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际和谐】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在新中国的发展及“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提出的思想轨迹
The Development of Marxist Theory of National Integration in New China and the Ideological Trajectory put forward by "Nationalities Exchange and Integration"
【作者简介】杨须爱,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副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编译局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恩格斯民族理论经典文献在中国的传播历史及研究”(项目编号:14B0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8批面上资助项目“列宁民族理论文献在中国传播的历史考察”(项目编号:2015M5811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民族融合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现象消亡的本质、类型、阶段、实现途径及原则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有继承,更有丰富、发展和创新,不同历史时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这方面都有突出的贡献。中央于2010年首次提出并于其后进一步完善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中国化做出的新发展。“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概念体系,深化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正确地理解“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的科学内涵,是在民族工作实践中把握好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分寸的前提。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新中国;发展;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民族融合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现象消亡的本质、社会历史条件及原则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对此留下了许多具有历史穿透力的论述,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传人中国后,成为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有继承,更有丰富、发展和创新。2010年,中央在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在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做出系统阐述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思想,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做出的新发展。系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在中国发展演进的历史过程,不但有助于清晰呈现“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的思想轨迹,在理论上科学解读其内涵,也有助于在实践中科学把握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分寸。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
民族融合理论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的著述当中是一种贯穿性的论述,需要从整体性上去理解和把握。其中有两条是必须掌握的大前提:一是马克思主义所秉持的唯物史观;二是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这两条中,前者是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后者是理论指向,也是实践目标。而且,尽管作为马克思主义有机构成的民族融合理论是一个整体,但马克思主义本身是一种发展的理论,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对民族融合问题的论述既存在着前后的承继关系,也各有侧重点和理论背景、前提。离开这些前提,是不能够科学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
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在阐述共产主义理论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时论述民族融合问题的。1847年6月,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最先对民族融合作了论述。在回答“第二十一个问题:民族在共产主义制度下还将继续存在吗”时,恩格斯讲道:“按照公有制原则结合起来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从而也就自行消失,正如各种不同的等级差别和阶级差别由于废除了它们的基础——私有制——而消失一样。”其后,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保留了这一论述。很明显,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民族融合是预测性的,指的是民族现象的消亡。这一论述的基本理论预设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之后,即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极大丰富,公有制生产方式的普遍建立,使得民族、国家之间的隔阂与界限消失,从而使得民族现象和国家现象也消亡,人类社会实现大同。
马克思则从人们共同体历史演进的角度揭示了另一种民族融合现象。1881年,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论述历史上雅典的民族聚合状况时讲到,古代“雅典的四个部落由于杂居在同一地域,彼此之间的地理界线已逐渐消失,而在阿提卡融合为一个民族”。相对于恩格斯所讲的预测性的、与民族现象消亡相联系的终结性民族融合,马克思这里所讲的民族融合属于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的、过程性的民族融合现象。
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笔下的“民族”是泛义的,包含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族类形态。而这一点在以往的许多研究中被忽略或语焉不详。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融合思想,但列宁是在指导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俄国革命和建设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探索中论述民族融合的。一方面,列宁面临着比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更为复杂的民族问题,这使得列宁对包括民族融合在内的民族现象有着比马克思、恩格斯更多、更为丰富的论述;另一方面,基于革命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实践的需要,以及理论本身向前发展的惯性,列宁发展和具体化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融合思想。
1913年12月,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判意见》中讲道,“马克思主义提出以国际主义代替一切民族主义,这就是各民族通过高度统一而达到融合,我们亲眼看到,每修筑一俄里铁路,建立一个国际托拉斯,建立一个国际工人协会(就其经济活动来说,以及就其宗旨和意向来说是国际性的),这种融合都在加强”。可以看出,列宁这里所讲的民族融合既包括终结性的民族融合,也包括这种民族融合的过程性现象——民族融合因素的增加。
在论述民族融合实现的社会历史条件时,列宁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的现象,消灭一切民族隔绝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随后,他又在一篇笔记中补充道,“人类将如何达到阶级的消灭,以及如何达到以后的各民族的融合,二者之间有着某种共同点。这就是:只有被压迫阶级专政的过渡阶段才能导致阶级的消灭。只有被压迫民族的真正的解放,民族压迫的真正根除,才能导致各民族的融合”。也就是说,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消除民族的隔绝状态,为共产主义社会的民族融合创造条件。世界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普遍胜利,阶级完全消灭,民族压迫根除,共产主义社会完全确立之后,终结性的民族融合才会实现。
在实现民族融合的原则或途径方面,列宁强调了“自由的、自愿的接近和融合”,同时也反对民族的“闭关自守”,他说:“如果我们要求给予蒙古人、波斯人、埃及人以及所有一切被压迫的和没有充分权利的民族以分离自由,那么这决不是因为我们主张它们分离,而仅仅是因为我们主张自由的、自愿的接近和融合,但不主张强制的接近”;“必须实行民族平等,宣布、规定和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这样就没有走向各民族完全自愿的接近和融合的道路”。之后,在《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中他还讲,“要达到使一切民族完全平等、密切亲近和进而融合的共同目的,显然要走各不相同的具体道路”。但“要达到国际主义和民族融合这一目的,除了实行这个原理(引者注:即反对单个民族的闭关自守和各自为政,主张不分民族、国家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顾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全体的利益)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道路”。
在处理国内外复杂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斯大林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民族融合思想有继承,也有发展,做出了自己的理论贡献。斯大林的正确论述集中体现在1929年3月完成的《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一文中,尤其对未来社会民族融合的实现途径有比较集中和启发性的论述。他讲到:“如果认为全世界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第一个阶段将是民族和民族语言消亡的开始,将是统一的共同语言形成的开始,那是错误的。”相反地,第一阶段“将是确立各民族平等权利的阶段,将是消灭民族互相猜疑的阶段,将是建立和巩固各民族间国际联系的阶段。只有在全世界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第二个阶段,随着统一的世界社会主义经济的逐渐形成而代替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类似共同语言的东西才会开始形成······可能是这样,最先形成的将不是一个一切民族共同的、具有一种共同语言的世界经济中心,而是几个各自包括一批民族的、具有这一批民族的共同语言的区域经济中心,只有在这以后,这些中心才会联合为一个共同的、具有一切民族的一种共同语言的世界社会主义经济中心。······当世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已经充分巩固,社会主义已经深入到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各民族已经在实践中深信共同语言优越于民族语言的时候,民族差别和民族语言才开始消亡而让位于一切人们共同的世界语言。在我看来,各民族的未来的大致的图画,各民族在将来融合的道路上发展的图画就是如此。”很明显,斯大林把未来社会的民族融合分成了前后递进的两种情况:前一种是区域性的民族融合,后一种是终结性的民族融合。前一种情况和马克思所讲的历史上的民族融合现象有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斯大林所说的这种情况是预测性的,是以全世界无产阶级实现专政,世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代替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之后才能出现的;后一种情况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讲的终结性民族融合内涵相同。
对实现民族融合的途径问题,斯大林讲得更为明确,他说:“企图用上面下命令的办法,用强迫的办法来实现各民族的融合,——这就是帮助帝国主义者,断送民族解放事业,葬送组织各民族互相合作和兄弟般团结的事业。这样的政策无异于同化政策。同化政策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库中绝对不容许有的,因为它是反人民、反革命的政策,是有害的政策。”毋庸置疑,这一见解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的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立场。
以上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有关民族融合的主要论述。这些论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民族理论文献中所占篇幅虽然不大,但基本内涵是明确的,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由此也可以将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其一,民族是一种历史性的现象和过程,这个过程终将结束,这个现象也终将消亡,但其结束和消亡的历程将无比漫长,要到久远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终结性民族融合现象时,所坚持的基本立场是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这是超越民族主义立场的。列宁的论述除了坚持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立场,还有服从于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之下的国家主义的成分。
其二,存在两种民族融合形式。第一种形式,指马克思讲的历史上几个民族融合为一个新民族,以及斯大林预测的未来社会若干个民族首先接近、融合为一个新的、区域性民族的现象,也即不同民族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共同性逐渐增长,产生新的特征和认同,最终形成另外一种民族的现象和过程。有学者曾指出,这种情况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述应为:A+B=C,或A+B+C+······=Z。第二种形式是指,共产主义社会,民族隔阂的完全消除,民族界限的消失,使得各民族最终完全融为一体,导致民族过程终结,民族现象消亡。笔者以为,这种现象若用公式进行表示,应为:A+B+C+······=0。前者属于过程性、阶段性的民族融合现象;后者属于终结性的民族融合。终结性民族融合的实现,是要以世界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决定性胜利、世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形成为前提,要到久远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其三,始终对民族融合持赞成的态度,但对实现民族融合的途径、方式要非常慎重。各民族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各民族完全自愿地互相接近是民族融合能够发生、实现的前提和基本原则。反对以任何强迫方式来促进民族融合。通过强制性措施使民族界限消失,所产生的结果不是民族融合,而是强制同化。
其四,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有本质的不同。列宁明确讲,民族同化问题“即丧失民族特性,变成另一个民族的问题”。根据发生的原因、过程、手段及性质,民族同化可分为强制同化和自然同化。强制同化凭借暴力手段和政治特权来实现,自然同化是不同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中自然而然地在经济、政治、文化、人I=I等方面发生的互相接受和吸纳的过程。但不论是自然同化还是强制同化,其结果都是某一个民族的特性或族体的消失,某一个民族成为另一个民族的组成部分。若用公式来表示应为:A+B+······=A或A+B+······=B。这与民族融合的两种情况所指对的现象完全不同。
其五,民族融合所说的“民族”是泛义的,既包括现代民族,社会主义民族,也包括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部落、部族、部落联盟等。马克思、恩格斯在阐发民族理论思想时,从未对何为“民族”明确下过定义,“民族”一词在他们的笔下只是一个论述单位,即泛义层面上的“民族”。列宁的论述虽然有很多是针对现代民族及问题的,但总体上所使用的“民族”也仍然是泛义的。斯大林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唯一给“民族”明确下过定义的,但这个定义是狭义层面上的“民族”——现代民族,而他在阐发民族融合思想时,论述单位既包括现代民族,也包括社会主义时代的民族和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族——部族。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几点是一个整体,是历史性的论述。要全面、准确、科学地理解经典作家民族融合的基本思想,不但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从上述整体性上去把握,还要秉持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民族融合理论的讨论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在学界只是作为一般性知识得以传播,实质性的理论研究并未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传播的深入和党的民族工作实践的推进,理论界对包括民族融合议题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研究逐步展开,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中国化也由此肇始。
1953年至1956年,学界对汉民族形成问题进行的大讨论,首次间接涉及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问题。讨论的内容都是当时党和政府在开展民族工作时所面临的、迫切需要从理论予以回答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周恩来在1957年全国人大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就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同化现象谈看法时,也提及历史上的民族融合现象。他首先明确区分了民族同化的两种形式(强制同化、自然同化)及性质,并在举例说明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自然同化现象时讲到“有记载的兄弟民族有的可能和汉族或者和其他民族融合起来了”,间接地谈及了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融合现象。
之后,著名历史学者吕振羽于1959年发文,专门探讨了我国历史上的民族融合现象。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历史时代民族间的融合或共同性的形成、增长等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各民族、尤其是长期生活在一个国家内的各民族劳动人民间,在不可避免的相互接触、不断增强的经济、文化联系的纽带作用中,在共同进行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中,必然地互相影响互相传授、学习和吸收彼此的东西,逐渐引起差别性的削弱、减少以至消失,共同性的形成、增长和发展,表现为一种自然融合的趋势。这种融合是符合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历史发展的要求的,不只与强制同化有原则区别,而且正是其对立面”。需要指明的是,吕振羽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直接理论依据是列宁和斯大林的论述。吕振羽发文之后,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在一些高校的讲堂上也表达了与吕振羽类似的看法,但不同的是:他将我国历史上的所有民族同化现象(包括自然同化和强制同化)、民族聚合现象统统称之为民族融合。这二人的观点,尤其是范文澜的观点被广泛传播后,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讨论随即展开。
讨论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阶级社会中是否存在民族融合;二是在历史教学中是否可以使用民族融合这一概念。赞成者(如岑家梧)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我国历史上是有民族融合现象的。反对者(如翦伯赞)认为,民族融合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有特定含义,不能与民族同化混淆。实际上从理论的整体性上看,讨论双方的观点都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从对处理民族关系的实践指导意义上讲,两种观点也并不冲突。缺憾在于讨论双方未能将我国历史上民族聚合现象中的民族融合与民族自然同化区分开来。
在理论界就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而展开讨论的同时,当时的民族工作领域受“大跃进”运动的催动,产生了一场“民族融合风”,主要表现为在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问题及民族地区发展的问题时,不尊重民族发展规律,急于求成的思想占了上风。这一问题在1958年9月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在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召开的全国民族工作现场会上首先出现苗头。会议上部分领导同志对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的做法进行了批评,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差别存在的长期性产生了严重怀疑。其后,这种思想倾向在1958年12月中央统战部组织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得到集中反映。在这次会议上,时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汪锋在大会报告中讲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正在迅速地形成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越来越多,差别性越来越少,民族融合的因素正在逐步增长”,为此,要“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争取在今后15年、20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使少数民族能够在经济和文化方面先后赶上或接近汉民族的发展水平,共同建成社会主义”。这次会议之后,基于错误的形势预判而提出的民族工作任务,使民族地区在工作中忽视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取消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照搬汉族地区经验的“一刀切”现象严重泛滥开来,“民族融合风”由此而成。
随着“大跃进”运动和“民族融合风”的推进,党的民族政策受到严重冲击,许多政策名存实亡。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出现倒退,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沦为一句空话。例如,有些地区强迫回民养猪,不许少数民族穿民族服装等。还有一些地区甚至提出通过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实现“十化”——“居住集体化,房屋新式化,睡觉床铺化,吃饭食堂化、碗筷化,衣服改良化、新式化,生活卫生化,环境清洁化、美观化”——来消除民族之间的差别,增强民族之间的共同性。这些做法,不管其主观愿望如何,实质上都是在人为地消灭民族特点,是强制实行民族同化,是大汉族主义在实践中的典型表现。这对少数民族的心理感情伤害很大,严重损伤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刚刚建立起来的互相信任的关系,给民族团结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在个别边疆地区,甚至出现了少数民族人口外流的现象。
针对实践中的“民族融合风”和理论界关于如何理解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讨论,李维汉在1961年9月发表的《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第六部分专门论述了“民族融合问题”。他从八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理论要点为:
1.民族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2.民族融合,即民族和民族差别的消亡,那不是今天的事,也不是明天的事,而是共产主义实现了以后才能逐渐实现的事。它的逐渐消亡,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3.社会主义制度把各民族组成统一的经济机体,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使各民族之间的交通日益方便和频繁,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和各民族人员交错杂居的情况日益扩大,民族闭塞性日益消失。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民族之间的差别性势必逐渐减少,民族融合的因素势必逐渐增长起来。
4.社会主义阶段,虽然有民族融合的因素,但是总的说来不是民族融合的阶段。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就可以实现民族融合,是不合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5.对于民族融合因素,也如同对于一切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新鲜事物一样,我们只能采取欢迎和促进的态度。但是,我们不能把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后才能实现的民族融合,当作当前的行动纲领。当前党和国家的政策,是要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帮助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决不是要把消灭民族特点和实现民族融合当作直接的实际的任务。
6.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民族融合因素的增长,决不排斥文化形式的多样性。在将来,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各民族都融合为一体了,原来的某些有生命力的为人民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也还会存在并且发展下去。
7.民族语言是重要的民族形式。社会主义阶段是民族语言由低到高、由简单到丰富的发展时代。为了互相吸收有益的东西,就需要不同民族的人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互通语言的人越来越多,不仅便利交际和共同工作,而且有利于逐渐形成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心理素质,有利于为将来的民族融合创造条件。
8.历史上有过两种民族同化,一种是比较自然的,一种是经过民族压迫实现的强制同化。对强制同化,我们从来都反对。民族同化与民族融合有本质的不同,不能混同。
李维汉的上述八点论述,是对民族工作领域催动“大跃进”运动、“民族融合风”错误思想的有力批判,为纠正当时的错误思想及政策,指导实际民族工作及理论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八点不但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精髓,还结合当时国内的民族问题现状和民族工作实际,系统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融合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而以中国化的方式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这八点论述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了那个时代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中国化的最高水平,具有极强的理论和实践指导价值。尤其是他关于在社会主义阶段如何理解民族融合因素增加的现象、民族共同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关系、民族融合实现过程中必须注意的原则等方面的论述,成为其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民族融合理论与实践问题上的直接思想来源及理论基调。
三、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上述讨论推动了我国民族融合理论的发展,然而,这并没有解决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基本思想的差异性理解。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的解读和对“民族融合”这一术语的使用大致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民族理论学界大部分学者所理解和使用的民族融合分为两种情况:(1)认为民族融合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发生,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发生民族融合。作这种理解的学者较为普遍。显然,这种理解只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及的民族融合的一种情况,即终结性的民族融合现象。(2)认为民族融合既包括终结性的融合,也包括阶段性、过程性的融合。例如,王希恩认为,“民族融合既是一种结果,又是一种过程。······民族融合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一种普遍的存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此看法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一脉相承。
其二,历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领域学者使用的民族融合,内涵是泛义的,与20世纪60年代前后历史学领域一些学者使用的民族融合含义基本一致。一些学者使用的民族融合,内涵既包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及的民族融合现象的两种情况,也包括历史上的民族自然同化现象。还有一些学者将历史上的所有民族聚合现象,包括民族强制同化、自然同化统统称之为民族融合。
其三,党的民族理论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相关表述中所使用的民族融合内涵非常严格,与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一脉相承。这种情况自改革开放以来延续至今。不同时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相关论述中不但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而且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民族问题实际,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做出了新的发展。
上述前两类看法基本上也代表了目前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民族融合思想理解、运用的一般情况。总体上看,这两类情况主要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民族融合思想的解读,发展性的论述相对较少。相比较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时期的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都有程度不同的发展。
民族融合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践性及敏感性。所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发展都有着很强的理论与现实针对性。其中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党的民族理论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相关著述、民族工作部门的正式表述,很少再直接使用“民族融合”这一术语。之所以这样,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人和民族理论学界的主流学者们已经深刻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民族融合(不论是过程性的融合,还是终结性的融合)的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关于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问题,前人已经讲清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继续讨论民族融合问题,是重复性和不必要的劳动,不再具有现实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各项民族政策逐步全面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出现可喜局面,国内的民族关系状况相比改革开放之前也发生新变化。20世纪90年代前后,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渐成气候。在这股浪潮冲击下,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我国的民族关系由此也面临严峻的考验。
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中央于1992年1月召开了首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民族工作。江泽民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江泽民1990年9月在新疆考察工作时就谈到,“民族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民族未消亡以前,忽视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是错误的。同时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族问共同性的东西在逐渐增多,这是历史趋势。我们坚决反对人为地去消灭民族差别,同时欢迎和提倡民族间相互亲近,相互学习,大力促进和加强相互的经济文化联系和兄弟情谊”。在1999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再次强调,在社会主义阶段,“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我们既不能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也不能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不难看出,江泽民关于民族消亡的久远性、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时期、忽视民族特点和差别是错误的等论点,都是与民族融合理论与现实问题紧密相关的内容。这些内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之前一些中共领导人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论述,但对社会主义时期不同民族之间共同因素不断增多与民族特点、民族差别长期并存的规律并未揭示。所以,江泽民的这些论述“无疑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对于社会主义时期民族过程的认识”,指明了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对待民族融合理论与实践的方向。
进入21世纪之后,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世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尤其是地区民族主义思潮及活动更加活跃,对我国民族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民族地区与中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国内的民族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2005年中央再次召开民族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上胡锦涛阐述的民族理论“十二条”,标志着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完成了体系化的过程。在“十二条”当中,就有三条间接涉及民族融合问题。这三条分别为:“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此外,胡锦涛在这次会议上还强调:“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帮助,共同因素会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各民族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努力。”
上述内容对于尊重、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鼓励文化传承与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努力缩小和消除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等做了重点阐述。其中,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消除不同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实际上就是为不同民族之间共同性的增加创造条件,为民族之间互相接近创造条件。这些论述,同样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尤其是关于民族融合实现过程的思想。
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及创新之处
理论源自社会实践,也会影响社会实践。21世纪以来,国内的民族关系及问题发生了新变化,呈现出新特点。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持续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不同民族人口跨区域流动、居住、工作、生活现象的不断增多,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产生的共同性在不断增加,相互之间的关系正朝着更加包容、亲近、认同的趋势发展。但另一方面,因经济利益、城镇化、人口流动等导致的民族关系问题呈多发态势,民族分裂主义问题、民族歧视问题、民族认同分化问题等更加突出。这些变化及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民族工作部门的广泛关注。如何化解这些问题,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其中,无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力图改变现有民族政策、加快民族融合进程的主张颇为盛行,已经严重影响到对现阶段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的坚持”。所以,如何从理论上科学阐释近些年来国内民族关系及问题发生的新变化,以引导民族工作实践,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在此背景下,2010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要把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的重要论断; 在同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间接地重申了这一理念。从中央提出和强调“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会议精神及历史背景来看,“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既是对我国当前民族关系特点和趋势(即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产生的共同性在不断增加,相互之间的关系正朝着更加包容、亲近、认同的趋势发展)的概括,也是为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提出的新思路,在理论上包含着消解21世纪以来呈多发态势的民族事务领域中的矛盾冲突,以及民族分裂主义、民族认同分化和民族歧视等问题的意涵。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正式提出后,习近平又两次做出了新的论述,使这一理念的内涵趋于系统和完善。他在2014年5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环境和社区环境。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从理论内涵上看,“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环境和社区环境”的提法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向实践层面延伸的标志,也是在民族工作实践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思路和举措;“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则指明了实践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实际上,“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所包含的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趋势在历史上就已经存在和显现。对如何认识这种现象,如前所述,学术界早有讨论,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共同性不断增加这一现象,不同时期的一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都有过或多或少的论述。例如,李维汉在1961年就讲,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会使民族融合因素自然而然地增长起来。江泽民、胡锦涛先后几次强调,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逐渐增多,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吸收的趋势会进一步发展,民族间共同性的东西会不断增多;但总体上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等。关于通过“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化解民族问题的理论取向及思想,在前述不同时期的一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论著中也有或多或少的体现。针对20世纪50年代“民族融合风”给国内民族关系造成的严重损害,李维汉同样在1961年就强调,我们“应当强调团结和亲近,强调共同发展。强调团结和亲近,就是强调互相尊重爱护,互相接近往来,互相依存,互相学习,互相沟通思想感情,互相友爱合作。做好这些工作,就有利于祖国各民族共同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针对20世纪90年代前后受世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刺激而凸显的国内民族关系问题、民族分裂主义问题等,江泽民强调,“我们坚决反对人为地去消灭民族差别,同时欢迎和提倡民族间相互亲近,相互学习,大力促进和加强相互的经济文化联系和兄弟情谊”。胡锦涛指出,要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除此之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蕴含的尊重民族文化差异,包容多样性的思想,在前述领导人的讲话、论著中也有一些体现。这些论述及蕴含的思想,正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轨迹。理论的创新需要体系的更新、新观点的提出及阐述。“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中国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具体来讲,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点:
第一,准确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中国化在现阶段的内涵和特征。民族实体的存在关系民族成员的切实利益及尊严。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不论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终结性的民族融合,还是阶段性的或历史上已经存在的民族融合现象,都意味着有民族实体消失。所以,现阶段一提民族融合,人们往往会联想成为各民族的“合而为一”,敏感性就会提高,对立情绪往往会出现,矛盾冲突也常常会由此而产生。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则不同,它虽然在强调各民族之间的“合”,但更强调的是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的“和而不同”与“和谐”。其理论指向仍然是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概念体系。不论是历史上还是当下,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必然会使参与交往的各民族自身发生一些变化,对涉及民族交往状态、结果的一些现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有专门的术语予以表示,如民族同化(自然同化、强制同化)、民族融合等。但对这两种状况之外的现象,即“不同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共同性因素不断增加”这一现象或状态,一直没有专门的术语予以标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当中的“民族交融”这一术语则填补了这一空白。
第三,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认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所针对的主要现实问题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背景下,一些民族成员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化及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所以,“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目标或理论指向即通过对各民族交往交流中“合”与“和”的强调,来消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化的问题,来维护和巩固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而这些,自然与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只是前者有着更为明确的现实背景和问题指向。这不但体现了中央对当前我国民族问题、民族关系认识的深化,也完善了进一步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型民族关系的路径指向。
第四,在当前具有突出的实践意义。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终对民族融合持赞成或欢迎的态度,但对民族融合达成的方式、途径非常慎重。他们主张社会主义的目的之一,要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大同、民族融合创造条件,但同时明确强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尊重各民族平等权利和意愿的强制融合及人为的民族融合政策。周恩来、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不同时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阐发民族思想时都很好地继承和发展了这些思想与基本原则。这些思想与基本原则同样体现在中央新近提出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意涵之中。“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出,以及在实践层面的延伸一一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建立,为城镇化进程加快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两个共同”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新的路径。如果这种设想在实践层面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化的问题应该会逐步消解,这也会为阻隔民族分裂主义思想代际遗传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后,如何解读其内涵,理论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由此引发了较多的讨论。第一阶段的讨论出现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不久。从字面意思上看,“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关键词有两个:一是民族交往交流;二是民族交融。前者的意思很明确,即不同民族之间相互往来,互通有无。后者则是一个新出现的术语,第一阶段的争论由此发生。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其中最具争议的是,有学者将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同于“民族交融一体”,并主张“应与时俱进地从制度上顺应和推动民族交融一体”。该论点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不言而喻,交融一体的实质就是民族融合。所谓“应与时俱进地从制度上顺应和推动民族交融一体”就是人为地推动民族融合。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尤其违背了社会主义阶段民族规律。其他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法,尤其是“民族交融”这一术语,内涵模糊,容易引起思想混乱,建议放弃使用。此类观点主要出现在2011年以来中国民族理论学界召开的几次关于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热点问题研讨会上。二是认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丰富了中国民族理论的内容,“民族交融”是对中国民族理论概念体系的创新。
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分别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了新的论述之后,学界出现了新的讨论,即第二阶段的讨论。讨论的焦点是关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限度及力度的问题。从讨论的情况来看,代表性的观点中仍有两类与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有一定的背离:一种强调在实践中“发力”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另一种强调在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中要发挥好民族的差异性及其潜能。细究其意,可以发现前者似乎有忽视民族融合规律性,或主张“同化论”倾向之嫌;后者则似乎没有深刻理解“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时所针对的现实问题—— 消解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分化的问题及其实践目标—— 强调和促进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合”与“和”的一面。
笔者以为,从理论上看,“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科学内涵必然与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基本思想一脉相承,与不同时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有关民族融合的论述及思想精髓一脉相承。对其内涵的解读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关于民族发展、民族交往的基本思想框架。从实践上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的发展和深入既是一种趋势,也有自身的规律性,不能人为超越,欲速则不达。这是经验,更有教训,应该牢牢记取。但也不能无所作为,不为其创造条件,违背大势。
编辑说明:本文来源于《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篇幅原因,注释从略。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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