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类案件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请点上方的“律师法务”,关注律师法务公众号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国外一般是以“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为一般规则,我国的诉讼费用的制度并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调整对象,而仅关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因此,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但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八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一、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对律师费作为赔偿请求,亦常会出现各自的规定或者内部规则,例如,2013年6月13日生效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再如,对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处理,2001年12月27日广东省高院颁布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法院可在一定限度内予以支持。当事人对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则可依约定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支持。目前还无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可确定何为合理的律师费。司法部和物价部门在1991年曾对律师收费标准作过规定,但该规定在律师制度改革后实际上已没有再执行。因此,当需要判决律师费时,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约定。当此项约定明显过高、损害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时,可予调整。”
二、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此规定较为明确,笔者在此不加赘述。
三、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2007年1月11日发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13条规定:"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而在此规定出现之前,司法实务中亦早已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律师费承担达成了一致。
(1)著作权侵权
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商标侵权案件
2002年10月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并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但通常与知识产权极其相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实践中,多数法院均认可当事人主张律师费用为“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范畴之内。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有了明确的态度,能够作为当事人将律师费作为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的依据。该《意见》第14条、第15条分别做了如下阐述:
第14条:“……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
第15条:“……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
五、担保权诉讼案件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这一观点亦被绝大多数法院所认可。
六、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2012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0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2012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6条同样有相应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当事人按照《仲裁费用规定》所应缴付的费用和实际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事实上,多数仲裁规则中均包含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在仲裁案件中,多数仲裁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由谁承担。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部分法院支持)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律师费”字样明确列入损失范围,不同地方的法院对此处理结果相差十分悬殊。对于不支持律师费请求法院,其驳回理由主要是“无法律依据”,除广东省高院在裁定中阐述了“律师费属于诉讼必要支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外,绝大多数法院对此是一笔带过,似乎已经属于行业潜规则了,甚至很多二审法院对此请求完全忽略,仅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等词汇草草结案。在从多省市中,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合理的律师费亦属于损失的一部分,可以作为诉讼请求主张。
(1)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4)粤高法民一审字第287号裁定中认为,律师费属于诉讼必要支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2)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3)浙民申字第840号、第607号。
(3)北京市:在笔者查阅的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淀以及西城等法院的判决中,对于相应的律师费请求,均以“于法无据”为由予以驳回。
(4)上海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
2000年8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第14条讨论“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时强调:“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2005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下发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二条规定:“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八、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9]032号)已于2014年4月8日被司法部明令废止,这里仅提醒各位,该《通知》已不能再作为由诉讼对方承担律师费用的依据。
经验 专业 优秀 信赖---律师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