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考古】西汉南越国墓出土铭刻补释三题
【作者简介】谢崇安,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0XMZ014)阶段成果之一。
【摘要】本文对西汉南越国墓出土的三则存疑的铭刻文字作了新的论证。作者认为:“家啬夫”是主管王侯国内部家事和各种经济事务的家官,它相当于县级政府的“县啬夫”职官;南越王墓出土的“泰子”印章,可说明墓主生前曾被立为太子;“秦后”铭文可证明墓主身份就是南越国苍梧王的王后。
【关键词】西汉南越国墓;出土铭刻研究
建国以来,岭南地区西汉早期的南越国墓葬有较多的发现,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产生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其中许多重要的学术问题仍然悬而未决。近期笔者读到《考古与文物》刊登白芳的考证论文,有感而发,拟针对该文观点及相关讨论也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以此就教于方家学人。
一、“家啬夫印”封泥补释
广西贵县(今贵港市)罗泊湾二号汉墓,报告者断其为西汉早期的南越国墓葬,学者无异议。墓中出有“家啬夫印”封泥(图一,2),白芳一文从原报告者之说,认为汉代一般把列侯和诸侯王的居处称“家”,如《汉书·卫青霍去病传》载:卫青其父,“以县吏给事侯家”,“青为侯家人”,“为侯家骑”。这一解说应当是正确的。
报告者又引述陈直先生的考证认为:“啬夫”,战国秦汉,皆多泛指主管民事诉讼和收取赋税的乡官,例外是也把县令称“啬夫”。在汉代“啬夫”由乡官之名称渐渐演变为内而九卿官署,外而太守关都尉等官署、佐吏之名称。因此,“家啬夫”,当指主管墓主家事的家官。根据汉代侯王有家令,列侯有家丞的制度,墓主人有可能是赵氏南越国派驻当地的相当于王侯一级官吏的配偶。然而,报告者关于“啬夫”职官的后一解释并不尽然。
例如,据高敏先生对出土《秦律》文书的考证,秦代县一级行政机构中实有“啬夫”职官,名曰“县啬夫”或“大啬夫”,而且有单独的一套行政系统。如《秦律》中见有“县啬夫”与“啬夫”并提,还有“仓啬夫”、“田啬夫”、“厩啬夫”、“发弩啬夫”等较多名称。这些《秦律》条文表明,“县啬夫”应当是管辖全县各级各类啬夫的官吏。“啬夫”职官在秦代官制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其主管各种具体的经济业务部门,关系到国家中央集权的物质基础是否牢固。在秦代,不论县、乡、亭都设有“啬夫”一官职,《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只载秦代有乡级啬夫,实为缺载。秦代的“县啬夫”,地位仅次于县令。到了汉代,县级啬夫诸官名才消失,应当是汉改秦制。笔者认为,罗泊湾汉墓出土“家啬夫印”封泥,实补文献之缺载。汉初之诸侯王国如同封邑小朝廷,也有一套官制,“家啬夫”,不只是主管墓主家事的家官,也应当是主管王侯国内部各种具体的经济业务部门的家官,而且这一“家啬夫”,也有可能是地方“以县吏给事(王)侯家”的官员,应相当于所属县之“县啬夫”的地位。因为,汉代的国家行政与经济体制,实际上还是中央集权的地方郡县制与王侯封邑制并存的统一体。“家啬夫”这一职官名不见于《汉书》可能有两个原因:汉武帝统一岭南以前,南越国处于割据状态,其仍然深受秦制的影响,“家啬夫”原为秦代职官名,这与当时内地中原的汉朝官制有所不同。此外,“家啬夫”一职也可能是南越国侯王设置的内务职官。一般认为,秦代的各级“啬夫”到了两汉,只有“乡啬夫”的残留,罗泊湾汉墓“家啬夫印”封泥的出土,反映当时岭南地方与中原内地在行政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二、南越王墓“泰子”身份辨疑
发现于广州象岗的南越王墓,关于墓主的身份名号确定也存在疑点。原报告者认为墓主是第二代南越王,据该墓出土“赵眜”印章,可证其人为史汉所载之第二代南越王赵胡,“赵眜”印章可订正《史记》、《汉书》误“眜”为“胡”。该墓还同出有显示墓主身份的三枚印玺,分别是“文帝行玺”龙钮金印(图二)、“泰子”龟钮金印(图三)、“泰子”玉印。
“泰”通“太”,“泰子”即太子。据史载,麦英豪先生推算认为,第一代南越王赵佗寿高超过百岁,在位时儿子已死,赵佗死后应当由长孙赵眜即位,赵眜在位16年去世,死时至少也有58岁,但据墓中人体遗骸的年龄鉴定结果表明,墓主死亡年龄大致在40至45岁,故墓主第二代南越王赵眜应当是赵佗的次孙,而不是长孙。赵眜与赵佗既是祖孙关系,就不是太子了,所以该墓出土的“泰子”金印和“泰子”玉印就只能是赵眜父亲的遗物,是由赵眜之子第三代南越王——婴齐将其随同“文帝行玺”金印一起入葬到赵眜墓中。南越王墓发掘报告者、张荣芳诸先生也认为,赵佗时,曾立太子“始”(据《水经·叶榆水注》引《交州外域记》),南越王墓出土的两枚“泰子”印,应当是赵始之遗物。
据上述,笔者认为麦氏诸先生的解说欠妥。事实上,前人的推论都是对史料的理解有所偏差,这里有必要对相关史实再作考辨。
《汉书·两粤传》载:汉文帝元年(前179年),赵佗上书云:“……老夫处粤四(应为“三”之误)十九年,于今抱孙焉。……”又载:“至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年),佗孙胡(眜)为南粤(越)王。立三年……天子使严助往谕意,南越王胡(眜)顿首曰:‘天子乃兴兵诛闽粤,死亡以报德!’遣太子婴齐入宿卫……后十余岁,胡(眜)实病甚,太子婴齐请归。胡(眜)薨,谥曰“文王”。婴齐嗣立,即臧(藏)其先武帝、文帝玺。”
麦氏认为,《汉书·两粤传》记载赵佗“处粤四十九年”,应为三十九年之误,因为古文“卅”与“卌”形近易混淆。此言甚是,因为没有任何史料可证明秦军征岭南是发生在公元前228年左右。
然而,麦氏据此又推算佗孙赵眜死时至少有58岁,与象岗南越王墓死者年龄鉴定为40至45岁不相符,由此而断定赵眜未曾被封立为太子,“泰子”印应当是赵眜父亲的遗物,此论却实难以成立。
首先,南越国仿中原汉制有立太子之制度,这是学者的共识。《汉书·两粤传》虽然没有明言赵胡(眜)就是赵佗长孙或次孙,但是并不意味赵胡(眜)不曾被立为太子。赵眜的父亲,即赵佗首立的太子,他死于何时,于史无征。反言之,非长子或非长孙因特殊原因被立为太子却是史不绝书,如汉景帝中子刘彻(武帝)就是一例。《汉书·景帝纪》载:“七年(前150年)冬……日有蚀之。春正月,废皇太子荣为临江王……夏四月乙巳,立皇后王氏。丁巳,立胶东王(刘)彻为皇太子。”可见年仅七岁的汉武帝取代皇太子荣被立为太子,也不过就在几个月之间(见《汉书·武帝纪》)。
其次,《汉书·两粤传》明载,赵“胡(眜)薨,谥曰“文王”,这与墓主以“文帝行玺”龙钮金印随葬是吻合的,这就是“婴齐嗣立,即臧(藏)其先武帝、文帝玺”。
事实上,考古发现中,同一墓的各种随葬品有墓主不同名号及印记的情况在汉墓中是很常见的。例如,广西贵县罗泊湾二号汉墓,虽被严重盗掘,但能反映墓主身份的题记印信仍然分别见有“夫人”印及“秦后”等名号。《汉书·高后纪》载:“丞相臣平等请尊昭灵夫人曰昭灵后,武哀侯曰武哀王,宣夫人曰昭哀后。”这都是贵族妇女先婚配为“夫人”,再被册封为“王后”的例子。再如,河南荥阳苜蓿洼79号汉墓出有“楚定”印、“奉亲皖印”,“楚定”印应为姓名印,张家山出土汉简《徭律》有“皖老”的等次名称内容,享受政府养老优待政策,故“奉亲皖印”属于记执印者职官名的私印。江苏徐州黑头山西汉刘慎夫妇墓随葬有印章8方,其中有“刘慎(臣慎)”印6方,为男性墓主的私印,还有“东宫府印”,为墓主官印,表明墓主生前做过楚国东宫府的官员。此外还有1方双面印,印文分别为“萧真”、“平阳君印”,当为刘慎妻子的私印和封号印。与此同理,第二代南越王墓随葬“赵眜”印、“文帝行玺”龙钮金印、“泰子”龟钮金印、“泰子”玉印,可分别说明“赵眜”印是墓主的私印,“泰子”印是赵眜当太子时的官印,“文帝行玺”龙钮金印则应是赵眜登基后的帝印,正合《汉书·两粤传》所云:文景之时,南越国“称臣遣使入朝请。然其居国,窃如故(帝)号。”因此,“泰子”印与“文帝行玺”一样,都应当是第二代南越王赵眜不同时期的身份名号。
附带一提,笔者上述对《汉书·两粤传》的释证,也可以澄清秦军平岭南的始年问题。过去,学者对秦军始征岭南的时间至少有四种说法。如林剑鸣先生认为是在公元前221年;余天炽诸先生则认为秦对岭南的统一战争,是始于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秋冬。张荣芳诸先生总结前人诸说认为:越南学者陶维英据《秦始皇本纪》和《淮南子·人间训》所载,推测秦军平岭南的始年为公元前218年较为合理。我们前述据《汉书·两粤传》说南越王赵佗“处粤三十九年”正当汉文帝元年(前179年),以此年向上推算秦军始征岭南的时间也处在公元前218年,这条史料比前人引证史料都更直接可靠,由是可作定论。
三、“秦后”铭文考证
广西贵县(今贵港市)罗泊湾一号、二号汉墓属于南越国大墓,经盗掘后仍然出土大量珍贵文物,故墓主身份如何,也一直受到学者关注并存在较多的争议。
例如,发掘报告者蒋廷瑜诸先生认为:罗泊湾一、二号大墓的墓主身份,根据该墓反映的葬制规模及随葬品,可确定为南越国地方郡守一级的官员及其夫人的墓葬。而且,墓主不是土著民族首领,应当是从中原南下来的将领,是桂林郡的郡守或郡尉。当时,汉墓下葬的所在地贵县,就是后来西汉武帝在岭南设立的郁林郡郡治布山县。
再如,又有学者提出罗泊湾一、二号大墓的墓主是西瓯君夫妇;或推论一号墓墓主是受南越国册封为王侯的骆越族首领。
笔者认为,上述后两种意见都缺乏直接证据,蒋廷瑜先生的意见又似嫌保守。如前人所述,罗泊湾一、二号汉墓,都是典型的楚式土坑木椁墓,与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西汉早期)大同小异,这表明两墓已采用了内地中原王侯级的贵族葬制。罗泊湾一号汉墓还附葬有车马坑,椁底下有七具殉人棺。棺盖上还有精细的丝织品痕迹,报告者推测它是与马王堆帛画相类的旌铭(非衣)。从墓中的“从器志”和附葬大量的随葬品来看,可知一号汉墓的主人地位非比寻常,葬制规格仅次于广州象岗南越王墓。事实上,根据墓中的随葬品,我们有理由把罗泊湾一号、二号汉墓的墓主身份判断为南越国苍梧秦王及其王后的墓葬。
首先要强调一点,两个大墓均被盗掘过,故出土物能证明墓主身份的材料已不完全,但仍然有迹可寻。例如,罗泊湾二号汉墓就出土有“秦后”印记陶盆(图一,3)、“夫人”(图一,1)印章、“家啬夫印”封泥(图一,2)等铭刻文字。
由于“秦后”印记陶盆已破裂经粘合,故蒋廷瑜先生认为:此陶盆是墓主得到南越国苍梧王秦后的赏赐,破烂后仍然粘补使用,并作为珍爱品用于随葬。笔者认为这一“秦后”印记陶盆恰好只能证明墓主人的身份就是秦后,其原因就在于它能够印证古文献记载的周秦两汉时代的丧葬礼仪。
巫鸿先生曾指出:在周秦两汉时代丧葬礼仪的繁文缛节中,近世人往往弄不清墓葬随葬品中的“生器”与“明(冥)器”的区别,常把两者混为一谈。
何谓“生器”?“事死如生”的葬礼,就是把死者阳间的家象征性地搬到阴间地府,生器就是死者生时使用过的器物。“明器”则不同,它是专门为墓主死后随葬制作的象征性的实用器物或模型。秦汉时期,专门为死者制作下葬用明器的手工业生产已十分发达。
巫鸿先生认为,据《荀子·礼论》的记载可知:不论“生器”或“明(冥)器”,都要使之丧失器物真正的使用功能,以突出其“送死”的象征意义。
事实上,将“生器”毁坏再下葬,以及专门为死者制作随葬用的“明器”,这种风俗可谓由来已久。例如,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墓葬中,也常见随葬品有破损的陶器和完整的陶器共存的现象。“毁器葬”在商代的墓葬中也不少见,如河南安阳殷墟花园庄东地60号墓,其中有丰富的随葬青铜礼器,但多被损毁后下葬。学者认为,“毁器葬”是一种葬俗禁忌文化模式,与先民的鬼魂观念有关,人死后就变成鬼魂,鬼魂世界与现实世界相对应,因此下葬时要随葬各种物品供鬼魂在阴间使用,但阴阳两界是对立的,人们对鬼魂存在着禁忌,正是为了显示这种区别,故要将随葬品的原有形态加以破坏,失去其完整性,鬼魂在阴间才能使用。与此相应,专门制作明器下葬,到商代晚期已成为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从东亚南部民族考古的发现中,也可见“毁器葬”十分普遍。例如,越南北部鼎村(义静省)东山文化墓葬,其墓中的随葬品,尤其是铜器的放置很有规律,大的铜器(桶、鼓)置于死者头部,鼓面或铜鼓的破片置于死者胸部,武器或生产工具置于腹部。发掘报告者说,这不知是时人有意破坏这些铜鼓、短剑等铜器,或是将过去使用已损坏的铜器作为象征性的随葬品。在云南晋宁石寨山的滇贵族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滇人贵重的铜鼓和铜鼓形贮贝器有损坏的迹象,如时代属于西汉中期的21号滇墓,墓中的20多件随葬品也大多重叠压在死者身上,器物大多残损。我们认为这种葬俗应当就是随葬“生器”的作法。也就是说,上古民族,在埋葬死者时需要事先将完整的生器打破,然后埋入墓中。
事实上,广西贵县罗泊湾一、二汉墓的出土随葬品,也为我们研究岭南地区秦汉时代“送死”的“生器”与“明(冥)器”的葬制问题提供了十分直观的珍贵史料。
罗泊湾一、二号汉墓出土的随葬品明显可区分为“生器”与“明(冥)器”两种类型。
“生器”类型:有“秦后”印记陶盆、筑(五弦乐器)体残段(M1∶600)等。这些器物多已残损,表明它们是所谓的生器。如玉璧(M1∶158),已经残破;漆木案(M1∶310),中破为两段。此外,罗泊湾一号墓中也见有漆耳杯残片(M1∶590)与完整漆耳杯(M1∶291)共存的现象。一号墓中出土较多的漆器残件,应当不完全是自然的破裂,而是人为所致。二号墓出土的陶器较多,也是一种破裂陶器与完整陶器共存的现象;其中既有完好的草叶纹铜镜(M2∶105),也有残破的草叶纹铜镜(M2∶29)。
“明(冥)器”类型∶如有玉印章(M1∶156),没有印文;木镜(M1∶509),为铜镜的仿制品;此外还有木削(M1∶393、395)、木剑(M1∶352)、漆木铠甲片(M1∶622)、木俑头(M1∶843)、木人俑(M2∶69)和木质象牙等,可谓不一而足。
我们上述推定“秦后”印记陶盆是为墓主“生器”,墓主应当就是南越国苍梧秦王赵氏的王后。蒋廷瑜诸先生认为罗泊湾一号汉墓的墓主应当是从中原南下的秦贵族,其说甚是。如《汉书·两粤传》注引晋灼曰:“(苍梧)秦王即下赵光也。赵本与秦同姓,故曰秦王。”又《汉书·武五子传》注引韦昭曰:“赵,秦之别氏。”南越国苍梧秦王始封于何时,于史无征。笔者认为,罗泊湾一、二号汉墓的墓主应当就是南越国苍梧秦王赵光之先人,因为赵光降汉后被汉朝改封为随桃侯,其封邑已在远离南越国苍梧故地的南阳。总之“苍梧秦王”和“秦后”的名号皆源自其族人是来自于中原之秦人。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考古与文物》2013年第1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编 辑 :高 朋 贾淑凤
编辑助理: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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