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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观察:"水球大战"中突现陌生男,为啥立委没事却要法办他?

2017-07-26 天狐行空 天狐观察


作者:天狐行空 

 

    台湾立法院的“水球大战”刚刚结束却又起波澜——

    因为有人偶然从电视画面中发现:在日前立法院讨论“前瞻预算案”爆发的“水球大战”中,有一位没有穿立委马甲的灰衣陌生男子也参与了水球大战!

    此事一曝光,顿时激起千层浪!

    经确认,原来这名灰衣“水球哥”名叫韩福宇,是一位在大陆某传媒大学就读的在校台生,假期正在《中时电子报》实习,没有采访证件混入了立院,并参与了立委们的水球大战,用水球攻击了主席台和民进党籍立委。

    进一步查证还得知:韩福宇等3人当天是由《中时电子报》副总编辑张怡文带领、在国民党立委徐志荣的助理丁旗源带领下前往立院,警卫认为他们没带证件不予放行,但丁助理说这些人都是办公室同仁,要求放行,于是就进了立院。国民党立委徐志荣得知后立即作了道歉。


    “水球哥”对自己的行为这样解释说:因当天现场气氛太High,自己也情不自禁地拿起水球跟着丢,事后才感觉不对,很抱歉。

    简单还原一下就是:在当天的“前瞻预算案”审议中,国民党团先是阻挡行政院长林全上台报告预算案,后又为了会议主席一事与民进党团争论不休,双方不仅爆发了肢体冲突,还动用鸡蛋、面粉、水球等进行混战。“水球哥”就是在这时看“High”了,“也情不自禁地拿起水球”加入了混战。

    事件曝光后,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23日发文表示:“立委丢水球虽然不妥,但终究是当事人所为,立院自律委员会等自行处理即可;不过,连报社实习生都一起丢,那就是错上加错了。对于这种外部攻击,该实习生所属媒体应该明确表明事后的处置,被丢水球的立委也应该考量一下司法的途径。”意思是兹体事大,不可小觑。

    接着,立院秘书长林志嘉24日正式宣布要移送法办!

    他表示,国会殿堂中,立法委员行使职权,皆受宪法保障,由于韩姓实习生未能遵守行为分际,介入委员会议事攻防,更以水球丢掷主席台,恐造成委员及议事人员受伤,相关行为已公然触法,且有录影画面证实,本院将就韩福宇的违法行为移送法办。


    但国民党及立院党团却在当天发表声明,表达反对立场,说:这根本是“小题大作”、“大炮打小鸟”!“太阳花学运”学生无罪,为何韩福宇却要法办?应比照“太阳花学运”宽容处理,予以撤告。声明同时也强调,韩姓实习生违反立院相关规定擅入立院议事处所并直接参与委员间议事杯葛行动,此行为国民党团不予认同。

    《中时电子报》和《中国时报》更是在25日的头版发表特稿声援“水球哥”——

    《中时电子报》在特稿中说,“对于已认错的韩福宇,民进党团竟然还追杀,不但不符合比例原则,也显示绿营心胸狭隘。”

    《中国时报》的特稿则认为“立委们不论是唇枪舌剑或肢体冲突,国人已司空见惯;过去在议场旁听席上参观民众看得入神,把自己融入情境向议场丢掷物品的行径亦时有所闻,但院方却从未移送法办……”

    ……


    许多人可能都觉得奇怪: 同一件事,为什么各方的看法却如此不同?同样是丢水球,为什么实习生违法而立委们却不违法?是否真如国民党所说的“小题大作”、“绿营心胸狭隘”?

    本狐认为,抛开蓝绿的政治角力,单纯法律的角度说,立委们不管怎么打闹都是在议事规则下行事,都属于正常的“议事攻防”策略,这是立法院“议事规则”授予立委们的“特权”;而“水球哥”作为一个未经许可就擅自“侵入”、身份不明的外来者,其用水球攻击任何一方的立委都属于介入了立委们的议事攻防”,这既是对最高立法机构工作秩序和议事规则的破坏,也是对立委人身安全的暴力威胁(因为立委们当时都不知道他的身份和意图),其后果可能会对正常的“议事攻防”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议事的结果,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立院要求对其法办是合法的,也是“被侵入”和“被攻击”者的权利。

    至于法院会不会真判“水球哥”?那要看检方提供的证据。因为立院议事都有全程录像,并有全程直播,“水球哥”的行为都留下了影像证据,判刑应该没有问题。但考虑到他是个学生,如果没有其他犯行(如某些媒体对其在大陆就读后真实身份的想象),如果真象他说的是看High”了后的率性而为,而不是有预谋或故意帮哪一方的立委,可能会轻判,甚至免除刑责,无罪释放。或者,立院也可比对当年“太阳花学运”时的学生一样撤告,同样可免除刑责。


    由于此事件还在发展之中——比如今天(7月26日)台媒又爆出了“水球哥”所谓在大陆某传媒大学“团干部”的身份及他与其他学生干部在校网上的照片,但遭到了“水球哥”的否认,所以,除了法律问题,此事究竟如何发展、结果究竟如何,现在还很难预料。因为蓝绿在这个问题上也正在角力,媒体和网友也在不断爆料和深挖“水球哥”的所谓真实身份。

    所以本狐上述只是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仅从法律层面对这一事件作出的个人解读和判断,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大家拍砖!有兴趣的朋友也可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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