的独立存在。比如台北地方法院或高雄地方法院,它既不隶属于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也不隶属于总统府、行政院和立法院。它是完全独立地在按法律专业办案,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台北地方法院在2013年的“王金平关说案”中,台北地方检察署以“非法监听”和“检察总长向总统泄密侦办中的案情”为由,于2013年10月3日一口气传唤了总统马英九、行政院长江宜桦、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及检察总长黄世铭到案说明(http://t.cn/zR2WGVN),起因是检察总长黄世铭在指挥特侦组监听民进党党鞭柯建铭时发现王金平有“关说”(即说情)嫌疑,于是就向马英九作了汇报,马英九得知后公开指控王金平“关说”,结果暴露了黄总检察长向总统泄密案情,同时也怀疑马英九干涉司法。传唤的结果是:马英九说是黄总长主动向他汇报,他没有向黄下达任何指示(意即没有干预司法调查)。黄世铭泄密罪成立。2014年3月21日,检察总长黄世铭被台北地方法院依“泄密、违法监听”(违法监听是因为开了一次监听票却监听了多次)等罪判刑14个月,上诉后又于2015年2月12日被台湾高等法院依“泄密、违法监听”等罪判刑15个月、得易科罚金42万定谳,成为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位被判刑的在任检察总长。马英九在此案中涉嫌用行政权干预司法,但因现任总统有法定司法豁免权而被暂时免于司法追究。这是马英九的一颗定时炸弹。



  从这个案子我们看到这么几点:

  一、司法独立,连总统都不得干涉,否则同样会被追究;

  二、司法独立,地方法院(台湾的一审法院)都能直接办总统和最高法院检察总长;

  三、司法独立,案件侦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密,包括最高法院检察总长向总统报告;

  四、公民的通讯自由不得随意侵犯,给你开一次监听票,你监听了两次就是违法;

   五、违法监听、泄密比“关说”要严重得多。

   

  另一个司法独立的例子, 是2013年3月27日马英九的爱将、马英九公室主任赖素如因涉嫌受贿被台北地检署羁押,2014年10月31日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审依“败坏官箴”、“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10年,褫夺公权5年;

  再一个司法独立的例子,就是2013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马英九的爱将、时任行政院秘书长的林益世7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罪名是“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2016年2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其13年半有期徒刑,加重刑罚的理由是因为他“位高权重”。

  这两个例子都是马英九在任期间两个爱将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的,马英九作为总统爱莫能助,只能表示“痛心”。原因就是司法独立,总统不能干预,否则同样受法律追究,虽然在任时有司法豁免权,但一旦卸任就可以立马被追诉。陈水扁就是个例子。李登辉也曾因国安局前会计长徐炳强被控“国安密帐案”而被缠讼3年多,期间曾以90多岁高龄5度出庭,历经一、二审终判无罪,如释重负,大呼:“终于还了我清白!”

 

  最近还有两个司法独立的例子都与马英九有关:

  一个是2016年3月18日马英九因不满遭指收非法政治献金向媒体人陈敏凤求偿,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败诉;

  另一个就是2017年1月6日马英九因不满媒体人周玉蔻爆料他收顶新集团2亿元政治献金向周求偿并要求登报道歉,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败诉。

  这两个案子有一个共同点:一是两个媒体人的爆料都是“道听途说”,没有确凿的证据;二是爆料的对象都是同一个人——当时的在任总统!

  这两个案子的判决也有一个共同点:两个没有证据的媒体人胜诉,总统败诉!

  为什么?法院的理由是:保障新闻自由!因为总统作为一种公职,代表的是政府,没有名誉权。名誉权只属于普通公民。另外一个理由:总统和记者,信息不对等,记者爆料是其天职,是在行使对公权力的监督权,只要有报料人的存在就可以了,合理的怀疑是被允许的,不必得到完全的证实,因为那是司法机关的事,不是记者的职责!此判决一出,被台媒和两岸司法界视为“台湾司法史上最伟大的里程碑”。

 

  通过以上台湾的这五个案例,我们看到了什么?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而这种公正性,正是来源于司法的独立性。换言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判决结果。想想看,如果马英九能插手司法,他的两个爱将还会遭判重型吗?

  这就是为什么台湾在实行宪政民主后这几十年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桩冤假错案。

  相比之下,我们大陆的冤假错案可说是比比皆是,不计其数,聂树斌和呼格案不过是冰山一角。为什么?司法不独立,领导的权力比法大,法外的力量比法大,案子的输赢在法庭外!


  可以这么说,中国要想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普通人要想得到司法公正,就离不开司法独立。

  习主席提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最高法应带头响应,把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落实到司法实践上,而不是让它们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然后再扯它们来自西方还是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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